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7〕20号:关于成立鹿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鹿寨县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鹿政办发〔2017〕20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鹿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转发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精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民电〔2017〕3号)和《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转发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精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柳民发〔2017〕10号)精神,将进一步加大对我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力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成立我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韦鸿英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韦兰燕 县政府办副主任
吴建强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覃 斌 县民政局副局长
廖华琮 县发改局副局长
古藩庆 县财政局副局长
江 乡 县卫计局副局长
李日芳 县人社局副局长
莫宏兴 县教育局副局长
叶 军 县住建局副局长
罗珍玉 县扶贫办副主任
韦 靖 县残联理副事长
刘 杰 团县委副书记
覃燕花 县妇联副主席
卢 燕 县总工会副主席
覃春芳 黄冕镇人大副主席
覃瑞峰 中渡镇副镇长
黄海健 平山镇副镇长
覃梅花 江口乡人大副主席
张闻丽 导江乡人大副主席
莫宏权 寨沙镇人大副主席
侯青海 四排镇武装部长
李光平 拉沟乡副乡长
黄海南 鹿寨镇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管理。办公室主任由覃斌同志担任。
二、工作职责
县民政局:牵头负责落实全县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镇“三无”对象收养、农村五保户供养、医疗救助、灾民救济、临时救助以及老年人、孤儿、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慈善救助等其它社会救助工作;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负责做好全县困难老人的摸底、登记和救助工作,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负责社会救助信息统计和对外发布;负责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统筹衔接社会救助规划工作,在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编制、相应领域改革等工作中纳入社会救助相关内容。会同民政、财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我县救助标准的建议;支持全县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县困难群众社会救助资金预算编制和财务资金安排;按上级要求执行各项社会救助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负责安排实施社会救助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
县卫计局:负责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治和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治工作,完善城乡医疗救治制度。
县人社局:负责研究制定、落实城乡困难群众就业再就业援助政策,提供劳动就业年龄段困难群众就业信息查询和就业状况认证支持;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困难家庭学生救助制度和助学金等教育救助资金发放工作的落实;建立救助信息系统,指导、督促各教育机构落实救助政策;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县住建局:负责落实城镇廉租住房政策以及实施住房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困难群众住房信息查询支持;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县扶贫办:负责对全县贫困家庭及人员进行扶持救助,建立健全扶贫救助信息档案工作;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县残联:组织开展困难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职业培训、扶贫、维权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团县委:协助做好困难家庭学生和外来打工子弟学生救助工作;关注社会弱势青少年群体;开展志愿者帮扶困难群众活动;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县妇联:协助做好孤儿、单亲母亲贫困家庭等困难人群帮扶救助工作;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县总工会:根据我县实际和工会自身能力,通过信访接待、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法律援助、生活救助等多种形式,为困难职工提供直接、快捷、方便的帮助和服务,与有关部门配合,帮助解决困难职工在就业、医疗、生活、子女上学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困难群众相关社会救助工作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及配合协调其它相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