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8〕61号:关于印发《鹿寨县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8-08-17 10:57   |  作者: 廖元锋

 

 

鹿寨县人民政府

 

鹿政办发〔2018〕61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鹿寨县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8月14日

 

 

鹿寨县开展行政规范性

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文件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209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8〕132号)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特制定如下清理工作方案:

一、清理自查范围

此次清理自查的范围是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自查职责

清理自查工作坚持全面清理、应改尽改、应废尽废的原则,根据“谁起草、谁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确立清理自查责任主体。

(一)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自查意见和建议,送县法制办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自查。

(二)县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自查;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自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自查。

三、清理自查标准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自查自纠,并按程序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1.以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2.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

3.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的;

4.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

5.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的;

6.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

(二)证明事项清理标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废止或者修改程序。

2.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证明事项,尽可能予以取消,并按程序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四、清理自查要求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自查自纠标准对由本单位实施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筛查,2018年9月17日前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填写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意见表、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意见表(见附件1、2),加盖公章后送至县法制办汇总审查。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证明事项清理标准对由本单位实施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筛查,2018年9月17日前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清理情况报告,填写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清理意见表、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清理意见表(见附件3、4)加盖公章后送至县法制办汇总审查。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自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开展清理自查工作。坚决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柳州市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部署,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做到全覆盖、不遗漏,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要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按规定时限、保质保量地完成此次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清理自查结果。

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制定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通过网站、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统一公布本单位继续有效、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中,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清理结果时,要明确规定完成修订的时间(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半年内)以及到期未完成修订的,一律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清理工作结束后,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及未按时完成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清理单位要对自己的清理意见和清理结果负责,县法制办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对报送的清理意见严格审核,确保清理结果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

五、其他事宜

各清理自查主体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县法制办反映。需要清理的鹿寨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5,请各清理单位认真对照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和证明事项清理情况报告及相关表格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lzxfzb@163.com。联系人:王秋莲,联系电话:6811283。

 

附件:1.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意见表

      附件1: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意见表.xls

2.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意见表

附件2: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意见表.xls

3.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清理意见表

附件3: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清理意见表.xls

4.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清理意见表

附件4: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清理意见表.xls

5.鹿寨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5:鹿寨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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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办发〔2018〕61号:关于印发《鹿寨县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8-08-17 10:57    |  作者: 廖元锋

 

 

鹿寨县人民政府

 

鹿政办发〔2018〕61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鹿寨县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8月14日

 

 

鹿寨县开展行政规范性

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文件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209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8〕132号)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特制定如下清理工作方案:

一、清理自查范围

此次清理自查的范围是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自查职责

清理自查工作坚持全面清理、应改尽改、应废尽废的原则,根据“谁起草、谁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确立清理自查责任主体。

(一)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自查意见和建议,送县法制办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自查。

(二)县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自查;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自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自查。

三、清理自查标准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自查自纠,并按程序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1.以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2.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

3.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的;

4.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

5.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的;

6.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

(二)证明事项清理标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废止或者修改程序。

2.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证明事项,尽可能予以取消,并按程序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四、清理自查要求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自查自纠标准对由本单位实施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筛查,2018年9月17日前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填写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意见表、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意见表(见附件1、2),加盖公章后送至县法制办汇总审查。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证明事项清理标准对由本单位实施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筛查,2018年9月17日前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清理情况报告,填写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清理意见表、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清理意见表(见附件3、4)加盖公章后送至县法制办汇总审查。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自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开展清理自查工作。坚决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柳州市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部署,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做到全覆盖、不遗漏,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要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按规定时限、保质保量地完成此次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清理自查结果。

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制定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通过网站、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统一公布本单位继续有效、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中,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清理结果时,要明确规定完成修订的时间(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半年内)以及到期未完成修订的,一律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清理工作结束后,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及未按时完成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清理单位要对自己的清理意见和清理结果负责,县法制办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对报送的清理意见严格审核,确保清理结果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

五、其他事宜

各清理自查主体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县法制办反映。需要清理的鹿寨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5,请各清理单位认真对照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和证明事项清理情况报告及相关表格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lzxfzb@163.com。联系人:王秋莲,联系电话:6811283。

 

附件:1.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意见表

      附件1: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意见表.xls

2.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意见表

附件2: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意见表.xls

3.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清理意见表

附件3: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清理意见表.xls

4.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清理意见表

附件4: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清理意见表.xls

5.鹿寨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5:鹿寨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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