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6〕81号:关于 印发《鹿寨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鹿寨县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鹿政办发〔2016〕81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目 录
1.总则........................................................3
1.1编制目的................................................3
1.2编制依据................................................3
1.3等级划分................................................3
1.4适用范围................................................4
1.5工作原则.................................................4
2.组织机构和职责................................................5
2.1鹿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5
2.2各乡镇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8
3.监测与预警...................................................9
3.1市场监测................................................9
3.2应急报告................................................9
4.应急响应.....................................................10
4.1分级响应..............................................10
4.2应急响应程序..........................................10
4.3应急终止...............................................11
5.应急保障....................................................11
5.1粮食储备...............................................12
5.2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12
5.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14
5.4通信保障...............................................14
5.5培训演练...............................................14
6.后期处置....................................................14
6.1评估和改进.............................................14
6.2应急经费和清算.........................................14
6.3应急能力恢复...........................................15
6.4奖励和处罚.............................................15
7.附则........................................................16
8.附录........................................................16
鹿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机构图........................17
鹿寨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流程图..............................18
鹿寨县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运行机制,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鹿寨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柳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粮食供给应急的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鹿寨县粮食供给应急预案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由各乡镇政府各负其责,在本级粮食事权范围内,负责本地区应急处置。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协同应对,果断处置。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社会多渠道粮食经营主体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能够立即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依法规范,权责一致。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在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单位和人员应视情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
(5)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一是把保证全县人民“有饭吃、吃饱饭”作为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脚点,切实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粮食应急保障工作。二是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鹿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 指 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粮食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民政局、物价局、工商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农业局、教育局、审计局、统计局、农发行鹿寨县支行、县储备粮管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1)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形势,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军队和武警部队通报相关情况。
(4)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粮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应急状态下我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落实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粮食应急供应并做好检查督促工作,稳定市场粮价;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向市人民政府、市粮食局报告(通报)粮食应急供应工作情况,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为新闻机构提供粮食应急有关信息;根据需要,向外县或柳州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支援和帮助;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决定预案应急措施终止;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县发改局:会同县粮食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组织协调应急粮食进口工作。
县粮食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粮食供给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和申请动用区储备粮建议;根据粮食市场状况,负责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建立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网络,制订应急供应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指导全县实施粮食应急预案;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县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提供救济人员数量、救济标准、粮食等级等信息,协助做好救济粮食供应工作。负责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粮发放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加强粮油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应价格干预措施。
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监测成品粮质量,防止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做好电力调度,保证粮食加工需要。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做好运力调度,保证优先粮食调运的需要。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粮食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县教育局:负责提供所有在校学生人数、供应标准等信息,协助做好学校应急粮食供应组织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粮食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
农发行鹿寨县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县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
各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各乡镇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鹿寨县粮食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并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监测与预警
3.1市场监测
县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县内和区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分析工作,对县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进行监测分析,对县内各大粮库、各大超市、粮食批发市场的物流和上流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加强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预警信号,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对粮食市场的影响进行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应急报告
县粮食局会同发改局、物价局、工商质监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当粮食市场出现Ⅳ级(一般)状态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粮食局,由县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理;当粮食市场出现Ⅲ级(较大)状态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当粮食市场出现Ⅱ级(重大)状态时,由县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启动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县级做协助工作;当粮食市场出现Ⅰ级(特大)状态时,由县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4.2应急响应程序
(1)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调查有关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做出准确判断,确认出现Ⅰ级、Ⅱ级状态之一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启动同级粮食应急预案;确认出现Ⅲ级状态时,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经县指挥部总指挥确定,请示县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
(2)本预案启动后,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与有关乡镇保持联系,并及时派员实地调查。
(3)接到有关乡镇的紧急报告后,县粮食局立即对有关乡镇情况进行分析,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做出评估和判断。当确认出现的应急状态属于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对有关乡镇的意见建议予以回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4)对粮食应急工作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乡镇报告(通报)粮食应急工作情况。经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同意,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地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应和消费,缓解群众紧张心理。
接到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命令后,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当粮食市场出现Ⅳ级状态时,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协调处置并将处置动态报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县粮食供给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措施。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宣传、社会稳定工作。
4.3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完善县粮食储备制度,加强市场粮油的收购力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保证粮食安全,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2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1)建立原粮、成品粮油应急供应急保障网络。县级及各乡镇储备粮(含成品粮油)存储企业为粮食原粮、成品粮油应急供应首选保障单位,确保在接到指令后立即将粮食出库。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企业为应急次选保障单位,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建立健全粮食应急成品粮储备加工网络。由县粮食局在全县范围内,选择县内规模较大、符合卫生质量要求、靠近粮源的加工企业为主,县内个体粮油加工作坊为辅的组成应急成品粮加工网络。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在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由县粮食应急成品粮储备和定点加工企业,针对粮食市场出现的不同应急状态等级,立即组织应急成品粮的加工生产,并编制图表(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加工能力)。
(3)建立和完善应急成品粮储备供应网络。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根据本区域军民分布情况,安排和落实县各粮库、县军粮供应站、超市、挂牌的放心粮油店为应急条件下供应粮食的网店,按地段划分网点的供应范围,并编制图表(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和营业面积等)。
(4)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网络。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具体由县交通局负责)。
5.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粮食储藏、加工、零售供应和运输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向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Ⅲ级预案启动时,乡镇应急指挥部成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Ⅱ级、Ⅰ级预案启动时,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办公室成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5.5 培训演练
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粮食部门每年结合退耕还林粮食发放至少组织演练一次。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对应急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的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县物价局:负责对粮食经营企业上报的粮油应急供应价格进行审核确认。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求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县粮食储备和商品粮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能力。
6.4奖励和处罚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求采取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县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4)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供应企业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7)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失职、渎职的;
(8)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附则
(1)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预案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当地的粮食应急预案。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录
(1)鹿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2)鹿寨县粮食供应工作流程图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