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7〕104号:关于印发《鹿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7-12-05 10:51   |  作者: 吴宏嫦

 

鹿寨县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鹿政办发〔2017〕104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鹿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2月4日

鹿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27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7〕142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到2020年,全面建成覆盖全县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促进我县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领导机构

  为推进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鹿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吕猛椿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徐志飞 县长助理

  李建波 县农业局副局长,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兼)

  成 员:廖华琮 县发改局副局长

  邓 淇 县公安局副局长

  古藩庆 县财政局副局长

  韦 杰 县科工贸局副局长

  刘 萍 县国土局副局长

  钟燕明 县环保局副局长

  胡焕心 县交通局副局长

  陈 平 县农机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协调无害化处理工作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李建波(兼),联系电话(传真):6812545,邮箱:lzx6812545@126.com。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

  1.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负责人和从业者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病死畜禽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出售、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2.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公路铁路沿线、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随意丢弃或不能确定所有人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死亡畜禽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政办电〔2010〕125号)的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收集并实施无害化处理。在收集、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的来源,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从县外流入的病死畜禽,由县水产畜牧局、食药监局、公安局等单位联合调查,及时处理;在县内发现的病死畜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之前,由县水产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以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县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二)有序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包括集中无害化处理及收集体系、自行无害化处理体系。要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建设、市场运作、财政补助”的原则,整体规划,统筹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1.科学选择无害化处理方式。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的相关要求,采用焚烧、化制、发酵等方式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逐步推行化制、高温发酵、碳化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环保处理方式。对因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结核病等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畜禽,必须使用专业设施进行焚烧处理,不得采用掩埋或发酵等方式处理。

  2.加快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原则上要在2019年12月底前建成与病死畜禽处理量相适应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辖区内养殖场(户)和其他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点要根据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能力和覆盖区域内畜禽养殖场(户)的分布情况,科学测算辐射范围,依托养殖场(小区)、 屠宰场、养殖专业合作组织、垃圾中转站、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等,建设与之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并配备专用运输车、运输袋等设施设备,建成“布局合理、配置到位、管理规范”的收集体系。重点推进鹿寨镇角塘村欧村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项目,建设日处理能力与病死动物年产生量相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

  (三)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

  1.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部门职能调整,进一步调整、充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切实加强基层监管部门及派驻乡镇机构的执法力量,优化监管执法人员结构,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和管理。要明确监管责任,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确认、汇总、上报和补助经费发放等项环节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工作开展有序规范。

  2.加快推进监管平台建设。依托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提升各环节监管能力。支持、引导规模养殖场(小区)、屠宰场、收集存贮点、无害化处理厂等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监控、录像、存档。实现养殖场(户)基本信息、监管责任人信息、防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全程可追溯和动态化监管。同时,建立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推行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全覆盖,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降低养殖风险。

  3.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举报机制,进一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广泛收集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线索。进一步健全跨部门、跨县区病死畜禽流动信息互通、隐患互排、联合执法、综合监管的协调联动机制。水产畜牧兽医、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病死畜禽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装卸运输、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发放各环节管理制度,确保病死畜禽全部无害化处理和财政资金安全。水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依法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互相通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问题,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对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查扣部门要通知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支撑

  科技、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技术进行科研攻关。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技术推广机构、企业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工艺、成套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加强对清洁环保、资源可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支撑。

  (五)完善政策保障

  1.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按照“谁投资、 谁受益”原则,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投资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逐步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市场化运营,减轻公共财政负担。县财政每年应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及运转,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建成并投入运行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及配套收集体系给予补助,具体财政支持办法另行规定。县发改局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基本建设投入。县农机中心要将纳入国家补贴机具范围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要统筹整合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造、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规模场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等项目资金,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倾斜。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小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病死畜禽的清理、打捞、核查、举报奖励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根据需要适时制定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正常运营。

  2.健全无害化处理与畜禽保险联动政策。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保费补贴,全面推进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不断扩大参保畜禽品种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保险机构要与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加强合作,将保险勘察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等工作同步进行,简化理赔流程,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保险公司要做好病死畜禽的勘验、保险理赔工作,在接到养殖业主报告后,应及时通知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畜禽,并向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通报勘验、理赔情况。要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证明,通报有关情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3.落实土地、环保、税收、用电等相关配套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予以保障。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快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环评审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废弃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火电符合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的,其畜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金融机构要拓宽金融支持领域,加大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保险机构要与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加强合作,将保险勘察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等工作同步进行,简化理赔流程,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完善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相关人员依法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大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为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县公安局、水产畜牧局、食药监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乡镇、各部门要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同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成检查组不定期地对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落实方案中明确的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沟通协调、责令整改,确保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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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办发〔2017〕104号:关于印发《鹿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7-12-05 10:51    |  作者: 吴宏嫦

 

鹿寨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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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办发〔2017〕104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鹿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2月4日

鹿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27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7〕142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到2020年,全面建成覆盖全县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促进我县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领导机构

  为推进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鹿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吕猛椿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徐志飞 县长助理

  李建波 县农业局副局长,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兼)

  成 员:廖华琮 县发改局副局长

  邓 淇 县公安局副局长

  古藩庆 县财政局副局长

  韦 杰 县科工贸局副局长

  刘 萍 县国土局副局长

  钟燕明 县环保局副局长

  胡焕心 县交通局副局长

  陈 平 县农机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协调无害化处理工作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李建波(兼),联系电话(传真):6812545,邮箱:lzx6812545@126.com。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

  1.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负责人和从业者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病死畜禽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出售、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2.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公路铁路沿线、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随意丢弃或不能确定所有人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死亡畜禽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政办电〔2010〕125号)的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收集并实施无害化处理。在收集、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的来源,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从县外流入的病死畜禽,由县水产畜牧局、食药监局、公安局等单位联合调查,及时处理;在县内发现的病死畜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之前,由县水产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以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县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二)有序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包括集中无害化处理及收集体系、自行无害化处理体系。要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建设、市场运作、财政补助”的原则,整体规划,统筹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1.科学选择无害化处理方式。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的相关要求,采用焚烧、化制、发酵等方式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逐步推行化制、高温发酵、碳化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环保处理方式。对因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结核病等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畜禽,必须使用专业设施进行焚烧处理,不得采用掩埋或发酵等方式处理。

  2.加快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原则上要在2019年12月底前建成与病死畜禽处理量相适应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辖区内养殖场(户)和其他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点要根据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能力和覆盖区域内畜禽养殖场(户)的分布情况,科学测算辐射范围,依托养殖场(小区)、 屠宰场、养殖专业合作组织、垃圾中转站、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等,建设与之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并配备专用运输车、运输袋等设施设备,建成“布局合理、配置到位、管理规范”的收集体系。重点推进鹿寨镇角塘村欧村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项目,建设日处理能力与病死动物年产生量相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

  (三)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

  1.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部门职能调整,进一步调整、充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切实加强基层监管部门及派驻乡镇机构的执法力量,优化监管执法人员结构,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和管理。要明确监管责任,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确认、汇总、上报和补助经费发放等项环节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工作开展有序规范。

  2.加快推进监管平台建设。依托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提升各环节监管能力。支持、引导规模养殖场(小区)、屠宰场、收集存贮点、无害化处理厂等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监控、录像、存档。实现养殖场(户)基本信息、监管责任人信息、防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全程可追溯和动态化监管。同时,建立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推行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全覆盖,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降低养殖风险。

  3.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举报机制,进一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广泛收集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线索。进一步健全跨部门、跨县区病死畜禽流动信息互通、隐患互排、联合执法、综合监管的协调联动机制。水产畜牧兽医、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病死畜禽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装卸运输、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发放各环节管理制度,确保病死畜禽全部无害化处理和财政资金安全。水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依法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互相通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问题,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对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查扣部门要通知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支撑

  科技、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技术进行科研攻关。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技术推广机构、企业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工艺、成套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加强对清洁环保、资源可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支撑。

  (五)完善政策保障

  1.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按照“谁投资、 谁受益”原则,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投资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逐步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市场化运营,减轻公共财政负担。县财政每年应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及运转,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建成并投入运行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及配套收集体系给予补助,具体财政支持办法另行规定。县发改局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基本建设投入。县农机中心要将纳入国家补贴机具范围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要统筹整合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造、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规模场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等项目资金,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倾斜。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小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病死畜禽的清理、打捞、核查、举报奖励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根据需要适时制定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正常运营。

  2.健全无害化处理与畜禽保险联动政策。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保费补贴,全面推进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不断扩大参保畜禽品种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保险机构要与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加强合作,将保险勘察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等工作同步进行,简化理赔流程,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保险公司要做好病死畜禽的勘验、保险理赔工作,在接到养殖业主报告后,应及时通知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畜禽,并向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通报勘验、理赔情况。要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证明,通报有关情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3.落实土地、环保、税收、用电等相关配套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予以保障。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快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环评审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废弃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火电符合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的,其畜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金融机构要拓宽金融支持领域,加大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保险机构要与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加强合作,将保险勘察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等工作同步进行,简化理赔流程,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完善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相关人员依法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大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为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县公安局、水产畜牧局、食药监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乡镇、各部门要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同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成检查组不定期地对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落实方案中明确的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沟通协调、责令整改,确保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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