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6〕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6-11-15 01:00   |  作者: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鹿寨县人民政府

鹿政办发〔201667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县税收保障工作,加强涉税信息交流,建立规范有效的税收保障工作机制,实现对税源的有效控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以下简称《税收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2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通知》(柳政办〔201646号),结合鹿寨县税收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县税收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全县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鹿寨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马耀洲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陈梦军  县政府办副主任

      廖庆红  县财政局局长

        李光辉  县国税局局长  

        唐景琨  县地税局局长

  员:赵    县人民法院院长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继德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云天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吴宏开  县审计局局长

        韦仁彦  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沈业光  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局长

        陈可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吴宝玲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世平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革成  县司法局局长

        李有军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黄春莲  县物价局局长

        彭丽君  县统计局局长

        龙治良  中国人民银行鹿寨县中心支行行长

        韦义忠  银行业监管委员会驻鹿寨办事处

        梁现平  县水利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县农业局局长

            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

        谢琼芳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吴建强  县民政局局长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赖金华  县教育局局长

        潘树旺  县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李富强  鹿寨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考核,制定相关工作计划、方案、制度及部署实施。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地税局局长唐景琨兼任。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全县的税收保障工作,联系电话:6827365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1名领导分管税收保障工作,同时指定工作对接业务部门及1名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具体税收保障工作,请各成员单位按文件附件格式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及时报送本单位税收保障工作分管领导及联络员信息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除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以外,对以后其他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行文通知,由所在单位自行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明确涉税信息的提供内容

各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税收保障职责,按照《税收保障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提供涉税信息。

(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按照《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项规定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定期交换和共享税务登记、申报征收、风险管理、税务检查、国际税收管理、纳税信用、收入核算、发票管理及根据征管工作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信息。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的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及建设进度情况信息。

(三)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技术改造投资信息,第十五条第三项所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利技术开发与转让信息。

(四)县财政局: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国有企业产权、国有企业兼并改制、技术转让与清算、资产拍卖信息。

(五)县交通运输局: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车辆和船舶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信息及《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所列交通建筑工程许可信息。

(六)县民政局: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所列福利企业和社会组织登记、变更、注销和年检信息; 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三项所列的非企业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信息。

(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所列劳动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再就业优惠审批,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及《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项所列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

(八)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所列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转让,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信息;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九项所列商品房销售和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信息。

(九)县水利局: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所列水利建设工程许可信息。

(十)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所列文化经营许可证书发放信息,《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项所列演出信息及《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项所列体育比赛信息。

(十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九项所列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建设资金投入及工程款拨付信息。

(十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项所列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注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信息。

(十三)县统计局:按照《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及时提供每月统计分析月报、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总额,以及自治区、市、县(区)级层面的重大项目个数。

(十四)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股东变更信息;《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二项所列营业执照登记、变更等信息;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三项所列的企业类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信息。

(十五)县物价局: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四项所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性收费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信息。

(十六)县教育局: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项所列社会力量办学信息。

(十七)县审计局:按照《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项规定,提供审计发现的涉税信息。

(十八)县公安局:按照《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项规定,提供机动车辆注册登记相关信息。

(十九)县林业局:按照《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项规定,提供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审批信息。

(二十)鹿寨供电公司:按照《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项规定,提供涉税经营用户的用电量信息和电网改造投资计划信息。

上述信息的提供,如涉及部门或单位的职责变更,由变更后的部门或单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以上信息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格式提供,提供期限为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如其它文件中对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较短期限执行。

三、提高税收保障工作的信息化支撑力度

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税收保障工作信息化支撑力度,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税收保障工作积极性,加强信息交换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涉税信息交换、处理、利用,进一步改进信息交换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涉税信息的交换工作,切实发挥涉税信息交换对税收工作的促进作用。

四、健全对税收保障工作的考评机制

全县税收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及考核工作由鹿寨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评对象为已明确职责的部门。县绩效办要将各成员单位履行税收保障工作职责的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加大工作考核力度。

 

附件: 1.鹿寨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联络员信息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

 

 

 

 

20161114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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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6-11-15 01:00    |  作者: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鹿寨县人民政府

鹿政办发〔201667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县税收保障工作,加强涉税信息交流,建立规范有效的税收保障工作机制,实现对税源的有效控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以下简称《税收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2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通知》(柳政办〔201646号),结合鹿寨县税收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县税收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全县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鹿寨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马耀洲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陈梦军  县政府办副主任

      廖庆红  县财政局局长

        李光辉  县国税局局长  

        唐景琨  县地税局局长

  员:赵    县人民法院院长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继德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云天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吴宏开  县审计局局长

        韦仁彦  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沈业光  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局长

        陈可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吴宝玲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世平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革成  县司法局局长

        李有军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黄春莲  县物价局局长

        彭丽君  县统计局局长

        龙治良  中国人民银行鹿寨县中心支行行长

        韦义忠  银行业监管委员会驻鹿寨办事处

        梁现平  县水利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县农业局局长

            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

        谢琼芳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吴建强  县民政局局长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赖金华  县教育局局长

        潘树旺  县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李富强  鹿寨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考核,制定相关工作计划、方案、制度及部署实施。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地税局局长唐景琨兼任。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全县的税收保障工作,联系电话:6827365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1名领导分管税收保障工作,同时指定工作对接业务部门及1名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具体税收保障工作,请各成员单位按文件附件格式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及时报送本单位税收保障工作分管领导及联络员信息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除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以外,对以后其他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行文通知,由所在单位自行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明确涉税信息的提供内容

各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税收保障职责,按照《税收保障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提供涉税信息。

(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按照《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项规定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定期交换和共享税务登记、申报征收、风险管理、税务检查、国际税收管理、纳税信用、收入核算、发票管理及根据征管工作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信息。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的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及建设进度情况信息。

(三)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技术改造投资信息,第十五条第三项所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利技术开发与转让信息。

(四)县财政局: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国有企业产权、国有企业兼并改制、技术转让与清算、资产拍卖信息。

(五)县交通运输局: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车辆和船舶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信息及《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所列交通建筑工程许可信息。

(六)县民政局: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所列福利企业和社会组织登记、变更、注销和年检信息; 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三项所列的非企业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信息。

(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所列劳动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再就业优惠审批,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及《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项所列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

(八)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所列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转让,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信息;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九项所列商品房销售和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信息。

(九)县水利局: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所列水利建设工程许可信息。

(十)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所列文化经营许可证书发放信息,《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项所列演出信息及《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项所列体育比赛信息。

(十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九项所列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建设资金投入及工程款拨付信息。

(十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项所列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注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信息。

(十三)县统计局:按照《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及时提供每月统计分析月报、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总额,以及自治区、市、县(区)级层面的重大项目个数。

(十四)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股东变更信息;《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二项所列营业执照登记、变更等信息;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三项所列的企业类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信息。

(十五)县物价局: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四项所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性收费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信息。

(十六)县教育局:提供《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项所列社会力量办学信息。

(十七)县审计局:按照《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项规定,提供审计发现的涉税信息。

(十八)县公安局:按照《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项规定,提供机动车辆注册登记相关信息。

(十九)县林业局:按照《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项规定,提供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审批信息。

(二十)鹿寨供电公司:按照《税收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项规定,提供涉税经营用户的用电量信息和电网改造投资计划信息。

上述信息的提供,如涉及部门或单位的职责变更,由变更后的部门或单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以上信息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格式提供,提供期限为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如其它文件中对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较短期限执行。

三、提高税收保障工作的信息化支撑力度

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税收保障工作信息化支撑力度,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税收保障工作积极性,加强信息交换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涉税信息交换、处理、利用,进一步改进信息交换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涉税信息的交换工作,切实发挥涉税信息交换对税收工作的促进作用。

四、健全对税收保障工作的考评机制

全县税收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及考核工作由鹿寨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评对象为已明确职责的部门。县绩效办要将各成员单位履行税收保障工作职责的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加大工作考核力度。

 

附件: 1.鹿寨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联络员信息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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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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