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7〕45号:关于印发《鹿寨县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7-05-13 00:00   |  作者: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鹿寨县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鹿政办发〔2017〕45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5月9日

 

  鹿寨县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现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强我县文物工作,特别是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机构

  成立鹿寨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陈  波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

  副组长:韦  宇  县政府办副主任

  陶  蕊  县文体新广局局长

  廖庆红  县财政局局长

  陈可春  县住建局局长

  吴宝玲  县国土局局长

  成  员:覃宣伟  县史志办主任

  潘  斌  县文体新广局副局长

  潘良峰  县住建局副局长

  李健雄  县民政局副局长

  邓  淇  县公安局副局长

  古藩庆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文峰  县旅发局副局长

    黄小斌  县文物管理所所长

  郭佑明  黄冕镇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陶克豪  平山镇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蔡园芳  中渡镇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廖黎宇  江口乡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郭柳君  导江乡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刘  慧  寨沙镇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陆瑜娟  四排镇人大副主席

  韦丽秀  拉沟乡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韦贤佳  鹿寨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文物管理所,办公室联系电话:6812454。办公室主任陶蕊(兼),常务副主任潘斌(兼),副主任黄小斌,办公室人员由县文物管理所抽调组成。

  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组织成立鹿寨县文物审查委员会,审核、确定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价值和保护措施;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制定专兼职文物保护员规范;组织督促日常检查和文物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作考评。

    三、部门及工作职责

  (一)县文体新广局:牵头负责文物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督促做好县域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

  (二)县财政局:负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及专、兼职文物保护员工作经费落实;

  (三)县住建局:负责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施工建设规划;

  (四)县公安、城管执法:负责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对城区文物保护,执法工作;

  (五)县旅发局:负责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对不可移动文物旅游开发;

  (六)县国土局:负责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用地规划;

  (七)各乡镇政府:负责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文物工作保护,督促和组织乡镇文化站、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开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对本区域文物进行日常监管等工作。

  (八)县文物管理所:具体负责文物保护工作日常事务,完善资料档案,不可移动文物公布,文物保护标志立碑工作。

  四、具体措施

  (一)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文物保护体系。县文物管理所负责文物工作具体实施,指导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开展文物保护。

  (二)经费落实责任。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及专兼职文物保护员工作经费,确保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三)开展部门协调机制。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建立部门联动,统筹协调各单位的工作开展。

  (四)开展综合执法。以公安、城管部门为执法主体,打击一切破坏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不法行为。

  (五)文物保护旅游开发。保护与开发旅游并进,做到开发一处、保护一处。

  (六)提升文物保护等级。县文物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公布一处,立碑一处的保护措施。

  五、工作制度

  (一)落实文物保护管理主体,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二)落实专兼职文物保护员工作经费。按每名兼职文物保护员一年5000元的标准,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公共文化服务范畴。

  (三)开展综合执法,文物管理部门应协同公安、城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确保我县的文物保护工作常驻不懈。

  (四)专兼职文物保护员。要求兼职文保人员每月对辖区内的文物保护点进行巡查一次,做到有记录、有备案。

  六、考核制度

  领导小组每年对文物管理部门和专、兼职文物保护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对于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七、责任制度 

  实行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实行县、乡、村三级负责制,各乡镇、村屯负责人对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负总责;对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的,追究巡查人员和社区的责任;巡查人员发现问题上报相关部门后,对情况处理不及时的,追究部门及部门领导责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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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寨县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5月9日

 

  鹿寨县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现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强我县文物工作,特别是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机构

  成立鹿寨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陈  波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

  副组长:韦  宇  县政府办副主任

  陶  蕊  县文体新广局局长

  廖庆红  县财政局局长

  陈可春  县住建局局长

  吴宝玲  县国土局局长

  成  员:覃宣伟  县史志办主任

  潘  斌  县文体新广局副局长

  潘良峰  县住建局副局长

  李健雄  县民政局副局长

  邓  淇  县公安局副局长

  古藩庆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文峰  县旅发局副局长

    黄小斌  县文物管理所所长

  郭佑明  黄冕镇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陶克豪  平山镇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蔡园芳  中渡镇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廖黎宇  江口乡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郭柳君  导江乡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刘  慧  寨沙镇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陆瑜娟  四排镇人大副主席

  韦丽秀  拉沟乡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韦贤佳  鹿寨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文物管理所,办公室联系电话:6812454。办公室主任陶蕊(兼),常务副主任潘斌(兼),副主任黄小斌,办公室人员由县文物管理所抽调组成。

  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组织成立鹿寨县文物审查委员会,审核、确定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价值和保护措施;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制定专兼职文物保护员规范;组织督促日常检查和文物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作考评。

    三、部门及工作职责

  (一)县文体新广局:牵头负责文物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督促做好县域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

  (二)县财政局:负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及专、兼职文物保护员工作经费落实;

  (三)县住建局:负责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施工建设规划;

  (四)县公安、城管执法:负责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对城区文物保护,执法工作;

  (五)县旅发局:负责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对不可移动文物旅游开发;

  (六)县国土局:负责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用地规划;

  (七)各乡镇政府:负责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文物工作保护,督促和组织乡镇文化站、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开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对本区域文物进行日常监管等工作。

  (八)县文物管理所:具体负责文物保护工作日常事务,完善资料档案,不可移动文物公布,文物保护标志立碑工作。

  四、具体措施

  (一)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文物保护体系。县文物管理所负责文物工作具体实施,指导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开展文物保护。

  (二)经费落实责任。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及专兼职文物保护员工作经费,确保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三)开展部门协调机制。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建立部门联动,统筹协调各单位的工作开展。

  (四)开展综合执法。以公安、城管部门为执法主体,打击一切破坏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不法行为。

  (五)文物保护旅游开发。保护与开发旅游并进,做到开发一处、保护一处。

  (六)提升文物保护等级。县文物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公布一处,立碑一处的保护措施。

  五、工作制度

  (一)落实文物保护管理主体,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二)落实专兼职文物保护员工作经费。按每名兼职文物保护员一年5000元的标准,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公共文化服务范畴。

  (三)开展综合执法,文物管理部门应协同公安、城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确保我县的文物保护工作常驻不懈。

  (四)专兼职文物保护员。要求兼职文保人员每月对辖区内的文物保护点进行巡查一次,做到有记录、有备案。

  六、考核制度

  领导小组每年对文物管理部门和专、兼职文物保护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对于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七、责任制度 

  实行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实行县、乡、村三级负责制,各乡镇、村屯负责人对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负总责;对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的,追究巡查人员和社区的责任;巡查人员发现问题上报相关部门后,对情况处理不及时的,追究部门及部门领导责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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