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8〕95号:关于印发《鹿寨县界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办法》的通知
鹿寨县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鹿政办发〔2018〕95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界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鹿寨县界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28日
鹿寨县界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 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县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 政府派出机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办法。
一般行政决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本县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