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9〕38号:关于印发鹿寨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鹿寨县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鹿政办发〔2019〕38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
乡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7月23日
鹿寨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升低保识别精准率,进一步提升基层最低生活保障便民、惠民服务水平,稳步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权限下放改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区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民发〔2019〕7号)、《柳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民发〔2019〕56号)和区市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探索行政审批“接、放、管、服”相关文件和工作要求,决定将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于2019年7月全面下放至乡镇。为确保审批权下放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为遵循,聚焦特殊困难群体,履行基本民生保障,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尤其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改善民生和兜底脱贫攻坚的作用,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优化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效率,推动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发展,使最低生活保障更加便民、惠民,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用上更加明显,切实提高救助对象的准确度和审批时效,维护社会救助的公正性,提升群众对救助工作的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完善制度,探索创新”原则。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措施,在现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体系框架内,立足创新,积极探索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机制改革。
(二)坚持“权责一致,改进机制”原则。及时转变工作职能,做到权责统一,突出乡镇人民政府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增强县民政部门督促低保政策在基层落实和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监管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坚持“简政放权、提高效能”原则。下放城乡低保审批权限,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举措,提高工作效率与效能的现实选择,同时也是解决城乡低保对象不够精准、审批不够及时等问题的探索之举,通过审批权下放,优化低保审核审批流程,加大审批频率,缩短审批时间,更加便捷服务困难群众,实现精准救助,维护社会救助的公平公正。
(四)坚持“部门协作,稳步推进”原则。县财政、纪委监委、审计和司法等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与民政部门加强配合协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乡镇工作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授权。坚持政府主导,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直接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通过县人民政府明确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委会三级的工作职责,确保各乡镇、各部门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中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切实提高低保对象认定精准度,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
县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指导、协调、监管主体责任。制定我县低保相关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对低保对象相关工作。指导各乡镇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等低保工作;负责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按照乡镇每季度提交的新申请审批低保对象备案名册按照不得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低保金并进行社会化发放;加强对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监管,定期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低保救助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低保受理、审核、审批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包括申请受理、组织入户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发起核对和审批,以及公示监督(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拟审批公示,以及低保对象长期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以及按月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册、新审批低保对象名册及相关备案材料报送县民政局等工作。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及审核工作;协助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协助做好第三方入户核查有关工作。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生活困难的家庭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或依申请人委托代为提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民主评议结果公示、审批结果公示、材料收集上报和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工作。
(三)审核审批认定程序。县民政局要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桂民发〔2016〕79号)等文件的精神,制定好切合实际和便于操作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细化工作操作流程,落实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低保对象认定的精准度。将城乡低保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受理低保申请,经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程序后,审定并批准低保对象及分类,审批结果汇总上报至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对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申请受理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因病因老返贫致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除外),由户主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个人能够提供的相关生活困难证明,如实报告本家庭基本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并承诺所报告的内容属实,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按手印。对于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受理,登录平台录入信息;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日内,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包括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等)组织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录入工作,并同步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发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乡镇民政办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打印《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附件2),核查人员根据申请表内容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情况、家庭成员信息等进行入户核查。
3.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委托核对
乡镇人民政府在接收申请人完整材料和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委托书后,委托核对工作机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程序开展下一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4.民主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相关工作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本行政村熟悉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的民主评议会,其中村(社区)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5.调查民主评议结果公示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该根据入户调查获取的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开栏进行公示张贴,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对于初次公示后有异议的申请人,在公示期结束之前向本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到反映后,启动再次入户核查程序,答复异议并次进行公示;如再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相关工作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本行政村熟悉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入户核查人员、申请人等人员,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对有异议的申请人家庭进行民主评议,并对民主评议结果再次进行公示。
6.签署审核意见(提出拟保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材料、入户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公示等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拟审批保障对象。
7.拟审批对象公示
将拟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在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社区)务公开栏和自然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8.签署审批意见
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从低保信息系统导出)签批并报送县民政局进行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应当派人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从低保信息系统导出)签批和报送县民政局进行备案。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9.县民政部门组织抽查
县民政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审核意见、审批结果、当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册、拟发放低保金数额清单等备案材料后,应当进行二次审查,并入户抽查,抽查比例应不低于30%。对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公职人员、村居委干部、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民政局应当100%入户调查核实。
10.资金发放
县民政局向县财政部门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册和拟发放低保金数额,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按月直接发放到低保家庭的“一卡通”账户。
(四)完善信息数据,提高低保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与自治区、市级民政部门联系,及时理顺最低生活保障无纸化网上审批改革,争取自治区单独设置乡镇网上审批最低生活保障试点模块,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端口前置到乡镇。
四、审批权下放时间安排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时间于2019年7月起全面下放,由县民政局印制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乡镇授权书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与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订授权。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政治站位。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与李克强总理批示的工作举措,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让群众办事更便捷的改革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的重大意义,确保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纳入我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重要议事日程,扎实推进工作开展。为加强对我县工作的统筹协调,成立鹿寨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韦鸿英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韦兰燕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张俭文 县民政局局长
徐文忠 县财政局局长
刘革成 县司法局局长
吴宏开 县审计局局长
廖 剑 县扶贫办主任
陈梦军 黄冕镇镇长
黄雪勇 平山镇镇长
韦家东 中渡镇镇长
梁 坤 江口乡乡长
秦春发 导江乡乡长
梁定峰 寨沙镇镇长
韦柳春 四排镇镇长
刘春霞 拉沟乡乡长
韦继寿 鹿寨镇镇长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张俭文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民政局副局长吴兰芬同志(兼)任,成员由县民政局相关股室人员和根据工作需要由联席成员单位选派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做好综合协调工作,细化工作流程,培训和监管乡镇开展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安排、保障供给和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县财政要结合实际需要适当安排工作经费。
县审计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监督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县扶贫部门做好扶贫政策措施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扶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发展生产,稳定脱贫。
县司法部门根据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县民政部门做好规范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有力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工作,确保工作接得住,管得好。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也要加强舆论引导,多角度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良好工作成效,为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