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8〕50号:关于印发鹿寨县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8-07-13 16:28   |  作者: 廖元锋

 

鹿寨县人民政府

 

鹿政办发〔2018〕50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鹿寨县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11日

 

鹿寨县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关于内陆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对行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鹿寨县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

一、禁渔内容

(一)禁渔区

鹿寨县境内内陆全水域。

(二)禁渔期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时段为4个月。

(三)禁止类型

除沿岸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止禁渔辖区所有餐馆、酒楼、集贸市场销售江鱼。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管理目标

以陆上检查为主,把好码头、水上停泊点、市场管理关,同时坚持水陆结合,切实加强水上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规捕捞行为,努力实现“四个确保”:确保禁渔期渔船全部按时进港休渔;确保禁渔期休渔渔船无违规事件发生;确保禁渔期间渔港渔船无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禁渔期间渔区社会稳定。

三、组织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2018年水域禁渔工作顺利进行,成立鹿寨县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县境内水域禁渔工作。

组 长:韦鸿英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韦 婉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罗泽全 农业局局长

成 员:古藩庆 县财政局副局长

吴兰芬 县民政局副局长

邓 淇 县公安局副局长

潘发刚 县工商质监局副局长

李建波 县农业局副局长、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兼)

梁耀华 江口乡副乡长

白明均 导江乡副乡长

钟佩武 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我县实施水域禁渔期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建波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钟佩武兼任,各成员单位安排一名业务骨干负责联络工作。

(二)部门分工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水域禁渔期间登记在册渔民的生活补贴及禁渔相关工作经费等,将我县实施水域禁渔制度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妨碍、干扰禁渔工作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收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违法捕捞案件。

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对集贸市场内违法经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民政局: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渔民对象及其家庭,按政策规定纳入救助范围。

县农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全面负责鹿寨县水域禁渔工作的实施和协调,下属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具体负责管辖江段违规捕捞作业行为的查处、宣传发动、渔民服务。向各有关部门提供登记在册渔民的信息等工作。

实施水域禁渔期制度河段的乡镇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禁渔工作,按照“认识到位、宣传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的总体要求,切实做好水域禁渔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3月1日以前)

1.宣传发动。3月份以前,县农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禁渔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并通过悬挂横幅、张贴通告、标语及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同时利用渔政执法船(艇)、执法车辆等在渔港、渔村等要区进行流动宣传,使国家禁渔期制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争取社会各界和渔民群体对实施禁渔期制度的理解和支持,为实施禁渔期制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做好调查摸底。县农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及禁渔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深入沿江渔村、码头开展调查摸底,摸清禁渔渔船数量,做好禁渔渔船登记,建立禁渔渔船档案,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禁渔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和监督管理的有效开展。

3.落实责任。制定方案成立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和人员分工。

4.设置标识。设置导江和江口乡河段分界点的“广西水域禁渔区”标识,并检查标识是否完整、牢固,做到禁渔范围明确,标识清楚。

5.检查指导。各相关单位及禁渔区乡镇要立足于抓早、抓实,积极组织落实好禁渔监督管理的执法队伍、执法船艇等相关准备工作。3月1日以前,县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人员对沿河乡镇全面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县农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及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必须确保应禁渔渔船在3月1日0时前一律封网休渔。

(二)实施阶段(3月1日至6月30日)

1.加强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禁渔区乡镇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加强协调配合,采取自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水上检查与市场检查相结合,重点突击检查与早晚常规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措施,共同把禁渔管理工作抓好,抓出成效。禁渔前期,要以抓第一艘违规捕捞船只,取缔第一片下水网具,处理第一个违规作业者,查处第一批上市的江河鱼货为突破口,积累执法经验,拓宽宣传教育面,提高渔民守法意识,确保禁渔工作扎实有效,为下一步开展人工增殖放流活动奠定基础;做好资源监测和本辖区禁渔期间所涉及的渔船数、渔民数和查处违规案件等情况的统计工作。

2.加强港内休渔渔船监管。禁渔期间,要加强对休渔渔村码头停泊船只监管,分别在江口乡、导江乡渔村设立不定期监控点,24小时对休渔船只实施监控;定期检查油库等补给单位,不得为休渔船只提供补给,防止休渔船只违规生产,同时杜绝外来渔船进入禁渔区生产作业。

3.切实抓好渔船安全监管工作。禁渔期间,渔船停泊相对集中,时间长,容易引发各类事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把休渔船只的安全作为休渔管理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划分好休渔渔船停泊区,认真落实休渔船只的“三防”(防火、防盗、防污染)措施。防火工作是“三防”工作的重点,要严管重罚,堵住火源,做到“三不准”:不准把汽油、柴油、液化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留在休渔的渔船上;不准在休渔渔船停泊区内进行电焊、风割等明火作业和燃放烟花炮竹;不准在休渔渔船集中停泊的码头装卸、运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保证24小时有人看管渔船,防止突发事件发生。要坚决禁止渔船非法从事载客或其它运输活动,严厉打击渔船从事搭载等违章行为,确保休渔渔船安全。

4.加强信息报送。禁渔期间,要及时掌握辖区禁渔进展动态,及时将禁渔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及成功做法进行总结,报送县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汇总上报,报送时间为:禁渔期3、4、5、6月份的每月15日、30日,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5.建立举报制度。设立禁渔举报电话,在报刊、电视、网络公布禁渔举报电话号码,接受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对群众举报事项经登记后,要明确责任查处的部门、要求和时限,同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举报人及有关举报情况,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6.切实做好服务。禁渔期间,县农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要组织渔民开展安全生产技能及渔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组织渔民开展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引导和协助渔民做好修船、修机、补网等备航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妥善解决禁渔期间专业捕捞渔民特别是困难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确保渔区社会稳定。禁渔结束前,要做好供油等后勤服务保障,确保渔船、渔民在7月1日0时后能及时进行正常捕捞作业。

(三)总结验收阶段(6月30日至8月31日)

1.加强水上执法监管。禁渔结束开捕后,大量渔船集中进行捕捞生产,水上监管任务繁重。各有关单位、禁渔区乡镇在教育渔民严格遵守渔业法律法规的同时,积极组织执法力量加强水上的执法监管,特别是江口、导江河段的巡逻监管,及时查处违规生产渔船,切实巩固实施禁渔期制度成果。

2.做好总结。禁渔结束后,禁渔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总结的禁渔工作经验,肯定成绩,查找不足,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于7月13日前将总结材料报市禁渔管理工作办公室。

五、举报电话和联络方式

(一)举报电话。县禁渔管理举报电话为:6812167(县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6816223(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6812657(县公安局)、6811748(县工商质监局)。

(二)联络方式。县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鹿寨镇金鸡路7-6号联系电话:6816223 6812167传真:6865123电子邮箱:lzx6816223@126.comlzx6812545@126.com

六、附则

本方案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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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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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鹿寨县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11日

 

鹿寨县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关于内陆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对行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鹿寨县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

一、禁渔内容

(一)禁渔区

鹿寨县境内内陆全水域。

(二)禁渔期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时段为4个月。

(三)禁止类型

除沿岸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止禁渔辖区所有餐馆、酒楼、集贸市场销售江鱼。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管理目标

以陆上检查为主,把好码头、水上停泊点、市场管理关,同时坚持水陆结合,切实加强水上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规捕捞行为,努力实现“四个确保”:确保禁渔期渔船全部按时进港休渔;确保禁渔期休渔渔船无违规事件发生;确保禁渔期间渔港渔船无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禁渔期间渔区社会稳定。

三、组织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2018年水域禁渔工作顺利进行,成立鹿寨县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县境内水域禁渔工作。

组 长:韦鸿英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韦 婉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罗泽全 农业局局长

成 员:古藩庆 县财政局副局长

吴兰芬 县民政局副局长

邓 淇 县公安局副局长

潘发刚 县工商质监局副局长

李建波 县农业局副局长、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兼)

梁耀华 江口乡副乡长

白明均 导江乡副乡长

钟佩武 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我县实施水域禁渔期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建波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钟佩武兼任,各成员单位安排一名业务骨干负责联络工作。

(二)部门分工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水域禁渔期间登记在册渔民的生活补贴及禁渔相关工作经费等,将我县实施水域禁渔制度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妨碍、干扰禁渔工作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收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违法捕捞案件。

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对集贸市场内违法经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民政局: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渔民对象及其家庭,按政策规定纳入救助范围。

县农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全面负责鹿寨县水域禁渔工作的实施和协调,下属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具体负责管辖江段违规捕捞作业行为的查处、宣传发动、渔民服务。向各有关部门提供登记在册渔民的信息等工作。

实施水域禁渔期制度河段的乡镇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禁渔工作,按照“认识到位、宣传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的总体要求,切实做好水域禁渔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3月1日以前)

1.宣传发动。3月份以前,县农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禁渔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并通过悬挂横幅、张贴通告、标语及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同时利用渔政执法船(艇)、执法车辆等在渔港、渔村等要区进行流动宣传,使国家禁渔期制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争取社会各界和渔民群体对实施禁渔期制度的理解和支持,为实施禁渔期制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做好调查摸底。县农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及禁渔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深入沿江渔村、码头开展调查摸底,摸清禁渔渔船数量,做好禁渔渔船登记,建立禁渔渔船档案,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禁渔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和监督管理的有效开展。

3.落实责任。制定方案成立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和人员分工。

4.设置标识。设置导江和江口乡河段分界点的“广西水域禁渔区”标识,并检查标识是否完整、牢固,做到禁渔范围明确,标识清楚。

5.检查指导。各相关单位及禁渔区乡镇要立足于抓早、抓实,积极组织落实好禁渔监督管理的执法队伍、执法船艇等相关准备工作。3月1日以前,县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人员对沿河乡镇全面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县农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及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必须确保应禁渔渔船在3月1日0时前一律封网休渔。

(二)实施阶段(3月1日至6月30日)

1.加强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禁渔区乡镇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加强协调配合,采取自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水上检查与市场检查相结合,重点突击检查与早晚常规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措施,共同把禁渔管理工作抓好,抓出成效。禁渔前期,要以抓第一艘违规捕捞船只,取缔第一片下水网具,处理第一个违规作业者,查处第一批上市的江河鱼货为突破口,积累执法经验,拓宽宣传教育面,提高渔民守法意识,确保禁渔工作扎实有效,为下一步开展人工增殖放流活动奠定基础;做好资源监测和本辖区禁渔期间所涉及的渔船数、渔民数和查处违规案件等情况的统计工作。

2.加强港内休渔渔船监管。禁渔期间,要加强对休渔渔村码头停泊船只监管,分别在江口乡、导江乡渔村设立不定期监控点,24小时对休渔船只实施监控;定期检查油库等补给单位,不得为休渔船只提供补给,防止休渔船只违规生产,同时杜绝外来渔船进入禁渔区生产作业。

3.切实抓好渔船安全监管工作。禁渔期间,渔船停泊相对集中,时间长,容易引发各类事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把休渔船只的安全作为休渔管理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划分好休渔渔船停泊区,认真落实休渔船只的“三防”(防火、防盗、防污染)措施。防火工作是“三防”工作的重点,要严管重罚,堵住火源,做到“三不准”:不准把汽油、柴油、液化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留在休渔的渔船上;不准在休渔渔船停泊区内进行电焊、风割等明火作业和燃放烟花炮竹;不准在休渔渔船集中停泊的码头装卸、运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保证24小时有人看管渔船,防止突发事件发生。要坚决禁止渔船非法从事载客或其它运输活动,严厉打击渔船从事搭载等违章行为,确保休渔渔船安全。

4.加强信息报送。禁渔期间,要及时掌握辖区禁渔进展动态,及时将禁渔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及成功做法进行总结,报送县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汇总上报,报送时间为:禁渔期3、4、5、6月份的每月15日、30日,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5.建立举报制度。设立禁渔举报电话,在报刊、电视、网络公布禁渔举报电话号码,接受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对群众举报事项经登记后,要明确责任查处的部门、要求和时限,同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举报人及有关举报情况,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6.切实做好服务。禁渔期间,县农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要组织渔民开展安全生产技能及渔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组织渔民开展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引导和协助渔民做好修船、修机、补网等备航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妥善解决禁渔期间专业捕捞渔民特别是困难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确保渔区社会稳定。禁渔结束前,要做好供油等后勤服务保障,确保渔船、渔民在7月1日0时后能及时进行正常捕捞作业。

(三)总结验收阶段(6月30日至8月31日)

1.加强水上执法监管。禁渔结束开捕后,大量渔船集中进行捕捞生产,水上监管任务繁重。各有关单位、禁渔区乡镇在教育渔民严格遵守渔业法律法规的同时,积极组织执法力量加强水上的执法监管,特别是江口、导江河段的巡逻监管,及时查处违规生产渔船,切实巩固实施禁渔期制度成果。

2.做好总结。禁渔结束后,禁渔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总结的禁渔工作经验,肯定成绩,查找不足,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于7月13日前将总结材料报市禁渔管理工作办公室。

五、举报电话和联络方式

(一)举报电话。县禁渔管理举报电话为:6812167(县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6816223(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6812657(县公安局)、6811748(县工商质监局)。

(二)联络方式。县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鹿寨镇金鸡路7-6号联系电话:6816223 6812167传真:6865123电子邮箱:lzx6816223@126.comlzx6812545@126.com

六、附则

本方案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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