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6〕99号:关于印发鹿寨县控制和查处违法勘查及开采矿产资源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6-12-31 00:59   |  作者: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鹿寨县人民政府

鹿政办发〔201699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鹿寨县控制和查处违法勘查及开采矿产资源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控制和查处违法勘查及开采矿产资源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30

  

鹿寨县控制和查处违法勘查及开采矿产资源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4号),及县委、县政府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大控制和查处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工作力度。经研究决定,建立鹿寨县控制和查处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联动小组工作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24)文件精神,为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加大矿产资源执法力度,深刻认识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和分工,共同遏制各种违法违规用矿行为,实现矿产资源“大家管”管理格局,确保我县采矿秩序的持续稳定和保护群众的利益,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目标任务

我县各乡镇均发现存在非法采矿行为,均以露天形式开采为主,有河道采砂、毁坏林地和耕地开采等零星开采,开采规模较小,但对生态环境还是造成了一定的破坏,且存在安全隐患。为了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国家矿产资源,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取缔。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决定成立鹿寨县控制和查处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长:黄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廖     县政府办副主任

        吴宝玲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员:邓    县公安局副局长

        朱建松   县国土局副局长

        潘发刚   县工商质监局副局长

        黄其武   县安监局副局长

        李龙坡   县财政局副局长

        廖国安   县林业局副局长

        韦俊朝   县环保局副局长

        朱年兴   县水利局副局长

        韦秋元   县农业局副局长

        肖刘元   县交通局副局长

        吴兰芬   县司法局副局长

        廖献红   县文体新广局副局长

张伟伟   鹿寨供电公司副经理

        吴大龙   黄冕镇副镇长

陶代春   平山镇副镇长

张忠信   中渡镇副镇长

方文杰   江口乡副乡长

        罗业良   导江乡副乡长

        廖耐德   寨沙镇副镇长

        杨程霖   四排镇副镇长

        陶海阳   拉沟乡副乡长

谭立峰   鹿寨镇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吴宝玲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朱建松同志兼任,联系电话:6826867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全县范围内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对非法采矿点的设备实施强制性拆除,包括对涉案人员的依法处理;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矿山安全隐患排查及矿山整合工作,监督检查各涉矿行业的依法生产情况;组织矿山联合执法队伍开展对各乡镇辖区内矿山的巡查防控工作,并建立和完善基层矿产违法行为防控体系。

    四、各部门职责

县国土局:负责对巡查发现的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收集证据和行政处罚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对无法查明违法当事人或其他原因无法立案查处的,要及时向鹿寨县人民政府汇报,并将违法信息抄告相关部门;做好对违法矿点联合执法前期现场认定及发送停工等法律文书工作;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部门移送;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中,负责联系协助执法民工,执法工程车辆,执法设备及后勤保障工作;配合执法队伍做好对现场工棚及采洗矿设备的拆除和捣毁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取缔非法采矿点的现场安保及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做好国土部门移送或自侦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非法生产使用爆破物品案件的侦查处理;对发现的非法勘查开采行为,依据《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及时调查处理,同时训诫、遣散非法采矿人员,配合国土,工商、水利等部门对情况比较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查处工作遇阻案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县工商质监局:依法协助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经营行为;负责对涉嫌无证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设备及矿产品进行扣押、查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有效证书擅自生产经营的,不得进行登记、发放营业执照。

县安监局:负责对全县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防控和监督,对各单位上报的或经安监局执法人员排查出来的矿山隐患点要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配合整改工作的,要及时上报鹿寨县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经费列支,用于控制和查处打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对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占用林地行为进行处理,不得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占用林地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占用林地违法开采、勘查矿产资源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进行复绿督查和验收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县水利局:负责对违法河道采砂行为和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水土治理工作;并对恢复治理工作结果进行验收;按照县国土局抄告的矿产违法信息,对矿产违法企业给予停止供水处理。

县农业局:不得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占用耕地办理相关手续,并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进行复垦督查和验收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对道路运输非法开采矿产品车辆的调查、取证,并对超载的运输非法开采矿产品车辆进行立案查处

司法局:负责对查处和控制违法开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宣传及发动工作;配合对违法当事人或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和政策宣传,做好当事人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密切关注群众的情绪变化;并负责联系律师,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法律顾问工作。

县文体新广局:负责联合行动宣传、报道工作。

鹿寨供电公司:不得为无采矿许可证企业办理供电手续,负责对违法采矿点采取停止供电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当地群众的思想工作,同时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辖区内矿产违法行为的防控和制止工作,要建立相应机构,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并上报,进一步明确机关工作人员与村干部对违法勘查开采点的监管责任,及时掌握矿区基本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使用的设备予以查封、扣押;对巡查发现的非法矿点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三不留、一毁闭”措施,要加大有关矿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力度,配合县有关部门做好重大涉矿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整合力量,各职能部门加强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联合执法机构,明确具体人员,统筹抓好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查处和防控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抓好执法流程的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鹿寨县控制和查处违法勘查及开采矿产资源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确实落实控制和查处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联动工作机制的各项工作要求,做好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的整顿工作。

    (三)增强部门联动。在对矿产违法行为的监控方面,注意及早发现,及早制止,减少当事人损失,降低执法成本,加强县、乡(镇)、村三级联合执法巡查互动工作力度,在工作中整合车辆,人员资源,形成合力。

(四)营造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这次专项行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扩大宣传效应。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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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人民政府

鹿政办发〔201699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鹿寨县控制和查处违法勘查及开采矿产资源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控制和查处违法勘查及开采矿产资源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30

  

鹿寨县控制和查处违法勘查及开采矿产资源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4号),及县委、县政府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大控制和查处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工作力度。经研究决定,建立鹿寨县控制和查处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联动小组工作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24)文件精神,为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加大矿产资源执法力度,深刻认识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和分工,共同遏制各种违法违规用矿行为,实现矿产资源“大家管”管理格局,确保我县采矿秩序的持续稳定和保护群众的利益,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目标任务

我县各乡镇均发现存在非法采矿行为,均以露天形式开采为主,有河道采砂、毁坏林地和耕地开采等零星开采,开采规模较小,但对生态环境还是造成了一定的破坏,且存在安全隐患。为了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国家矿产资源,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取缔。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决定成立鹿寨县控制和查处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长:黄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廖     县政府办副主任

        吴宝玲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员:邓    县公安局副局长

        朱建松   县国土局副局长

        潘发刚   县工商质监局副局长

        黄其武   县安监局副局长

        李龙坡   县财政局副局长

        廖国安   县林业局副局长

        韦俊朝   县环保局副局长

        朱年兴   县水利局副局长

        韦秋元   县农业局副局长

        肖刘元   县交通局副局长

        吴兰芬   县司法局副局长

        廖献红   县文体新广局副局长

张伟伟   鹿寨供电公司副经理

        吴大龙   黄冕镇副镇长

陶代春   平山镇副镇长

张忠信   中渡镇副镇长

方文杰   江口乡副乡长

        罗业良   导江乡副乡长

        廖耐德   寨沙镇副镇长

        杨程霖   四排镇副镇长

        陶海阳   拉沟乡副乡长

谭立峰   鹿寨镇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吴宝玲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朱建松同志兼任,联系电话:6826867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全县范围内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对非法采矿点的设备实施强制性拆除,包括对涉案人员的依法处理;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矿山安全隐患排查及矿山整合工作,监督检查各涉矿行业的依法生产情况;组织矿山联合执法队伍开展对各乡镇辖区内矿山的巡查防控工作,并建立和完善基层矿产违法行为防控体系。

    四、各部门职责

县国土局:负责对巡查发现的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收集证据和行政处罚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对无法查明违法当事人或其他原因无法立案查处的,要及时向鹿寨县人民政府汇报,并将违法信息抄告相关部门;做好对违法矿点联合执法前期现场认定及发送停工等法律文书工作;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部门移送;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中,负责联系协助执法民工,执法工程车辆,执法设备及后勤保障工作;配合执法队伍做好对现场工棚及采洗矿设备的拆除和捣毁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取缔非法采矿点的现场安保及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做好国土部门移送或自侦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非法生产使用爆破物品案件的侦查处理;对发现的非法勘查开采行为,依据《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及时调查处理,同时训诫、遣散非法采矿人员,配合国土,工商、水利等部门对情况比较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查处工作遇阻案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县工商质监局:依法协助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经营行为;负责对涉嫌无证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设备及矿产品进行扣押、查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有效证书擅自生产经营的,不得进行登记、发放营业执照。

县安监局:负责对全县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防控和监督,对各单位上报的或经安监局执法人员排查出来的矿山隐患点要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配合整改工作的,要及时上报鹿寨县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经费列支,用于控制和查处打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对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占用林地行为进行处理,不得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占用林地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占用林地违法开采、勘查矿产资源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进行复绿督查和验收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县水利局:负责对违法河道采砂行为和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水土治理工作;并对恢复治理工作结果进行验收;按照县国土局抄告的矿产违法信息,对矿产违法企业给予停止供水处理。

县农业局:不得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占用耕地办理相关手续,并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进行复垦督查和验收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对道路运输非法开采矿产品车辆的调查、取证,并对超载的运输非法开采矿产品车辆进行立案查处

司法局:负责对查处和控制违法开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宣传及发动工作;配合对违法当事人或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和政策宣传,做好当事人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密切关注群众的情绪变化;并负责联系律师,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法律顾问工作。

县文体新广局:负责联合行动宣传、报道工作。

鹿寨供电公司:不得为无采矿许可证企业办理供电手续,负责对违法采矿点采取停止供电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当地群众的思想工作,同时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辖区内矿产违法行为的防控和制止工作,要建立相应机构,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并上报,进一步明确机关工作人员与村干部对违法勘查开采点的监管责任,及时掌握矿区基本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使用的设备予以查封、扣押;对巡查发现的非法矿点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三不留、一毁闭”措施,要加大有关矿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力度,配合县有关部门做好重大涉矿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整合力量,各职能部门加强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联合执法机构,明确具体人员,统筹抓好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查处和防控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抓好执法流程的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鹿寨县控制和查处违法勘查及开采矿产资源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确实落实控制和查处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联动工作机制的各项工作要求,做好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的整顿工作。

    (三)增强部门联动。在对矿产违法行为的监控方面,注意及早发现,及早制止,减少当事人损失,降低执法成本,加强县、乡(镇)、村三级联合执法巡查互动工作力度,在工作中整合车辆,人员资源,形成合力。

(四)营造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这次专项行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扩大宣传效应。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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