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9〕24号:关于印发鹿寨县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鹿寨县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鹿政办发〔2019〕24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6月12日
鹿寨县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工作
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中发〔2015〕36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桂发〔2016〕24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柳政办〔2017〕164号)关于“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对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促进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工作范围
本方案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特征:一是文件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才可制定规范性文件。二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它是面向社会发布的,管理的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如果是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的管理事项,部门间的协调等事项均不是规范性文件。三是具有在一定范围普遍适用性。即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具体针对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相对人,而是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所有的不特定的相对人。四是在一定时期反复适用。既可以对同一相对人反复适用,也可以适用于不同的相对人;只要是同一事项都适用这一文件的规定,而不是一次性适用;它不仅适用于当下的事项,而且适用于往后发生的同类事项。五是内容规定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既包括实体性的权利义务,也包括程序性的权利义务。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所属部门、双重管理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发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纳入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范围。
三、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工作程序
(一)县人民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
1.起草单位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同时一并报送提请县人民政府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政策解读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向单位征求书面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和社会征求意见等)以及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
2.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领导批示将送审稿和其他有关材料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3.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照办文程序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经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后,县司法局予以登记并核发编号。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
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制发文字号送印。
5.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发布。
6.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参照县人民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程序。
(二)各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
1.起草股室将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2.已通过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的,由本部门进行集体讨论,并经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签。
3.起草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报送县司法局进行统一登记。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须同时提交登记报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政策解读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向单位征求书面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和社会征求意见等)以及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材料报送齐全的,县司法局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补齐材料后予以受理。
4.县司法局在接到报送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属急件的要及时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登记并核发编号;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5.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制定部门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同时交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编制要求
规范性文件必须使用专用发文字号。文种代字统一使用“规”字。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均以“鹿政规”作为公文字号,按照年度编排文号,如:县司法局“三统一”登记县人民政府2019年第3份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鹿政规〔2019〕3号”。部门规范性文件以“鹿XX(部门简称)规” 作为公文字号,按照年度编排文号,如:县司法局“三统一”登记县民政局2019年第1份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鹿民规〔2019〕1号”。
五、工作要求
(一)县司法局要切实做好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工作,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与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等工作制度的衔接,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规范性文件信息系统,及时公布经统一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方便公众查阅、下载。
(二)全县范围内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单位,都要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基本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本方案施行前的规范性文件不另行补办登记、编号及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新制定和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按照本方案实施。本方案施行后,凡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年第一季度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经公布并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寨县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鹿政办发〔2017〕99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失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