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6〕71号:关于印发鹿寨县党政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6-11-24 01:00   |  作者: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鹿寨县人民政府

鹿政办发〔201671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鹿寨县党政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党政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1122

 

 

 

 

鹿寨县党政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7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完成鹿寨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即鹿寨县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公务租车行为。

第三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统筹使用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确保工作正常运转。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及柳州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开展公务租车活动。

 

第二章  公务租车的范围

 

第四条  各单位一般公务出行应遵守以下要求:鹿寨县城区域范围东至教育集中区(桂柳高速公路),西至姑娘山、洛清江沿河(含工业园区),南至桂柳高速路(含角塘村)一带,北至华侨编织厂(含窑上村)一带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费用支出在个人公务交通补贴中解决。到鹿寨县城区域范围外的公务出差,原则上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各乡镇自行制定公务租车的范围,并呈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在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前提下,有以下情况,且按《鹿寨县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统筹使用本县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后仍无法保障的,可进行公务租车:

(一)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县级以上层面开展的大型活动。

(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集体性会议、培训、集会、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

(三)接待上级部门考察调研、接待外宾、应对紧急公务出差和处理突发情况的。

(四)从县城前往乡镇及村屯(不含鹿寨县城区域范围)开展联合调研、检查等,工作地点无公共交通或公共交通不便的,应按就近原则从出差地租用车辆。从乡镇前往村屯(各乡镇自行制定的公务租车区域范围)开展联合调研、检查等,工作地点无公共交通或公共交通不便的,应按就近原则从驻地附近租用车辆。

 

第三章  公务租车的标准及审批

 

第六条  在鹿寨县城区域范围内的公务租车,原则上在鹿寨县国有公务租车平台租用车辆。鹿寨县国有公务租车平台具体收费标准由鹿寨县物价局商鹿寨县财政局另行制定。鹿寨县国有公务租车平台车辆无法满足时,可按相关规定向社会租用车辆。县财政局根据各单位租车情况,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社会租用车辆定点服务供应商和各类车型中标价格,供应商的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各单位在不高于各类车型最高限价的前提下与供应商议定具体价格。

第七条  在鹿寨县城区域范围外的公务租车,参照当地公务租车标准执行。当地没有出台公务租车标准的,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按市场价格租用。

第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租车审批制度,按程序从严审批。各单位公务租车要认真填报《公务租车内部审批表》(详见附件)。

第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租用车辆,不得长期租用车辆。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含10天),超过10天的,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乘坐人数、经费预算、使用地点等因素,合理确定租用车辆的类型。原则上不允许超过鹿寨县本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标准租用车辆,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租用的,应从严审批,并在《公务租车内部审批表》中作出说明。

 

第四章  公务租车预算安排及执行

 

    第十一条  公务租车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公务租车经费预算在部门年度预算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原则上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安排。公用经费不够安排,需调剂解决的,由县财政局按照总额控制的原则进行审批。

各单位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会议费、培训费,已包含租车费用的,相关支出按照现行的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属于出差性质的公务租车,列入经济分类科目“差旅费”;在鹿寨县城区域内的公务租车,列入经济分类科目“其他交通费用”。

第十二条  属于出差性质的公务租车,租车期间,个人不再领取差旅费市内交通补贴;乘坐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车辆的,由个人在领取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补贴中向提供车辆的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公务租车用于接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由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督查、调研等工作,由牵头部门按规定统筹租车事宜。

第十四条  公务租车费用结算应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各单位进行公务租车费用账务处理时,必须附《公务租车内部审批表》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各单位要严格公务租车经费的预算安排和执行,公务租车经费纳入单位预算反映,并按照部门预算有关规定执行,同步于部门预算公开。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公务租车台账,加强对本单位公务租车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本单位公务租车审批、费用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公务租车第一责任人,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公务租车费用支出进行审核把关。各单位要将公务租车列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监督检查范围,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公务租车预算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驻鹿寨县垂直管理部门公务租车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自治区、市驻鹿各单位。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2印发  

附件

公务租车内部审批表

 

填报单位(科、股):                    填报时间

租车事由

 

乘坐人员姓名

(人数)

 

应急和机要通信车 统筹使用情况

 

租车使用地点     及时间安排

 

租用车辆类型     及数量

 

租车费用        (标准/总额)

 

租车科(股)室     意见

 

办公室意见

 

单位领导意见

 

出租车辆单位

 

备注

 

注:超标准租用车辆的须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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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人民政府

鹿政办发〔201671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鹿寨县党政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党政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1122

 

 

 

 

鹿寨县党政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7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完成鹿寨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即鹿寨县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公务租车行为。

第三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统筹使用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确保工作正常运转。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及柳州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开展公务租车活动。

 

第二章  公务租车的范围

 

第四条  各单位一般公务出行应遵守以下要求:鹿寨县城区域范围东至教育集中区(桂柳高速公路),西至姑娘山、洛清江沿河(含工业园区),南至桂柳高速路(含角塘村)一带,北至华侨编织厂(含窑上村)一带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费用支出在个人公务交通补贴中解决。到鹿寨县城区域范围外的公务出差,原则上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各乡镇自行制定公务租车的范围,并呈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在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前提下,有以下情况,且按《鹿寨县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统筹使用本县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后仍无法保障的,可进行公务租车:

(一)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县级以上层面开展的大型活动。

(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集体性会议、培训、集会、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

(三)接待上级部门考察调研、接待外宾、应对紧急公务出差和处理突发情况的。

(四)从县城前往乡镇及村屯(不含鹿寨县城区域范围)开展联合调研、检查等,工作地点无公共交通或公共交通不便的,应按就近原则从出差地租用车辆。从乡镇前往村屯(各乡镇自行制定的公务租车区域范围)开展联合调研、检查等,工作地点无公共交通或公共交通不便的,应按就近原则从驻地附近租用车辆。

 

第三章  公务租车的标准及审批

 

第六条  在鹿寨县城区域范围内的公务租车,原则上在鹿寨县国有公务租车平台租用车辆。鹿寨县国有公务租车平台具体收费标准由鹿寨县物价局商鹿寨县财政局另行制定。鹿寨县国有公务租车平台车辆无法满足时,可按相关规定向社会租用车辆。县财政局根据各单位租车情况,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社会租用车辆定点服务供应商和各类车型中标价格,供应商的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各单位在不高于各类车型最高限价的前提下与供应商议定具体价格。

第七条  在鹿寨县城区域范围外的公务租车,参照当地公务租车标准执行。当地没有出台公务租车标准的,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按市场价格租用。

第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租车审批制度,按程序从严审批。各单位公务租车要认真填报《公务租车内部审批表》(详见附件)。

第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租用车辆,不得长期租用车辆。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含10天),超过10天的,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乘坐人数、经费预算、使用地点等因素,合理确定租用车辆的类型。原则上不允许超过鹿寨县本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标准租用车辆,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租用的,应从严审批,并在《公务租车内部审批表》中作出说明。

 

第四章  公务租车预算安排及执行

 

    第十一条  公务租车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公务租车经费预算在部门年度预算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原则上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安排。公用经费不够安排,需调剂解决的,由县财政局按照总额控制的原则进行审批。

各单位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会议费、培训费,已包含租车费用的,相关支出按照现行的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属于出差性质的公务租车,列入经济分类科目“差旅费”;在鹿寨县城区域内的公务租车,列入经济分类科目“其他交通费用”。

第十二条  属于出差性质的公务租车,租车期间,个人不再领取差旅费市内交通补贴;乘坐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车辆的,由个人在领取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补贴中向提供车辆的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公务租车用于接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由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督查、调研等工作,由牵头部门按规定统筹租车事宜。

第十四条  公务租车费用结算应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各单位进行公务租车费用账务处理时,必须附《公务租车内部审批表》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各单位要严格公务租车经费的预算安排和执行,公务租车经费纳入单位预算反映,并按照部门预算有关规定执行,同步于部门预算公开。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公务租车台账,加强对本单位公务租车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本单位公务租车审批、费用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公务租车第一责任人,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公务租车费用支出进行审核把关。各单位要将公务租车列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监督检查范围,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公务租车预算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驻鹿寨县垂直管理部门公务租车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自治区、市驻鹿各单位。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2印发  

附件

公务租车内部审批表

 

填报单位(科、股):                    填报时间

租车事由

 

乘坐人员姓名

(人数)

 

应急和机要通信车 统筹使用情况

 

租车使用地点     及时间安排

 

租用车辆类型     及数量

 

租车费用        (标准/总额)

 

租车科(股)室     意见

 

办公室意见

 

单位领导意见

 

出租车辆单位

 

备注

 

注:超标准租用车辆的须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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