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7〕76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寨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鹿寨县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鹿政办发〔2017〕76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10日
鹿寨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6〕9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立足县情,着眼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健全完善乡村医生服务补偿、培养培训和养老保障等政策,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强化管理指导,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全县乡村医生总体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结构逐步优化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和配置标准
乡村医生是指在政府投资建设并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居住地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有2名以上(含2名)乡村医生的,原则上应有1名女性乡村医生或1名中医民族医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没有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由所属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派驻医生,或引进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新进人员。(牵头单位:县卫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1.乡村医生执业准入管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执业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按要求进行注册登记。方案实施期间,如自治区新出台有关乡村医生管理的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则根据自治区相关规定处理。探索建立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的长效机制。鼓励县级医院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牵头单位:县卫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卫计局健全完善村卫生室医疗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乡村医生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严禁超范围执业。加强村卫生室治疗(处置)室建设规范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和全科医疗科,提供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的应将中医科(民族医学科)登记为诊疗科目,其他诊疗科目原则上不得登记。开展预防接种和提供静脉给药服务的乡村医生,须经县卫计局核准。(牵头单位:县卫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建立乡村医生退出制度。在政府投资建设并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且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原则上须在达到60周岁当年的12月31日前办理退出手续,不再担任乡村医生。由个人申请,经县卫计局审批办理退岗注销注册手续,收回其“广西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县卫计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公示栏予以公示7天。对确因工作需要、无合适接替人员、有一技之长、既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又能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办理退出手续后,在自愿的前提下,经二级以上医院体检身体健康的,由个人提出申请,乡镇卫生院审核同意,县卫计局批准后可由乡镇卫生院返聘使用,实行一年一聘,最长不超过5年。对于个人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3个月以上、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出现医疗卫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乡村医生,注销或吊销其执业资格,责令退出村卫生室执业,且不再享受任何补助政策。(牵头单位:县卫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4.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进一步创新考核制度,把对乡村医生考核重点从单纯的工作数量和经济效益为主,转变到考核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医德医风等主要内容。县卫计局要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对乡村医生组织全面考核不少于两次,并将考核结果在所在村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人员奖惩、收入分配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主要依据。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根据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合理核定其工作量,与村卫生室签订服务合同。乡镇卫生院原则上将48%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交由村卫生室承担,绩效考核后拨付相应资金。乡镇卫生院每月对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每季度进行绩效考核。
(2)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情况考核。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用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网上统一采购,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未执行以上政策的,不得发放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贴。
(3)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村卫生室考核。乡村医生必须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县社保经办机构查处定点村卫生室、虚假就诊套取医保基金、冒用他人名义报销医保统筹基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卫计局)
5.强化执业服务监管。县卫计局要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坚持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为抓手,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密切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分工合作,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规范乡村医生服务行为,促进基本医疗保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从严查处乡村医生非法行医、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务和过度医疗,以及违规转诊病人的行为。(牵头单位:县卫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
1.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统筹推进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工作,采取集中培训、进修学习等多种形式,为村卫生室培训一批基层实用型人才。鼓励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院校举办的医学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医学学历教育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有效衔接。对于参加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县财政按每学年给予每人每年补助学杂费及生活补助0.2万元。(牵头单位:县卫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教育局)
2.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机制。县卫计局要掌握辖区内乡村医生执业动态情况,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训模式,从当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训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进行定向培训。要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本着“村来村去”的原则,以本地农村生源为主,从2017年开始每年选拔不少于30名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作为大专及大专以上免费医学生培养,要求承诺获得相应学历和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至少服务6年,重点面向我县22个贫困村实施,参考自治区在医学大专院校培训全科医生转岗人员的标准,给予每人每年学杂费和生活补助1.5万元。补助经费由县财政承担。鼓励将取得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后备人才梯队,在完成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后可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在进修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倾斜。(牵头单位:县卫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
3.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并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网上在线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时间不少于2周;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内容以提高临床诊疗能力、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专项技术水平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选派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到市级及以上医院接受免费培训。结合乡村一体化管理,探索建立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下派村卫生室帮扶制度。乡村医生进修期间,空缺乡村医生岗位由乡镇卫生院选派人员履行职责。(牵头单位:县卫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4.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及相关理论知识培训。县级卫计部门要加强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的培训项目中,必须有1项为中医药知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通过培训使每名乡村医生至少能够熟练掌握推拿、刮痧、拔火罐、艾灸、中药熏洗等5-8项中医适宜技术的应用,掌握至少20-30个常用穴位、5-10种健康养生方法,受训乡村医生还应掌握国家基本药物中至少30-50种中成药的合理使用,切实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县卫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创新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1.扎实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坚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发展方向,发挥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技术、资金、信息等优势资源,强化对村卫生室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的统一规范管理,加快建立防治结合、运转高效、分工合作的紧密型技术协作运行机制,提升乡村医生理论知识和服务技能,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牵头单位:县卫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推进健康管理契约式服务。结合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实际,组织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组成家庭医生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农村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根据我县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服务费涉及医保基金支出的,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市级综合全市支付水平及基金总量进行测算后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服务项目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2016年至少选择1个乡镇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铺开。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预约式、跟踪式、关怀式、监测式、医养结合式等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要转变乡村医生服务理念,变“坐堂行医”为“主动服务”,为农村居民提供便捷、连续、综合性健康服务。(牵头单位:县卫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物价局)
3.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县卫计局要参照国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制定培训计划,各乡镇卫生院要组织乡村医生开展针对性强化培训,为乡村医生获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提供帮助。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国家规定继续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牵头单位:县卫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般诊疗费、医保制度等各级财政补助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水平。未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不能享受各级财政补助政策,不能被列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1.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公共卫生任务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和实施签约服务工作。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公共卫生任务分工,通过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持续不断的培训,将48%左右的公共卫生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后将相应的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牵头单位:县卫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医保基金支付,通过支付一般诊疗费购买村卫生室基本医疗服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统一核定为每门诊人次3.5元,参保农民患者自付1元,其余2.5元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从2016年起,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的村卫生室门诊病人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增加为6元/人次,其中参保农民患者自付1元,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元/人次。提高一般诊疗费由医保负担,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不增加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牵头单位:县卫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物价局、县人社局)
3.建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合理补偿机制。乡村医生要按照自治区要求加强药品配备使用,实行零差率销售。为保证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助政策,在考核评价和定员的基础上,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合理统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行政村乡村医生月人均不低于300元的补助标准。基本药物中央补助资金按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年人均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自治区和市县补助资金按每个行政村补助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对县所辖的行政村,自治区财政按每个18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县财政按每个12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牵头单位:县卫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卫计局、县财政局)
4.确定专项经费保障村卫生室日常运行。自治区和县财政按每个行政村补助3000元的基本药物补助资金可以统筹用于乡村医生待遇补助、村卫生室正常运转经费、村卫生室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事业发展支出,以此来解决村卫生室水、电、信息网络维护等运行维护费用;另外村卫生室用水、用电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运行维护费用列入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牵头单位:县卫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
5.加大贫困村村卫生室补助力度。对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全县“十三五”时期的22个贫困村,应制定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差别化补助政策,县财政局对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并正在运行的贫困村村卫生室,每年每个给予运行补助经费由1000元增加至1500元,同时在核算村卫生室补助经费时,凡按照服务人口核算的补助经费,应当给予适当倾斜。(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卫计局、县财政局)
(六)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保险机制
1.在岗的乡村医生。实行“三制、四有、五统一”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同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中执业的乡村医生,可以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应按国家的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乡村医生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累计缴费未满十五年的,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在岗乡村医生应按规定缴纳“五险”,个人缴纳部分由乡村医生按标准自行承担,需由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上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2015〕7号)的养老生活补助。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现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女性乡村医生,执业服务到年满60周岁,根据桂卫发〔2015〕7号文件规定领取养老生活补助。
2.离岗的乡村医生。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在岗或离岗的乡村医生,在县级卫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退出手续以后,根据桂卫发〔2015〕7号文件规定领取养老生活补助;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未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服务的在岗或者已经离岗的乡村医生,根据桂卫发〔2015〕7号文件规定领取养老生活补助。
乡村医生社会保险以乡镇卫生院为参保单位,由乡镇卫生院具体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县卫计局及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共同负责审核工作,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核算、基金管理和养老金的发放工作。(牵头单位:县卫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七)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1.完善村卫生室网络体系。原则上除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外,每个行政村都应建有一个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撤乡镇的行政村(居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村卫生室。对原选址不合理或较偏僻、不方便就诊服务的村卫生室,或者较大自然屯、移民新村等需要新建村卫生室的,应采取置换或调整规划布点等办法,重新建设村卫生室,对常住居民200人及以下或列入移民搬迁规划的行政村,可通过乡镇卫生院定期巡回医疗,或由邻近村卫生室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县卫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2.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把村卫生室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规划中统筹考虑,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方式扶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快县、乡、村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步伐,运用有线或无线网络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到2020年全县80%以上的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牵头单位:县卫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3.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参加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考试;乡镇卫生院应安排一定的岗位专门面向乡村医生进行招聘,并根据报考岗位的有关规定享受简化招聘程序、降低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对没有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卫生室,在“县招乡选村用”的条件下,乡镇卫生院要优先选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卫计局)
4.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探索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乡村医生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保险费用可从县财政局对村卫生室的运行维护补助经费中统筹支出,或通过政府、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趸缴的办法解决。(牵头单位:县卫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2016年10月-2017年2月)
由县卫计局牵头,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鹿寨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
1.乡村医生退出制度的实施。(2017年1月起)
在确保有人接替的情况下,逐步办理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退出手续,力争在2020年实现乡村医师“进-出”平衡。
2.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2017年1月起)
由县卫计局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各乡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医生进修期间,空缺乡村医生岗位由乡镇卫生院选派人员履行职责。
3.加强政策宣传。(2017年3月起)
各乡镇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一是动员本地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的青年接受“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储备农村医学后备人才,增强乡村医生队伍造血功能;二是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中、高等医学院校举办的在职医学学历教育,进一步巩固医学基础知识、提升学历。
(三)监督考核(2017年1月起)
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情况列入绩效考核体系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面宽量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共同推进,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发挥其承担农村健康“守护人”的地位和作用。
卫计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的争取,在制定医改政策时,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给予政策倾斜;县发改局要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的争取;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乡村医生各项资金保障政策,相关资金要专项拨付,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卫计部门要强化“三制、四有、五统一”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具体实施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人社部门要积极配合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及养老生活补助的制订、审核、发放等工作;教育部门要协助“乡村医生定向班”的开办和相关优惠政策的争取和倾斜;物价部门要积极落实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调整及对乡村卫生室收费进行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物价局)
(二)落实资金投入
县财政局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投入机制和考核评估机制,重点加强对财政资金落实、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乡村医生的补助经费。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备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三)强化督查考核
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情况列入绩效考核体系中,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