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6〕70号:关于印发鹿寨县防控电动车火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鹿寨县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鹿政办发〔2016〕70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鹿寨县防控电动车火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汲取近期我区因电动车充电不当引起的火灾事故教训,贯彻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提出的针对电动车存在的火灾隐患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批示精神,坚决遏制电动车火灾多发势头,全面加强我县电动车火灾防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防控电动车火灾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时间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决遏制电动车火灾事故,特别是电动车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机构
成立鹿寨县防控电动车火灾专项整治工作指挥部,全面负责全县防控电动车火灾专项整治的工作计划、统筹推进、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指挥部成员及工作职责如下:
指 挥 长:赵 军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指挥长:罗 皓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国胜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综治办主任
邓 淇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曹志刚 县公安消防大队教导员
成员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1名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8个工作小组,具体如下:
(一)办公室
主 任:曹志刚 县公安消防大队教导员
成 员:县综治办、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安监局各1名分管领导。
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主要负责组织对全县电动车火灾发生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整治方案与分类整治指导意见;收集汇总各工作小组及各乡镇、各行业部门开展情况,及时编发工作信息、简报;适时开展督查,督导各工作组及各乡镇专项整治的工作进度和成效;总结各行业各部门、各乡镇专项整治的工作经验,及时推广;县安监局配合县消防大队开展督查工作,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电动车销售现场整治小组
组 长:潘发刚 县工商质监局副局长
成 员:县科工贸局、安监局、经开区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1名分管领导。
牵头单位:县工商质监局
主要职责:县工商质监局负责约谈全县的电动车生产厂家,督促生产者严格按照电动车技术标准开展电动车生产工作,并对电动车及配件销售商店、二手电动车交易市场、电动车修理改装门店等进行专项整治,重点对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车、电瓶、充电器等经营户进行整治;县科工贸局负责协助县工商质监局的查处整治行动。
(三)电动车使用管理整治小组
组 长:刘继德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
成 员:县法制办、经开区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1名分管领导。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主要职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电动车入户管理工作,加大电动车路面排查工作,严厉查处违规改装电动车、无牌电动车、超标电动车;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电动车停放管理整治小组
组 长:阳丰元 县住建局副局长
成 员:县综治办、国土局、安监局、鹿寨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1名分管领导。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主要职责: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建筑工地临时办公生活区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区域的整治工作,并推广安装电动车充电保护装置和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推动有条件的区域设置室外电动车集中停放点;各级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指导城中村民房、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建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管小组)等模式,开展上述电动车停放和充电区域的整治工作;县供电公司负责指导电动车充电线路的改造工作;县城建监察大队负责县政道路人行道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点的规划管理工作;县国土局负责明确城中村室外电动车停放和充电区域建设土地使用中出现的归属权问题;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公共消防设施整治小组
组 长:周采要 县住建局副局长、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
成 员:县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安监局、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1名分管领导。
牵头单位:县城建监察大队
主要职责:县城建监察大队负责对县政消火栓进行维护保养;县公安局各派出所负责指导各村(居)委会对各城中村及居民区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城中村影响消防车通行的电气线路进行改造;县财政局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基础建设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小组
组 长:曹志刚 县公安消防大队教导员
成 员:县综治办、公安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1名分管领导。
牵头单位:县公安消防大队
主要职责: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制定电动车停放区域火灾防控分类指导意见,为全县开展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县公安消防大队要配备各类灭火救援装备,组织消防队伍开展辖区“六熟悉”工作,掌握了解辖区建筑及周边水源、交通道路等情况,开展灭火救援演练,进一步增强灭火救援能力;各乡镇、消安委成员单位要把火灾隐患连片、突出区域提请政府确定为区域性火灾隐患,并挂牌督办;县公安局应发动基层派出所民警对电动车停放区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县应急办负责协助公安消防大队开展灭火演练工作;县财政局应及时划拨经费对灭火救援装备进行采购;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网格化管理推进工作小组
组 长:张国胜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副组长:曹志刚 县公安消防大队教导员
成 员:各乡镇安监办各1名分管领导。
牵头单位:县综治办
主要职责:县综治办负责推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建章立制,巩固成效,逐一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的消防管理人员;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网格员开展消防培训,提高网格员对改装电动车等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水平,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安全常识,组建和完善巡防队、护村队等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及时排查火灾隐患,及时发现初起火灾并进行处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宣传发动工作小组
组 长:吴素林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县综治办、公安消防大队、教育局、文体新广局、信息办、各乡镇人民政府1名分管领导。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主要职责: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防控电动车火灾专项治理工作成员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采访报道;县综治办、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发动各行业主管部门,利用行业阵地开展有针对性的行业消防知识宣传,动员各企业、单位组织本企业、本单位员工开展灭火逃生消防知识宣传;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县中小学校等教育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知识宣传;县综治办负责发动基层网格员在火灾高发、易发时段,走街入户开展宣传;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法制建设工作小组
组 长:曹志刚 县公安消防大队教导员
副组长:廖 偲 县法制办副主任
成 员:县公安消防大队、住建局、城建监察大队、工商质监局各1名分管领导。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主要职责:县公安局负责牵头对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开展调研工作;县法制办负责指导各工作小组在整治期间的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县公安消防大队、住建局、城建监察大队、工商质监局、法制办协助公安局开展调研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实施步骤
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要求,整治工作主要采取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时间由县政府会议通过后确定)
(一)第一阶段:深入动员部署阶段(9月26日至10月31日)
各乡镇、各行业部门要立即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台专项整治方案,组织相关人员对排查整治内容开展培训,组织媒体宣传专项治理的工作,广泛发动辖区群众积极参与。
(二)第二阶段:排查整治阶段(11月1日至12月1日)
各乡镇、各行业部门要迅速明确责任、制定措施,组成检查组全面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分类整治,制定出整治工作任务及量化推进表,全面落实以下六项整改措施。
1.规范电动车现场销售。县工商质监局要集中约谈全县的电动车生产厂家,督促生产者严格按照电动车技术标准开展电动车生产工作,从生产环节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定、要严控电动车销售现场,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国家强制认证的电动车和假冒伪劣电动车配件等,尤其是二手车销售市场,确保市场经营秩序。
2.严格落实电动车入户规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要严格上牌登记管理。严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未经国家强制认证的电动车入户上牌,通过上牌登记管理清理掉一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县公安局巡警支队要配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加强对路面行驶电动车的管理,对查处到的改装拼装的电动车严管重罚。
3.清理居民住宅和村民自建房门厅、楼梯间和楼道。各乡镇要组织开展“三查三清”活动(查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查初起火灾扑救准备工作是否到位;清理疏散楼梯、走廊、前室等公共区域可燃杂物,清理交通工具违规存放问题,清理管道竖井防火封堵不严以及堆放可燃杂物问题);督促各居民楼管理者,城中村各出租屋业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巡查看护,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4.规范电动车停放管理。各行业部门、各乡镇要规范居民小区及出租屋电动车停放,因地制宜,有条件的区域实行电动车集中停放,不得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要督促已建成居民小区,有物业服务或者主管单位,落实整改资金,改造电动车停放点和安装智能充电设施;对于城中村自建房、没有物业或主管单位的居民小区,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协调,明确和落实管理责任,改造电动车停放点和安装智能充电设施。电动车棚应采用不燃材料搭建,不得靠近楼梯口和门洞;棚内应每隔一段设置防火分隔,防止发生火烧连营;集中充电装置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并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等功能;应设置火灾报警、灭火设施和消防器材,安装可视监控探头,并明确专人负责巡查看护,实行物防、技防措施。
5.开展消防宣传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普及宣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常识,特别是逃生自救常识;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户外广告、公共视频(公交视频、楼宇视频)等宣传载体,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辟专栏等形式进行消防宣传;消防部门要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派出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深入到流动务工人员和出租屋较多的区域,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火灾逃生自救、报警、疏散技能,增强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村干、社工以及综治网格员要深入社区、城中村等,广泛开展防火宣传提示工作,增强村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群众自我防范、逃生能力。
(三)第三阶段:总结深化阶段(12月16日至12月20日)
在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各乡镇、各行业对专项整治行动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整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一督促制订整改计划、落实安全措施,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协调解决。要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凡因整治不力而导致恶性火灾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在行动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坚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四)第四阶段:考评验收阶段(12月16日至12月20日)
整治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将组成考评组,对各工作小组和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验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发生电动车火灾特别是亡人火灾的予以问责。
五、工作任务
全县防控电动车火灾专项整治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主体是县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一)县消安委成员单位
各消安委成员单位成立的组织机构,要全面部署本辖区专项治理工作,保障专项治理工作中的人员、经费、措施落到实处;全面掌握本辖区电动车火灾防控工作动态,定期分析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形势,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及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各工作组针对涉及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性方案和解决办法,协调实施;部署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整治行动结束后,制定符合本地区特色的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效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基层公安派出所配合,对本区域内的电动车停放点进行普查并分类制作登记表,汇总统计情况,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督促业主及时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及时向本级公共消防设施整治小组报告,及时跟进;负责协调落实无物业服务和管理单位的居民楼院的消防管理责任;广泛开展村民、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各村(居)委会
组织村干、网格员深入辖区居民小区、单位宿舍区、群租房等各类场所,全面开展电动车停放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应急预案“五落实”,指导相关业主配备和熟练使用必要的消防器材,向村(居)民宣传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建本级微型消防站,形成区域联防机制,确保上级政府的整治要求落到实处。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扎实开展防控电动车火灾专项整治工作,解决当前电动车火灾高发问题,维护全县火灾形势稳定,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村(居)委会负直接责任,实行分区域、分行业包干,网格责任到人,落实检查和跟踪复查责任,确保抓深抓细抓出实效。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防控电动车火灾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措施,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全县面上整治工作情况,及时总结交流整治整改经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网格的牵头单位,要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于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完善的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案件移交等工作机制,切实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三)建章立制,巩固成效。要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电动车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公安部门要以社区警务室为依托,使社区警务室成为暂住人口管理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的平台。要以暂住人口落脚点为重点、全面落实“落地定位”管理制度,切实强化电动车火灾防控综合治理工作。县公安、住建、城管、安监等相关部门要不断加大对电动车的各环节管理力度,强化电动车入户登记备案制度,严厉查处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电动车改装违法行为,全力消除治安、火灾隐患。
(四)严明责任,狠抓落实。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坚决遏制电动车亡人火灾的发生。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缓慢、发生亡人电动车火灾事故的,立即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五)畅通信息,及时上报。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反馈制度,负责收集当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并于每月13日前报县消防大队办公室(邮箱:lzxfdd@163.com),
附件:1.关于鹿寨县防控电动车火灾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
2.电动车充电库(棚)建设技术相关要求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1:
关于鹿寨县防控电动车火灾专项整治
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鹿寨县防控电动车火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坚决遏制电动车火灾多发势头,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电动车(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电动车火灾防控的目标任务,并纳入网格化管理的第一要务,采取各种推进措施,力争到今年年底,基本建立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城乡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防控电动车火灾的能力显著提高。
二、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电动车火灾防控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实施电动车火灾防控工作,分析研判存在问题,建立微型消防站和巡防队伍,开展巡防宣传。
(二)村(居)民委员会责任。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本辖区电动车火灾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制定村规民约,并组织人员对电动车停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分类登记造册,整改存在问题。有集体收入的村(居)民委员会,应投入经费改善公用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设立护村队、巡防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三)居民楼院(小区)、村组责任。居民对自有住房的消防安全负有主体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公共区域的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和管理单位的居民楼院,由社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业主对群租房的消防安全负有主体责任,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出租屋,配备消防器材,并将租户应遵守的电动车火灾防控要求明确到租赁合同内,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督促管理。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符合消防安全的电动车集中停放点和充电设施,鼓励员工工作时间在单位对电动车进行充电,降低夜间在住处充电引发火灾的风险,同时建立巡防队伍,开展巡防宣传。
三、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工作
(一)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源头管理。各行业部门应将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纳入部门监督职责,按照《鹿寨县防控电动车火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规定的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防控整治工作。县公安局交警支队要严格上牌登记管理,严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未经国家强制认证的电动车入户上牌,通过上牌登记管理清理掉一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县公安局巡警要配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加强对路面行驶电动车的管理,严查处到的改装拼装的电动车。
(二)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县经开区管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每月组织综治、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电动车火灾防控的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加强防火检查。村(居)民委员会要每周对居民楼院(小区)、村组和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单位、小场所开展电动车火灾防控的排查。居民楼院(小区)、村组要每日进行防火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要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协调解决。要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
(三)夯实基层火灾防控基础。各乡镇、各行业部门要督促社会单位完成微型消防站建设任务;未成立微型消防站的城中村、出租屋密集区域,要及时制定并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标准组建完成社区微型消防站,并与社区警务室、治安巡防力量、保安队、护村队等形成区域巡防联防,及时发现和处置初起火灾,达到“救早、灭小、三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的防控效果。在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要将发现的防火间距不足、防火分隔不到位、消防车道不畅通和消防水源不充足等问题,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或惠民工程项目,合理解决消防车道改造、公共消火栓建设等问题。
(四)推进电动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集中建设居民住宅区电动车库(棚)和集中充电设施。在室外修建的电动车库(棚),应与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确需在室内设置时,应与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安全出口和建筑其他部分设置防火分隔,并保证疏散楼梯能够在首层直通室外,当不能直通室外时,尚应有从其他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直通首层室外的措施。停放5辆(含)以上电动车的,应设置集中停放车库(棚)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等功能的充电设施,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得乱拉乱接,应敷设在不燃材料上。电动车库(棚)应配备ABC干粉灭火器,室内停放点要配备防毒面罩、消火栓或消防软管卷盘、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
(五)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和民俗活动期间,开展电动车火灾防控的消防宣传教育,引导和教育电动车用户按要求集中停放和规范充电,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宣传部门要指导县各级媒体在专项整治期间定期播出相关的消防宣传节目、消防常识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等。消防部门要定期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并对微型消防站消防员进行业务培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组织开展灭火逃生自救演练。公安派出所、街道办要深入到流动务工人员和出租屋较多的区域,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村干、社工以及综治网格员要深入社区、城中村等,广泛开展防火宣传提示工作。
附件2:
电动车充电库(棚)建设技术相关要求
一、电动车停放点通用要求
(一)优先在室外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车停放点,电动车停放点应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分散设置。新建建筑应同步设计、建设电动车停放点,在2辆/户配置电动车停车位的基础上,应按照每户不少于1个充电车位的标准配置充电设施。
(二)已经投入使用但缺少电动车停放点区域的单位、场所,要充分利用公共用地或原有的自行车库(棚),规划增建或改建电动车停放点。
二、附设在建筑物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库设置要求
(一)室外电动车停放点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建,保持敞开并具备挡避风雨功能。
(二)各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三)严禁电动车充电库与汽车库划分为同一个防火分区。
(四)电动车存放和充电场所应统一设置,不得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五)电动车充电库内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低于
(六)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三、室外独立设置的电动车充电库(棚)设置要求
(一)室外电动车停放点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建,保持敞开并具备挡避风雨功能。
(二)独立设置的地上电动车充电库(棚)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设置。
(三)室外电动车停放点确需贴临居民楼或其他公共建筑建造时,贴临面应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四)室外电动车停放动点内电动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间距不宜小于
(五)独立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布置不应影响消防车通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四、电动车充电库(棚)电气设施设置要求
(一)电动车充电库(棚)应设专用的充电配电箱。地下、半地下具有独立空间的充电库,充电配电箱应设在充电库外、靠近库门处。
(二)楼外独立的充电库(棚),配电箱应固定在车棚立柱上、地面台柱上或车棚所依托的外墙墙面上,配电箱应设于干燥处且应采用防雨型。
(三)充电配电箱内断路器应兼具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
(四)总断路器应采用四极漏电断路器,用于防止电气线路。分支断路器应采用两极漏电断路器,用于间接接触防护。
(五)每一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5个,插座应采用两孔加三孔1OA安全插座,电器元件和充电插座应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
五、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要求
(一)电动车停放点应设置干粉灭火器,按照每
(二)电动车停放点当未达到设置消火栓系统要求时,宜增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三)室内电动车停放点当未达到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要求时,宜增设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满足如下要求:
1.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安装。
2.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确保一路可靠的水源供水,可采用县政管网、生活给水管网、屋顶水箱、管道泵从县政管网或储水箱取水、室内消火栓管道等方式供水。
3.室内电动车停放点建筑面积小于50 平方米时,供水管径不应小于50毫米;当室内电动车停放点建筑面积大于50 平方米时,供水管径不应小于65毫米。
4.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室内配水干管管径不应小于40毫米;配水支管管径不应小于25毫米;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管径不应小于15毫米。
5.采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的最大净高度不应大于
6.喷头工作压力应为0.05MPa,最不利点压力不应低于0.03MPa。系统供水压力不得低于0.2 MPa。
(四)室内电动车停放点当未达到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时,宜增设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并满足如下要求:
1.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可按照每只探测器保护面积不大于40平方米布置。
2.探测器应安装于房间顶部,并宜居中。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独立式报警系统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装规程。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可靠,探测器指示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五)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流量、压力无法满足本技术要求时,宜设置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的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关规定。
六、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城中村出租屋、住宅小区、居民楼院、群众自建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电动车停放场所可参照本技术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