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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223007794317P/2021-7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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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18日
标  题:
鹿政办发〔2021〕5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寨县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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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办发〔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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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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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办发〔2021〕5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寨县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1-02-18 17:25   |  作者: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12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2月18日


鹿寨县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四)上级财政安排的各种专项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拨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一)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开具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二)财政授权支付,是指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自行开具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或提取现金。

第五条 财政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由县财政向用款单位下达预算指标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同时应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拨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按分月度用款计划、按项目进度和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原则。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拨付的程序:由用款单位提出拨款申请,由县财政局根据预算指标、专项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实施进度、非税收入专户缴存、国库库款情况及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情况审核后提出意见,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或报备后方可拨付。

第二章 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八条 经县人大批准的预算中涉及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的基本支出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单位用款需要和均衡拨款的原则,结合财政库款情况及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情况拨付给用款单位,其中工资支出根据工资统发办法拨付。

第九条 经县人大批准的预算中已明确分配方案或补助标准的项目支出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财政库款情况及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情况审核拨付。

第十条 经县人大批准的预算中未明确分配方案或补助标准,需要二次分配的项目支出资金,金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批;金额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核,由县长审批;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十一条 单位干部职工平时零星调资及人员增减变动,由县财政局根据中共鹿寨县委组织部或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文件按月办理。对国家出台的调资等政策性增支因素,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由县财政相应调整各部门预算,每年11月份前将预算调整情况报请县人大批准后,相应调整年度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下达后,对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调整,原则上不予考虑。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整预算的:

(一)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一般性调整资金,经县人民政府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由县长委托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批;

(二)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一般性调整资金,经县人民政府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核,由县长审批;

(三)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一般性调整资金,须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四)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一般性调整资金,须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年度执行中调整的预算,由县财政局依据县人民政府批复的文件、按照用款进度、财政库款情况及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情况及时办理拨付。

第三章 政府性基金的拨付管理

第十三条 经县人大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的拨付由县财政局根据单位用款需要和均衡拨款的原则,结合财政库款情况及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给用款单位。

第十四条 对政府性基金的调整:

(一)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由县长委托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批;

(二)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核,由县长审批;

(三)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须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四)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须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政府性基金的调整,由县财政局依据县人民政府批复的文件、按照用款进度和内部审签程序的规定及时办理拨付。

第四章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十五条 对属于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范畴的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及事业费,由县财政局根据单位用款需要和均衡拨款的原则,结合财政专户存款情况拨付给用款单位。

第十六条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财政专户存款情况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批。

第五章 上级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上级专项资金是中央、自治区、柳州市下达的各种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其他通过财政渠道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有专门拨付管理规定的,依照专项管理规定条款执行;其他专项资金的拨付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上级专项资金的使用:

(一)对于上级已明确分配方案或补助标准的上级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财政库款情况审核拨付。金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备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备案;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县长备案。

(二)对于上级未明确分配方案或补助标准,需要二次分配的上级专项资金,金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批;金额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核,由县长审批;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批。

上级专项资金的拨付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财政库款情况审核拨付。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资金拨款标准按照工程进度拨款。预拨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0%(上级资金管理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应拨工程进度款按照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计算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特殊专项资金(如社保资金),按县人民政府批复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审计部门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要不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项目主管领导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不得通过将资金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审批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从严查处,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以确保财政性资金有效、安全、规范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寨县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鹿政办发〔2016〕4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自治区、市驻鹿各单位,市人民政府。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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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12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2月18日


鹿寨县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四)上级财政安排的各种专项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拨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一)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开具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二)财政授权支付,是指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自行开具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或提取现金。

第五条 财政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由县财政向用款单位下达预算指标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同时应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拨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按分月度用款计划、按项目进度和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原则。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拨付的程序:由用款单位提出拨款申请,由县财政局根据预算指标、专项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实施进度、非税收入专户缴存、国库库款情况及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情况审核后提出意见,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或报备后方可拨付。

第二章 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八条 经县人大批准的预算中涉及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的基本支出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单位用款需要和均衡拨款的原则,结合财政库款情况及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情况拨付给用款单位,其中工资支出根据工资统发办法拨付。

第九条 经县人大批准的预算中已明确分配方案或补助标准的项目支出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财政库款情况及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情况审核拨付。

第十条 经县人大批准的预算中未明确分配方案或补助标准,需要二次分配的项目支出资金,金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批;金额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核,由县长审批;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十一条 单位干部职工平时零星调资及人员增减变动,由县财政局根据中共鹿寨县委组织部或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文件按月办理。对国家出台的调资等政策性增支因素,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由县财政相应调整各部门预算,每年11月份前将预算调整情况报请县人大批准后,相应调整年度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下达后,对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调整,原则上不予考虑。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整预算的:

(一)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一般性调整资金,经县人民政府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由县长委托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批;

(二)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一般性调整资金,经县人民政府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核,由县长审批;

(三)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一般性调整资金,须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四)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一般性调整资金,须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年度执行中调整的预算,由县财政局依据县人民政府批复的文件、按照用款进度、财政库款情况及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情况及时办理拨付。

第三章 政府性基金的拨付管理

第十三条 经县人大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的拨付由县财政局根据单位用款需要和均衡拨款的原则,结合财政库款情况及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给用款单位。

第十四条 对政府性基金的调整:

(一)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由县长委托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批;

(二)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核,由县长审批;

(三)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须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四)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须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政府性基金的调整,由县财政局依据县人民政府批复的文件、按照用款进度和内部审签程序的规定及时办理拨付。

第四章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十五条 对属于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范畴的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及事业费,由县财政局根据单位用款需要和均衡拨款的原则,结合财政专户存款情况拨付给用款单位。

第十六条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财政专户存款情况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批。

第五章 上级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上级专项资金是中央、自治区、柳州市下达的各种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其他通过财政渠道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有专门拨付管理规定的,依照专项管理规定条款执行;其他专项资金的拨付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上级专项资金的使用:

(一)对于上级已明确分配方案或补助标准的上级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财政库款情况审核拨付。金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备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备案;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县长备案。

(二)对于上级未明确分配方案或补助标准,需要二次分配的上级专项资金,金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批;金额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核,由县长审批;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批。

上级专项资金的拨付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财政库款情况审核拨付。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资金拨款标准按照工程进度拨款。预拨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0%(上级资金管理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应拨工程进度款按照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计算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特殊专项资金(如社保资金),按县人民政府批复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审计部门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要不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项目主管领导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不得通过将资金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审批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从严查处,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以确保财政性资金有效、安全、规范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寨县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鹿政办发〔2016〕4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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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驻鹿各单位,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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