鹿政办发〔2016〕66号:关于印发鹿寨县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鹿寨县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鹿政办发〔2016〕66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鹿寨县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鹿寨县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工作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以下简称“双高”)基地建设各项工作,完成柳州市下达给我县的“双高”基地建设任务,按照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2014-2016年“双高”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及《自治区500万亩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5〕116号)、《关于解决当前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有关问题补充规定》(桂政办发〔2016〕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双高”基地建设工作。根据2014年和2015年“双高”基地建设经验,加强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实施主体的积极性,逐步实现糖料蔗基地经营规模化、水利现代化、种植良种化、生产机械化(以下简称“四化”),降低糖料蔗生产成本,不断提高单产、糖分和生产效益,提升我县糖业竞争力,促进糖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双高基地“四化”建设标准
根据“双高”基地建设“四化”要求,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开展“双高”基地建设,建设标准如下:
(一)经营规模化
1.土地流转或小块并大块。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要求,归并零碎地块,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流转或整合。开展“双高”项目建设的土地必须取得村民的同意。
2.地块规模
(1)基本片区相对集中连片面积在200亩以上;单幅地块7.5亩以上;单幅地块之间距离不超过100米。“双高”基地片区包括实测红线范围内与“双高”甘蔗生产有关的田块、道路、水利设施用地。
(2)对已建成规模200亩以上的“双高”基地建设项目片区周边不足200亩的新地块,可列入“双高”基地建设。不足200亩的新地块也要绘制红线图,按“双高”程序进行建设和验收。原200亩以上的地块已建成水利设施的不得利用双高基地资金建设不足200亩新地块的水利设施;原200亩以上的地块水利设施未开工建设的,不足200亩新地块的水利设施要与原200亩以上的地块水利设施同时进行设计和施工。
3.土地平整。基地片区内单幅地块地面坡度控制在13度以内, 对“双高”基地内少部分(控制在20%以内)插花地块或者地形限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在满足机械化生产需要的前提下,视为验收达标;拆除田埂,清除田间障碍物,便于机械化生产;开展必要的客土回填、表土剥离与恢复等耕作层地力保持工作。
4.田间道路。包括田间主干道和工作道。道路设计可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布设;田间道路必须满足农机作业地头回转及糖料蔗运输车辆行走要求。
(1)主干道路宽度应在4-6米,采用泥结石路面为主,可在统筹资金内根据实际情况新建水泥路;路边可新建排水沟,采用浆砌砖或现浇砼结构。
(2)工作道路宽度应在3
5.排水工程。根据基地片区地形地势的实际情况按需建设排水沟渠,确保排水通畅。排水沟渠采用浆砌砖或现浇砼结构。
(二)水利现代化
1.水源工程。要优先选择水源充足的项目区实施“双高”基地建设。优先取用地表水,尽量以地势高的塘、库作为灌溉水源,实现自流供水;水源紧缺的基地片区,可修建引蓄工程收集雨水作为灌溉水源。具体包括塘坝、引水堰闸、小型电灌泵站、小型柴油机提灌泵站、灌溉机电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等;2公里范围内无地表水源点时可选择地下水为水源。
2.输水工程。科学选择渠道或管道,合理配套田间管道工程;管道输水工程干支管配有满足灌溉用水要求的出水口。具体包括渠道工程及其配套建筑物,或输水管道工程等。
3.田间灌溉工程。实施主体可自行选择管灌、地面滴灌、地埋滴灌或喷灌等高效节水灌溉设施设备,满足机械化生产要求。
4.建后管护。落实建后管护主体,确保基地水利基础设施持久、高效地发挥作用。
5.2014、2015年已实施土地整治或已拨付良种补贴的项目区,项目区边界线外2公里范围内既然无地表水又无地下水的,可不再建设水利化项目;对不再建设水利化的项目区,由市级“双高”基地办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并形成报告报自治区“双高”基地办备案。2016年及以后“双高”基地要优先选择水源充足的项目区实施建设。
6.建设标准:科学规划水源到田间灌溉系统及其配套设施,合理确定水源工程、输水工程和田间灌溉工程。田间灌溉工程建设应与农艺和全程机械化相适应。
(三)种植良种化
1.种植品种。必须选择自治区公布的广西甘蔗良种目录范围的39个高产高糖的糖料蔗品种及粤糖93-159品种。
2.种植方式。推广满足生产全程机械化要求的标准化种植方式,采取等行距种植。
(四)生产机械化
1.耕作环节。采用农业机械进行深耕深松、机犁机耙等整地作业,深耕深度30厘米以上,深挖深度40厘米以上。
2.种植环节。采用机械进行开行,可采用等行距开行种植。新植甘蔗行距采取
3.管理环节。在缺少大、中型机械作业的情况下,允许业主在确保深耕深松深沟种植基础上使用汽牛等小型中耕培土机灵活进行中耕培土,培土后蔗垄高(垄顶至沟底垂直距离)8厘米以上。
4.收获环节。根据地块大小和行距选配合适的甘蔗收割机进行收获,在甘蔗收割机推广技术未成熟情况下可选择人工收割。
第四条 “双高”基地建设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建设模式和经营模式
(一)实施主体
制糖企业、种植公司、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为“双高”基地实施主体,负责或参与项目的具体建设和管理。制糖企业应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双高”基地建设。
(二)责任主体
县、乡(镇)人民政府是“双高”基地建设的责任主体,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双高”糖料蔗基地建设。在县“双高”办的统一协调、组织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双高”办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做好相关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双高”基地建设,负责组织按程序申报项目、土地确权流转等工作;负责将任务分解落实到辖区的每个糖料蔗生产基地,以基地面积、坡度为重点审核把关“双高”基地建设选点,落实建设主体,并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督促、指导推进基地建设,负责指导基地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
2.县“双高”办各成员单位。
(1)县糖办牵头指导实施经营规模化、种植良种化,负责提出糖料蔗良种名单目录,指导糖料蔗良种的繁育推广、高产高糖栽培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其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负责组织“双高”基地良种良法的验收工作等。
(2)县财政局负责牵头整合中央、自治区项目资金;负责筹措县本级配套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及督查;配合县“双高”办开展各工作环节的验收工作等。
(3)县农业局负责指导基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及流转工作,配合做好项目资金整合;配合县“双高”办开展各工作环节的验收工作等。
(4)县发改局负责争取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扶持等。
(5)县国土局负责指导推进项目区土地整治工作,协助做好土地整治项目的测绘、方案设计、复核等工作;配合县“双高”办开展各工作环节的验收工作等。
(6)县水利局负责指导实施水利现代化,推进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指导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制定和项目建设;配合县“双高”办开展各工作环节的验收工作等。
(7)县农机中心负责指导实施生产机械化,引进和推广适合我县特别是丘陵地区的糖料蔗耕地、种植、培土、管理、收获等农机具;指导建立农机服务组织及市场化运作模式;落实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和农机具购置资金管理;配合县“双高”办开展各工作环节的验收工作等。
(三)建设模式
1.实施主体自建。对具备项目建设能力和条件的经营主体,应当鼓励和支持其作为项目业主,按规定的建设标准自主建设管理“双高”基地,采取以奖代补或先建后补方式给予财政补助,采取以奖代补或先建后补方式建设的不需要进行招投标。
实施主体自建可有多种形式:一是由有土地的农民自主建设,委托县双高办帮其进行设计,也可委托县“双高”办帮其找施工队,代其施工。二是由本村村民,以土地入股的形式,成立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义来建。三是由种植公司实施,该形式建设的种植公司须征得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的认可和支持,种植公司要先与涉地农民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明确土地流转期限内涉及土地的使用权归属种植公司自主经营后才能开展建设。四是政府组织建设以外的其他实施主体自建。
2.政府组织建设。对项目片区和实施主体已经落实,但实施主体没有能力和条件自主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由县糖办或项目所在乡镇牵头组织项目建设(不含应由经营主体负责建设的田间灌溉工程部分),按县人民政府招投标相关规定落实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移交相关经营主体管理、完善。
(四)经营模式
1.制糖企业直接经营模式。制糖企业租赁农民土地后建立自营糖料蔗生产基地,实现制糖与糖料蔗种植一体化发展。
2.制糖企业与农户合作经营模式。制糖企业与农户协商合作,由制糖企业在蔗种、机耕、土地整治、道路建设、田间水利设施建设和灌溉管理、机械砍收等方面统一管理,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参与基地建设,利益共同分享。
3.种植公司投资经营模式。农民以出租、转包、入股、互换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由有资金、懂技术、会管理的专业种植公司建设和管理。
4.农民合作社经营模式。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建立糖料蔗生产专业合作社,实行“民办、民营、民管”的经营方式,统一经营,按股分红。
5.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农民将土地流转给种植大户或家庭农场,发展规模化经营。
6.“双加双带”模式。制糖企业负责、当地政府配合流转农民土地,制糖企业先行垫付部分建设资金,由种植公司具体开展基地建设,并与当地农民签订用工协议就地就业。通过“制糖企业+种植企业”“企业+农户”,实现“制糖企业带动农民租地”“种植企业带动农民就业”。
7.“并户联营”模式。农民自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组建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聘请糖料蔗种植能人负责基地经营管理。农民除按入股比例获得保底收益外,还参与高于约定产量的收益分成。
各乡镇可参照上述模式,因地制宜,创新模式,扎实推进“双高”基地建设。
第五条 项目申报条件、程序
(一){C}实施主体自建模式
1.实施主体自建模式申报条件
(1)项目片区符合县“双高”办确定的项目实施建设方案;
(2)项目片区的实施主体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实施主体;
(3)项目片区的地块必须取得涉地相关村民、村民小组同意并签字。
2.实施主体自建模式申报程序
项目片区的实施主体向县“双高”办申请作为该项目片区的实施主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实施主体申请报告;
(2)经涉地相关村民、村民小组同意的书面材料;
(3)县“双高”办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政府组织建设模式
1.政府组织建设模式申报条件
(1)由县糖办或项目所在乡镇作为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实施;
(2)项目片区符合县“双高”办确定的项目实施建设方案;
(3)项目片区的地块必须取得涉地村民同意并签字、村民小组和村委的同意并签字和盖章。
2.政府组织建设模式申报程序
项目乡镇向县“双高”办申请作为该项目片区的实施主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项目片区所在乡镇申请报告;
(2)经涉地村民、村民小组同意的书面材料;
(3)县“双高”办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项目规划设计
项目实施主体按县政府批复的项目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项目设计完成后报县“双高”办审批。
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抢抓季节种植甘蔗,实施主体自建模式的项目规划设计可由项目片区的实施主体自行选择设计公司进行项目规划设计;政府组织建设模式的由县糖办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确定设计公司,设计公司确定后方可进场进行设计。无论是实施主体自建模式还是政府组织建设模式的设计,设计费用从市、县配套资金中安排支付。由项目片区的实施主体自行选择设计公司进行项目规划设计的,内容、过程、结果须经县“双高”办参与和认可。
第七条 项目评审程序
(一)项目条件评审程序
1.当地乡镇、村民对“双高”基地建设是否支持和配合,实施整治意愿是否强烈;
2.项目片区土地是否集中连片,水源、土壤和质地是满足工程要求;
3.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
4.无土地权属争议。
(二)项目规划设计评审程序
1.项目实施主体按县人民政府批复的项目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项目设计完成后报县“双高”办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建设书和现场照片,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书及设计图纸,项目区域1:1000的实测地形图。
2.县“双高”办组织评审并批准规划设计,具体程序如下:
(1)县“双高”办邀请具有经验的设计、施工和经济专家5~9人组成专家组(其中具有国土、水利、农业相关专业中级称职以上人员不低于40%)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评审;
(2)专家组应到项目片区实地踏勘;
(3)项目实施主体和设计人员介绍项目规划设计内容;
(4)专家组评审完后提出评审意见;
(5)设计人员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设计,修改完成后设计单位提供项目规划设计报批稿报县“双高”办;
(6)县“双高”办审查设计报批稿是否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符合评审意见后,县“双高”办对设计报批稿进行审批。
第八条 项目实施程序
项目规划设计和评审后项目实施主体可根据规划设计整体或分块组织推进项目建设。
第九条 建立验收专家库
由县“双高”办负责组织建立“双高”基地验收专家库,专家库中人数应保持有15人以上,人员由县财政局、国土局、水利局、农业局、农机中心、糖办等相关部门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或熟悉业务的领导组成,我县“双高”基地验收工作由县“双高”办负责组织, 组织验收时根据验收工作需要可从专家库中按各工作职能随机抽调5至9人组成验收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条 “双高”基地验收工作
“双高”基地单片地块面积较大,但已全部实施土地整治且地块满足“相对集中连片面积在200亩以上;单块面积7.5亩以上;地块坡度在13度以下”的基础上,可分块进行土地整治验收工作;鉴于“双高”基地“四化”建设项目建设周期长短不一致,可实行分项验收,竣工一项验收一项;“双高”办各成员单位按以下标准进行验收。
(一)土地整治验收标准
1.按要求进行土地平整“小块并大块”工作;
2.整合土地后相对集中连片面积在200亩以上,单块面积7.5亩以上,地块坡度在13度以下;在面积连片200亩的基础上,周边不足200亩且距离不超过
3.对“双高”基地内少部分(控制在20%以内)插花地块或者地形限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在满足机械化生产需要的前提下,视为验收达标;但补助资金拨付以甘蔗实际种植面积为准;
4.道路建设按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5.蔗区地块之间排水通畅;
⒍对2014年实施的项目,仍实施三级验收的办法进行验收,对2015年以后实施的项目,则由县级组织验收合格后,报市、区“双高”基地办公室备案。
(二)良种良法验收标准
1.按要求种植《广西甘蔗良种目录(2015年修订)》文件规定的39个优良新品种及《关于解决当前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有关问题补充规定》(桂政办发〔2016〕93号)文件内规定的粤糖93-159新品种;
2.推广满足生产全程机械化要求的标准化种植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等行距种植;
2017年前,自治区“双高”基地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农机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项目验收自治区抽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双高”蔗办发〔2016〕7号)中“等行距种植,行距为
3.平均亩产达到8吨、蔗糖分达到14%以上。
(三)生产机械化验收标准
1.机械深耕(深松)。主要检查机械深耕(深松)作业面积和深度。面积要求达到新植蔗面积的90%以上,机械深耕达到30厘米以上、机械深松达到25厘米以上。
2.机械中耕培土。主要检查是否开展机械中耕培土,培土高度为8厘米以上,培土效果是否呈龟背形。
3.机械化收获不作为验收的硬性要求。
(四)水利化验收标准
1.水利化建设主管(主渠)按设计要求布设到地块地头边沿,布设合理且能满足灌溉需求。
2.基地要有可用灌溉设备,实施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电灌、柴油机提灌。
3.2014、2015年已实施土地整治或已拨付良种补贴的项目区,项目区边界线外2公里范围内既无地表水又无地下水的,可不再建设水利化项目;对不再建设水利化的项目区,由市级“双高”基地办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并形成报告报自治区“双高”基地办备案。已建有灌溉设施的项目,灌溉设施达到“双高”基地水利化建设目标且不需要再投资建设,或实施主体不愿意申请资金补助,可由县级水利部门根据实际简化验收材料和程序。
(五)工程复核及资料。对2014年、2015年已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但无法取得土地原貌资料,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可通过1:10000实测地形图和测绘资料或者其他间接证据予以认定。
(六)项目验收权限。一是2014年土地整治项目依原三级验收办法进行验收。二是“双高”基地“四化”建设项目验收(含土地整治复核)均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送市、自治区两级主管部门备案。
土地整治验收:施工合同、工程测量、质量检测、复核报告、竣工图、耕地质量评定等;水利化验收:设计资料及图纸、完工报告书、竣工图纸、结算书、合同、材料合格证、质量报告等;机械化验收:现场作业图片、相关测量材料等;良种良法验收:符合区规定品种、行距、面积等。
由县“双高”办自行选择第三方公司负责土地整治的复核工作,可以不走招投标程序,费用在市、县配套资金中支出。
第十一条 双高基地资金使用规定
本细则所指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下达我县专项用于推进我县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建设,通过整合现行中央、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和新增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双高”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建设,按每亩2478元实行综合补助,由县级包干使用。市配套的良种种植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县配套的土地流转、机耕、化肥等财政的补助、补贴资金。
(一)水利化建设资金。对已建成规模的200亩以上的双高基地建设项目片区周边不足200亩的新地块,可列入双高基地建设。对原建设项目片区已完成水利化建设的,新并入地块的水利化建设由县人民政府利用其它渠道资金建设,不再利用“双高”基地建设资金建设;对原建设项目片区水利化项目未开工建设的,可与后期并入地块一并设计施工。
(二)自治区统筹资金。自治区统筹资金每亩2478元,用于“双高”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建设,由项目县包干使用,以不突破全县总资金量为原则,由项目县统筹安排,一是在水利化项目内统筹和土地整治项目内统筹;二是在水利化项目和土地整治项目之间进行统筹,统筹资金必须按照桂政办发〔2015〕116号文件执行。
(三)项目管理费支出。根据项目建设和管理实际,可从市、县财政按要求筹措且落实到位的“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统筹用于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实施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项目评审、验收等双高“四化”项目管理支出。
(四)自治区和市、县财政安排的“双高”基地建设项目工程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补助的环节)包括:
1.土地整治支出(包括新建和提升工程)。具体范围包括:
(1)“双高”基地项目区内为改善糖料蔗生产条件而进行的土地平整工程(包括表土剥离及回填、障碍物清除);
(2)“双高”基地项目区内排水工程;
(3)“双高”基地项目区内田间道路工程;
(4)“双高”基地项目区内与土地整治相关的其他工程性支出。
2.水利化建设支出(水源工程部分)。具体范围包括:
(1)“双高”基地项目区内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引水堰闸、小型机电灌溉泵站、柴油机提灌灌溉泵站、灌溉机电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等;
(2)“双高”基地项目区内输配水系统建设。包括:渠道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等,或输水管道工程等;
(3)“双高”基地项目区内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等;
(4)“双高”基地项目区内的田间灌溉设施,包括微灌工程中田间支管、毛管、灌水器、智能控制系统等及喷灌工程使用的喷灌机、田间支管、坚管及喷头等田间灌溉工程所需投资,由经营主体(项目业主)按规定的筹资比例自行筹资建设。但由经营主体作为项目业主建设的,自治区和市、县“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可由项目业主与其按规定自筹的建设资金统筹使用。
(五)自治区和市、县财政安排的“双高”基地建设项目工程补助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材料费;
2.工程设备费;
3.施工机械作业费;
4.因建设“双高”基地发生的贷款贴息支出;
5.相关部门项目实施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等土地整治、水利化项目管理费;
6.其他与“双高”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建设有关的支出。
(六)自治区和市、县财政安排的“双高” 基地建设项目工程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平衡预算偿还债务;
2.建造办公场所、车间厂房;
3.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
4.发放人员工资、补贴;
5.开支会议费、接待费、培训费、出国费、车辆运行与维护;
6.用于“双高”基地项目区外的支出或其他与“双高”基地建设无关的支出。
(七)“双高”基地根据不同的建设模式,采用不同的补助方式,并将拨付的补助资金列入规定的政府收支科目:
1.经营主体自建。对经营主体自建的,采取以奖代补或先建后补方式给予财政补助。
(1)以奖代补。项目业主全额垫资建设的,项目建设完成并经市级“双高”办组织验收合格后,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部门下达的建设任务、验收合格的建设面积和确定的补助标准核定奖补金额,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奖补资金一次性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其中:项目实际完成面积少于建设任务面积的,按实际完成面积核拨补助;按验收合格的面积拨付补助,项目验收不合格部分,在整改完善并重新验收合格前不予补助;在下达的建设任务内项目建设总投资超支的,超支部分由项目业主自行解决;项目建设任务按要求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但项目实际投资少于核定投资标准的,按完成的建设任务和确定的补助标准拨付补助资金,节约形成的投资补助由项目业主自主安排。
(2)先建后补。项目业主由于缺乏全额垫资能力、需要一并使用其承担的自筹建设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开展项目建设的,按项目实施进度、在核定补助标准和支出范围内,经县糖办、县“双高”办审核、县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分次报账、分批拨付财政资金(含区、市、县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至相关乡镇,由乡镇再拨付给项目业主,具体拨付办法及程序为:
第一笔拨款:项目实施主体开工实施土地平整后提供“双高”用地证明(土地租赁合同及按合同约定应付的租赁土地付款凭证、地块面积并经当地乡镇审核盖章),拨付不超过20%建设资金;
第二笔拨款:全部完成甘蔗种植后,视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建设进度拨付不超过50% 建设资金;
第三笔拨款:项目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后,县级完成验收,拨付不超过95%建设资金,余留5%以上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次年复检合格后付清。
验收不合格或实际建设面积与下达建设任务不符的,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参照上述“以奖代补”方式核定。
(3)在财政补助未拨付情况下,项目业主利用银行贷款先行建设而发生的利息,由业主凭银行利息支出单据,经乡镇政府审核后,可从自治区、市、县筹措的补助资金中给予贴息补助。
2.政府组织建设。对项目片区和经营主体已经落实,但经营主体没有能力和条件自主承担建设任务的,可由县“双高”办牵头组织项目建设(不含应由经营主体负责的田间水利工程部分),按规定落实项目施工单位;或由县“双高”办利用现有建设平台组建统一的双高基地建设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实施。项目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移交经营主体管理、完善。
采用政府组织建设模式的,由相关部门按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程序和要求落实施工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申请、县级“双高”办审核意见,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向施工单位预拨不超过应补助总额的30%。项目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前,预拨和按进度核拨的补助资金不超过应补助资金总额的80%,待项目完工并通过最终验收审计结算后拨付不超过95%,余留5%以上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次年复检合格后付清。
(八)经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业主进行整改后再验收,经两次验收不合格的,按原渠道收回财政预拨资金。
第十二条 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鹿寨县“双高”糖料蔗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
鹿寨县“双高”糖料蔗基地建设补助资金
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所在乡镇 |
地块编号 |
片区名称 |
建设模式 |
实际建设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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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主体自建□ 2.政府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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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方式 |
1.以奖代补□ 2.先建后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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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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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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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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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额 合计(万元) |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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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区乡镇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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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糖办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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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双高”办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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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分管领导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