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7〕90号:关于印发鹿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修订)的通知
鹿寨县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鹿政办发〔2017〕90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16日
鹿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防范和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县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柳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1.3.5 包含以下情形的突发环境事件,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报告: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或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重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我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遵照《鹿寨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2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
1.5.3 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实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分级响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1.5.4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等资源,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成立鹿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安监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发改局、科工贸局、卫计局、工商质监局、国土局、水利局、水文局、农业局、交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局、气象局、食药监局、文体新广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旅发局、地震局、供电公司等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职责是:认真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指挥和协调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决定辖区内集中饮用水源地的停止供水和受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工作;部署县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环境应急救援任务。
当突发环境事件由其它类型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次生而来,且原生事件(事故)已成立或即将成立相应应急指挥部,不再单独成立该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原生事件(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协调,应对和处置事件(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2.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协助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各类应急工作会议;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协调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跟踪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按要求报告事件信息,办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
2.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环保局: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组织制定(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研判、报告工作,建立和管理环境应急专家库,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损害后评估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县发改局:参与应急能力建设项目规划和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县科工贸局:负责监督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企业生产整顿,配合环保部门采取果断措施停止企业污染物排放;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环境污染物质清理、处置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生产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县教育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导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师生紧急避险和疏散。
县公安局:负责将刑事、治安案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环保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负责事件发生现场和重点保护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事件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件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确保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助污染源排查调查取证和突发环境事件犯罪嫌疑人员控制和抓捕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网络监控与安全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转移群众的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财政专项经费的筹措、拨付和监督使用;支持应急监测、应急救援队伍及能力建设。
县国土局:负责将地质灾害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环保局,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时城镇供水系统应急处置及供水保障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确保群众用水安全供给。
县交通局:负责将所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路交通事故、港口、码头污染等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环保局,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水运交通设施抢修,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县水利局:负责将水力设施及相关库区水量调度造成水位和水质变化等原因引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环保局,制定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
县水文局:负责水文监测并提供相关水利水文资料,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县农业局:负责将农业面源、农业生产活动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环保局,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环境污染的调查、应急处置,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的受污染情况的核定、损失量统计和评估以及赔偿纠纷的调解处理。
县林业局:负责受环境事件影响的珍稀濒危陆生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参与相关环境污染的调查、应急处置,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中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核定、损失量统计与评估以及赔偿纠纷的处理。
县卫计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饮用水水质监测,做好受伤人员现场救治,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监测、防疫工作,开展防范环境污染损害人体健康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损害鉴定;负责临时转移人员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疫病的防控工作。
县旅发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旅游区保护,配合相关部门核实有关污染清除和损失费用。
县工商质监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参与相关环境事件的调查,依法依规查处取缔无营业执照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县文体新广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宣传工作,根据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发布公众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将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环保局,根据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环境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县食药监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部门职责负责开展受污染食品的监测、排查工作,组织实施受污染食品的召回制度。
县信息办: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协调和指导媒体的采访报道工作。
县水产畜牧局:负责将涉及渔业船舶、渔业养殖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环保局,按照部门职责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涉及水产品、水生珍稀动物、牲畜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受环境事件影响的水产品、水生珍稀动物、牲畜的救助转移以及伤残和死亡原因鉴定、损失量的统计与评估;参与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监督指导受污染和死亡水产品、水生珍稀动物、牲畜的无害化处理。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扑救现场火灾、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消除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参与对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县地震局:负责加强震区震情信息收集工作,并根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对地震活动趋势作出分析、判定,为因地震灾害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县气象局: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监测数据和气象预报信息,为及时预警和处置环境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县供电公司: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电力供应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受污染河流流域水电站的调度工作,核实涉及企业用电清单,对非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
县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2.4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预警工作;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本辖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指定专人对接各应急工作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
2.5应急工作组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以下全部或部分应急工作组,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分工实施应急响应,认真落实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议和部署,并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各部门按照预案中明确的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提交牵头部门统筹汇总。
(1)综合协调组
由县环保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传达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示,报送环境事件信息,办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为整个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2)环保组
由县环保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并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评估、事件原因的调查,指导环境污染事件的救援处置工作,组织污染源排查,对污染的控制与消除、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决策提出建议。
(3)宣传与信息组
由县环保局牵头,县信息办、文体新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事件及处置信息,回应公众关切。
(4)专家咨询组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聘请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等有关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咨询组,主要负责对污染趋势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制定污染处置方案,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5)水利水文和电力调度组
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水文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水文监测和应急供电、限电方案,并根据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配合做好污染物处置工作。
(6)饮用水保障组
由县住建局(事件发生地为城镇)或水利局(事件发生地为农村)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应急停水、供水方案,并根据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保障受污染地区群众的饮用水供给。
(7)救援处置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公安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人员有序疏散,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和组织各类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实施应急救援、处置。
(8)医疗防疫组
由县卫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建医疗救护、应急防疫专业队伍,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护、卫生防疫、饮用水水质监测、环境污染损害知识宣传、环境污染人体损害的鉴定和公众心理咨询工作,提出卫生处置措施和建议。
(9)维稳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社会治安和秩序的维护、交通管制以及视情况实施相关强制隔离措施。
(10)气象组
由县气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建气象保障专业队伍,负责日常气象资料的收集和研判,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区域气象资料和天气预报信息。
(11)生产救援组
按照环境事件受污染影响的物种类别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县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受污染事件影响的农作物、珍稀野生动植物、水产、畜牧等进行保护和紧急救援,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12)后勤保障组
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应急处置所需各类物资联系、征购、调拨,应急车辆调配以及应急队伍的后勤保障。
3.预防和预警
3.1风险防范工作
3.1.1 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根据环境风险评估和周围环境敏感点调查情况编制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报环保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主体责任,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3.1.2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安全隐患(包括可能次生环境污染的各类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改落实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采取防止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必要措施。
3.2信息监测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部门和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由县环保局负责;
(2)水上船舶、港口、码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由县交通局负责。
3.3 预警及措施
3.3.1 预警分级与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或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并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并造成重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并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3.3.2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1)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2)命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4)根据事态发展趋势适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警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命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6)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7)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8)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3.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趋势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确认环境风险已解除的,由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相关措施。
3.4预警支持系统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建立并完善相关的预警支持系统,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提供技术支持。
3.4.1 建立完善县环境安全相关系统。建立并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监测系统,建立并完善水陆一体化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建立并完善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系统。
3.4.2 建立完善县环境应急物资库。建立县环境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置物资库,建立并完善重大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
3.4.3 建立完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并完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启动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接报、核实事件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其他同级人民政府,本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通报相关信息;救助伤员或疏散、撤离可能受影响的群众;切断污染源,处置、清理污染物,防止污染扩散。
4.2分级响应
4.2.1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本地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本地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本地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4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在发现或者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相关要求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县各相关部门收到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及时将事件信息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县环保局,县环保局根据信息报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4.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事发地及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直送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及县环保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接到通报的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跨市界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分别通报相关市级人民政府及市级环保部门。
4.4 指挥和协调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工作组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按照指挥部部署和下达的任务开展相关工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6 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安全。
4.6.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交通条件、人口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划定疏散路线,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 应急终止
4.7.1 应急终止的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符合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可控范围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符合终止条件,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
(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状态终止后的后续处置工作进行部署。
5.1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污染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2恢复重建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环境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生态修复建议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重建,使生态环境质量恢复原有的水平或符合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
5.3总结评估
(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和发生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查找事件原因,提出防范环境事件的措施,并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
(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环境突发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和教训,根据需要修订政府或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涉及财政应急保障事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2装备和物资保障
各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检测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进行有效处置和防范 。
6.3通信保障
各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区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不依托受灾地公用电信网的通信装备,如卫星电话、无线对讲机及其它自建的集群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6.4人力资源保障
要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5技术保障
各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充实完善应急专家库,确保在预警和应急处置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6.6医疗卫生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卫生医疗机构做好受污染地区、临时人员安置点、避难场所和公众场所等消毒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知识的宣传,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6.7治安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受事件影响地区社会治安和应急处置秩序维护,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社会稳定。
6.8应急供水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做好受污染地区群众生活用水和饮用水的供应保障,建设并完善备用水源,积极采取措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6.9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各有关部门应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7.1预案宣传与培训
7.1.1 县环保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1.2 县环保局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2预案演练
县人民政府及环保等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3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7.4.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4.2 责任追究
7.4.2.1 对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4.2.2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渎职、失职等行为的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国有企业,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等规章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5监督考核
为不断提升环境应急体系建设水平及能力,保障应急任务完成,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生物物种破坏、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区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2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环境污染范围和污染物迁移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桌面演练、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预案与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8.3预案修订情况
本预案于2012年4月印发,2015年8月第一次修订。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鹿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2.鹿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物资调用程序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印发
附件1
鹿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附件2
鹿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物资调用程序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按“统一指挥、部门调度、合理安排、适度补偿”原则保障应急处置的顺利进行,应急队伍、物资(包括:数据、信息)调用程序如下:
一、指挥部统一调用
二、工作组申请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