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7〕108号:关于印发《鹿寨县国有投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鹿寨县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鹿政办发〔2017〕108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国有投资企业负责人经营
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县属各投资公司:
《鹿寨县国有投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2017年12月14日
鹿寨县国有投资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西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鹿寨县加快国有投资企业改革发展方案》和《鹿寨县国有投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按照本办法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制订了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年初(1月31日前)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签订《鹿寨县国有投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制订了内部考核评价办法。
(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企业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五)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法律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总工程师等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挂钩。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按年度考核,考核指标以年初下达的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的指标为准。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六条 加强党的领导。引导企业将党建工作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着力使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融入现代企业制度,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转化为企业的竞争优势、创新优势和科学发展优势。
第七条 突出发展质量。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第八条 注重资本运营效率。引导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提高价值创造能力。
第九条 准确界定企业功能。引导企业在服务全县发展战略、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全县重大专项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第十条 坚持创新发展。引导企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自主创新,加强协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十一条 健全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 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总额。
(二)分类指标:经济增加值、上缴利润额、投资额、融资额、项目管理情况。
(三)评议指标是依据企业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情况,党建、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司务公开、重大事项报告等落实情况,由县领导和县国资考核小组对企业做出的综合评价指标。
第十四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发展与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做强做优做大要求相符合的原则,主导确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分类设置。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自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考核期限;
(二)目标责任人;
(三)考核目标;
(四)考核结果运用;
(五)甲乙双方的权责;
(六)附则。
第十七条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按照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并将考核目标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坚持“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企业近三年经营业绩平均值、企业所处行业水平、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分类分企审核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充分沟通,提出核定的考核目标值,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
第十八条 经营业绩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3月底前,企业依据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考核小组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意见。企业对考核评价意见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成立国有投资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委组织部、县旅发局、财政局、发改局、交通局、住建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局、人社局、安监局、经开区管委会、绩效办相关领导组成。
(四)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将考评初步意见报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后,向企业公布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的依据。
第5章 考核计分办法
第十九条 计分办法
(一)基本指标(基本分20分)
分数分配: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基本分10分,利润总额指标基本分10分。完成考核目标值得基本分,超过考核目标值时,每超5%,在基本分基础上加0.5分;低于考核目标值时,每低5%,在基本分基础上扣0.5分,各指标加减分不超过基本分的30%
(二)分类指标(基本分70分)
分数分配:经济增加值指标基本分10分、上缴利润额指标基本分10分、投资额指标基本分10分、融资额指标基本分10分、项目管理情况指标基本分30分。
分类指标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情况分别设置,分数分配在总分70分范围内合理确定。
完成经济增加值指标考核目标值、上缴利润额指标考核目标值、投资额指标考核目标值、融资额指标考核目标值得基本分。超过考核目标值时,每超5%,在基本分基础上加0.5分;低于考核目标值时,每低5%,在基本分基础上扣0.5分。有重大项目建设任务的企业完成项目管理情况指标考核目标值得基本分,加减分按县绩效考评委员会每年关于鹿寨县重点工作指标绩效考评细则的规定与项目单位承担同等责任执行;无重大项目建设任务的企业由所承建、代建的建设项目的项目业主单位参照县绩效考评委员会每年关于鹿寨县重点工作指标绩效考评细则的规定进行考核计分。各指标加减分不超过基本分的30%。
(三)评议指标(基本分10分)
评议指标由县领导和县国资考核小组根据企业完成工作情况综合确定,其中县领导评议基本分5分,县国资考核小组评议基本分5分,完成得基本分。视完成情况,由县领导和县国资考核小组认定加减分,加减分不超过基本分的30%。
(四)企业报送上级部门、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资料不及时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由国资考核小组认定,每发生一次从年度总得分中扣0.2分。企业违反国有企业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国资考核小组认定每发生一次从年度总得分中扣0.5分。
第六章 薪酬及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指标综合得分在120分以上的(不含120分),评价等级为一等,全额兑现基本年薪;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在未分配利润额度内,可按考核等级系数1.5发放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发放数=基本年薪×年度考核等级系数。
(二)考核指标综合得分在110分以上(不含110分),120分以下(含120分)的,评价等级为二等,全额兑现基本年薪;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在未分配利润额度内,可按考核等级系数1.2发放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发放数=基本年薪×年度考核等级系数。
(三)考核指标综合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110分以下(含110分)的,评价等级为三等,全额兑现基本年薪;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在未分配利润额度内,可按考核等级系数1.0发放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发放数=基本年薪×年度考核等级系数。
(四)考核指标综合得分在100分以下的(不含100分),评价等级为四等,不得发放绩效年薪。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的具体收入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企业负责人年薪不纳入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薪、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以外的任何工资性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每年度各企业绩效年薪发放结束后,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规定上缴一定比例当年净利润作为国资经营收益,上缴比例将逐年提高,到2020年比例提高到20%。
第二十四条 在考核期内,因改制重组发生产权变动、承担县政府临时交办的各项事项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适当调整考核目标值或考核结果;对市场变化、价格调整等因素产生的不利影响,公司应在生产经营中采取措施,考核结果不予调整。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等情况而取消或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的,按《鹿寨县国有投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鹿财字〔2017〕35号)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企业负责人审计结果与绩效薪金挂钩机制,根据审计结果按审计部门意见由国资考核小组认定,对企业负责人对应年度已经发放的绩效薪金予以追缴。
第二十七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企业薪酬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企业工资总额和其它人工成本费用超常规、不合增长的,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国有企业负责人当年的绩效年薪。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下属全资、控股企业考核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并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解释
2.鹿寨县国有投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工商联,自治区、市驻鹿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印发
附件1: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解释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包括客观增加因素和客观减少因素。客观增加因素是指:国家或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的投资、无偿划入、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以及产权界定增加的资本、资本溢价、税收奖励、税收减免、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等客观增加的因素。客观减少因素是指:专项批准核销、无偿划出、资产评估以及产权界定减少的资本、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帐、企业按规定上缴的红利、资本折价、重大自然灾害等客观减少的因素。
2.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3.经济增加值=净利润-资本成本
4.上缴利润额=净利润×上缴比例
5.投资额是指企业实际投出的投资额。
6.融资额是指企业实际到账的融资额。
7.项目管理情况是指各企业承担县、乡政府及各部门代建项目情况。
附件2:
鹿寨县国有投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目标责任书
(样本)
甲方:鹿寨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乙方: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鹿寨县国有投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鹿寨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甲乙双方签订本责任书。
一、考核期限:
年度考核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目标责任人:
目标责任人为乙方领导班子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等领导班子成员)。
三、考核目标:(详见附表)
注:目标实际完成数不包括非正常增加因素和非正常减少因素。
非正常增加因素是指:国家和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无偿划入,资产评估增值,经营责任期以前年度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等增加的因素。
非正常减少因素是指:无偿划出,资产评估减值,消化经营责任期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国家、自治区、市政策调整,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减少的因素。
四、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年度终了,县国资考核小组依据年度专项审计的县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及相关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县属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报县政府确定。
(一)目标责任人实行年薪制。按《鹿寨县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执行。
(二)年薪的支付和管理。乙方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以绩效年薪基数为基础,与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绩效年薪在年度业绩考核结束后兑现。
(三)乙方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所在企业代扣代缴。
五、甲乙双方的权责
(一)甲方代表鹿寨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享有对乙方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并具有对乙方进行考核及根据考核结果对乙方目标责任人进行奖惩的权利。
(二)甲方将严格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维护乙方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行为。
(三)乙方目标责任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勤勉地履行企业管理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从事任何损害企业、职工和国有资产利益的活动,并接受甲方的经营目标考核,根据甲方要求按时如实提交相关考核资料。
(四)乙方目标责任人享有依照《鹿寨县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及本责任书的规定取得薪酬的权利。
六、附则
(一)本责任书经甲乙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二)考核期内,乙方目标责任人二分之一以内的人员发生变动,不影响责任书效力,本责任书对乙方变动人员的后继者也具有约束力。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目标责任人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员离职或离任,继任者可与甲方协商继续执行或变更本责任书。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责任书之前,本责任书同样有效。
(三)本责任书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主要负责人: 乙方主要负责人: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