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7〕56号:关于印发鹿寨县“一村一法律顾问” 工作方案的通知
鹿寨县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鹿政办发〔2017〕56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一村一法律顾问”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方案》已经鹿寨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6月6日
鹿寨县“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41号)及《柳州司法局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全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和督查方案的通知》(柳司办〔2016〕37号)文件精神,推进覆盖农村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我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1.实现法律服务全覆盖,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合理配置法
律服务资源,法律服务平台逐步建立,群众不出村(社区)即可享受到基本法律服务,困难群体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的公信力和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2.法律意识显著增强,用法能力明显提升。逐步培养基层干部和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自觉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3.基层自治管理明显改善,社会和谐稳定。打造以法治思维
和法治方式管理村(社区)公共事务、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
村(居)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明确县、乡(镇)、村(社区)责任,依托法律专业人才开展法律服务进村(社区),为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2.促进法治,服务民生。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满足基层群众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注重质量,提高效率。把服务质量放在首位,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切实解决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需求。注重服务效率,不敷衍、不推脱,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
4.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全县分步组织实施,先期试点,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
二、人员配置和职能分工
(一)人员配置
1.在我县执业的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职人员
除外)可以受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2.为保证法律服务全覆盖,法律服务资源可以向区内其他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购买服务。法律服务可采取 1 名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多个村(社区)法律顾问,也可采取 1 个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应多个村(社区)的办法进行配置,但原则上 1 名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担任法律顾问的村(社区)不得超过 5 个。
3.同一个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的村(社
区)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法律顾问应当回避,由县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村(居)委会聘请其他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相关事务。
(二)职能分工
1.县司法行政机关统筹协调全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合理配置,指导各乡镇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2.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统筹安排所属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对口村(社区)的法律顾问,确保每个村(社区)配备 1 名。
3.县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组织本辖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程序确定中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服务价格,在 1 个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村(社区)不超过 5 个的前提下,由村(居)委会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确定情况,与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双向选择并签订服务合同,或由县司法行政机关按照采购结果直接与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服务的村(社区)范围,具体由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我县实际,从有利于推进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目标出发研究确定。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在合适的范围内公布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本信息和近年来的业绩、信誉等情况,充分听取其服务的村(居)委会及群众的意见,由村(居)委会与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双向选择。无法双向选择时,由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平合理和节约成本原则确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所服务的村(社区)。
4.乡镇司法所指导村(居)委会与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协调村(居)委会配合法律顾问工作,参加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考评,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监督。
三、工作职责
(一)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援助。为群众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引导村(社区)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按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接受群众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接受村(居)委会或群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时,应酌情减免服务费用。
(二)为村(居)委会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起草、审核、
修订村(社区)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其他管理规定,引导村(居)
委会依法治理;为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三)为村(社区)重大项目谈判、签订重要经济合同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对村(社区)提出的具体法律服务需求,法律顾问应及时回应;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涉及村(社区)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事项,应及时向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四)开展法治宣传。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村民法制讲座(可形式多样),普及日常生产生活涉及的法律知识,增强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帮助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五)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积极参与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为化解村(社区)矛盾纠纷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参与调处涉及村(社区)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四、工作要求和考核评估
(一)工作要求。村(社区)法律顾问每个月到村(社区)服务累计不少于 5 小时,每年至少举办 1 次法制讲座。对村(居)委会和群众提出的具体法律服务需求应及时回应,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或涉及村(居)委会、群众重大利益的事情,应及时到场或通过其他方式提出法律意见。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及时记入工作台账,作为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提供需另行收费的法律服务,须报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村(社区)要在合适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布法律顾问的姓名、职责、联系方式、驻点服务时间等。
(二)考核评估。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分别制定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实施方案。县司法行政机关每年组织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考核评估。通过检查工作台账、听取村(居)委会和群众意见等形式,对按工作职责要求完成任务的,提出继续聘用的建议;对出色完成任务的,可以采取以案定补等形式给予适当奖励;对没有按工作职责要求完成任务的,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视情况提出是否继续聘用的建议。
五、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查(2017 年 4月前)。对全县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的情况进行摸底,掌握全县各乡镇村(社区)基本情况。
(二)制订方案(2017 年5月前)。制订我县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落实具体措施,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形成一套比较系统完备的工作程序、工作规范和考核评估标准。
(三)具体实施(2017 年6 月—2018年5月)。召开全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会议,发放一村一法律顾问聘书,对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法律顾问工作落到实处。
(四)全面覆盖(2018 年 12 月前)。实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机制实现常态化。
六、健全工作机制
(一)完善工作制度。县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村(社区)法律顾问行为规范、工作日志、工作台账、服务标准和工作评价机制,制定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参与处置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和村(社区)换届选举等方面的工作指导和纪律要求。
(二)建立培训制度。县司法行政机关每年通过集中培训、分散培训、网络培训等不同形式组织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国家政策、社情民意及相关法律业务的培训,增强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每年组织培训不少于 1 次,同时将参加培训情况作为继续聘用村(社区)法律顾问的重要依据。
(三)实行属地管理机制。县司法行政机关要统筹协调,建立完善本辖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指导所辖乡(镇)完善法律服务对口支援、法律志愿服务制度。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和民政机关要协调配合,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村(社区)规范化建设,打造村(社区)法律顾问室。要加强“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基础设施建设,使“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成为群众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疏导群众情绪、指导群众依法维权的综合平台。
七、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赵 军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陶 鹏 县政府办副主任
刘革成 县司法局局长
成 员:莫宏兴 县教育局副局长
覃 斌 县民政局副局长
古藩庆 县财政局副局长
韦秋元 县农业局副局长
何小立 县审计局副局长
吴兰芬 县司法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协调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村(居)委会积极配合,形成推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合力,在“十三五”期间,在建立健全经费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全县所有村(社区)法律顾问实现全覆盖。
(二)加强经费保障。建立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保障长效机制。根据司法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司法行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桂司通〔2015〕183 号)有关规定,将政府购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十三五”期间全县实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提供有效的财力保障。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由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绩效管理、预算年度工作计划等进行审核后编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部门预算,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经费使用过程中根据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律师工作开展情况,充分征求村(居)委会意见后,将资金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要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监督检查,司法行政机关、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本级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各级审计机关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评估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依法治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司法行政部门每年要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同级民政、教育、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配合,评估检查结果要及时向同级政府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四)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及互联网等媒体深入宣传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引导干部和群众做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为建立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