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3007794317P/2025-15327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文单位:
-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年07月18日
- 标 题:
- 鹿政办发〔2025〕5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寨县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鹿政办发〔2025〕5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7月18日
- 效力状态:
- 相关解读:
鹿政办发〔2025〕5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寨县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7月18日
鹿寨县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从严落实生态环境责任制,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源治理,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坚决守住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自2025年7月至12月,按照“全面排查、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标本兼治”的要求,不分阶段、边查边改,科学精准排查畜禽养殖污染突出问题,依法依规整治,去除污染存量,遏制问题增量,打好碧水保卫战,畜禽养殖污染多发频发态势得到有效控制,人民群众满意度、认可度得到有效提升,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健康发展良性互动。
二、排查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开展污染问题排查工作,应排尽排、不留死角,实现问题清仓见底。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和臭气扰民等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现象,重点摸排洛江、洛清江、石榴河等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禁养区;重要湿地、岩溶地区及溶洞、地下河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和养殖密集区。具体要做到“五查”。
(一)查污染情况。重点排查畜禽养殖废弃物是否存在未经处理直排、偷排、渗出、泄漏等,是否存在虽经处理但未达标排放,是否未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造成恶臭等违法行为。
(二)查选址情况。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禁养区内是否存在畜禽规模养殖场,以及选址在重要湿地、岩溶地区及溶洞、地下河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是否存在养殖污染风险隐患。
(三)查设施情况。排查畜禽养殖场(户)是否按照环评要求和养殖规模配套建设相适应的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配套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符合无害化处理要求等情况。
(四)查利用情况。排查畜禽养殖场(户)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消纳土地面积是否匹配、是否发挥实际效果或者是否委托他人处理等,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是否建立粪肥还田计划和畜禽粪污处理利用台账。
(五)查履职情况。通过走访责任人、员工和周边群众,了解履职情况。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把关畜禽养殖准入条件。
三、集中整治
各乡(镇)、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问题比较轻微的,要尽快处理、消除影响;对于群众反映强烈、多发频发的,以及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改造达标、关停整治、调整搬迁、立案查处等四类进行分类施策。
(一)改造达标类: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超出土地消纳能力的,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罚。
(二)关停整治类:对未依法依规办理环评手续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未配套建设或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完成整改并依法查处。
(三)调整搬迁类:对环境承载超负荷的养殖密集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要采取建设完善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等措施进行治理。对拒不搬迁的畜禽养殖场(户),由相关职能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四)立案查处类:对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由生态环境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对违法直排、偷排、漏排、渗出、泄漏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养殖场(户),造成污染事实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依法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安排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养殖场的排查整治,在2025年7月28日前要基本完成专项行动开展以前发现的存量问题整改,县农业农村局、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压紧压实整改主体责任,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目标、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实行“拉条挂帐,销号管理”,对全面排查发现的问题,能够立即整改的,立行立改,整改完成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销号审核表(详见附件4)报送县工作专班办公室;对问题复杂、短期难以整改到位的,要会商研判,分类有序整治。在2025年8月—11月每月2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问题清单和整改情况(详见附件1、2、3)报送县工作专班办公室。在2025年12月1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报送县工作专班办公室。在专项行动期间,县工作专班将组建帮扶指导组,开展帮扶指导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中共鹿寨县委办公室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寨县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工作专班主要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的通知》(鹿办〔2025〕15号)精神,本次专项行动由县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工作专班牵头负责全面统筹协调相关工作,负责研究解决排查中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
具体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牵头落实,由县农业农村局、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卫健局等成员单位人员组成排查组,负责排查专项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范围做好专项行动相关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对排查整治发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好整改督促工作;会同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督促抓好落实;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长效机制。
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科学研判分析、精准分类施治,并加强监管巡查,对违法违规的规模养殖场(户)依法依规严格查处;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并督促抓好落实;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长效机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乡(镇)在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指导乡(镇)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核实和上图入库。协助乡(镇)对喀斯特地貌区域及溶洞、地下河等生态敏感区和养殖密集区开展畜禽污染问题排查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聚焦饮用水水源地、河湖水域岸线、水土保持、水功能区管理,防止养殖活动污染水体、妨碍行洪。
县林业局:负责林地、湿地等生态空间保护,严格管控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内的畜禽养殖项目建设,维护生态安全。
县卫健局:负责养殖场周边村庄饮用水水质监测,确保周边群众饮水安全。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养殖场排查整治,及时制止和报告畜禽养殖污染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污染行为按职责范围执法查处。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实事求是,既不能搞“一刀切”和“大呼隆”整治,也不能熟视无睹、听之任之。要积极落实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排查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摸底数、建清单,分类整治突出问题,确保不留死角、不打折扣、不走过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有力有效推动排查整治落地见效,促进畜牧业绿色转型。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辖区内的排查整治工作,及时制止和报告畜禽养殖污染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污染行为按职责范围执法查处。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及时制止和报告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排查整治发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好整改的指导和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日常发现和其他部门移交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对发现的粪污综合利用不规范、不到位问题及时移交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整改。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相关工作。
(三)加强监管执法。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从严从实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牵头挂牌督办,形成“查办一案、震慑一片”的高压态势,倒逼畜禽养殖企业严格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推动养殖行业绿色转型发展。
(四)建立长效机制。养殖业主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技术改造,鼓励使用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和异位发酵床技术。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畜禽粪污利用技术指导力度,提高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生态环境部门要完善环境举报机制,对于群众投诉问题要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对被群众反复投诉的问题要提级督办,及时回应群众诉求。以此项行动为契机,坚持标本兼治,对制度机制及时查缺补漏,进一步建立健全养殖制度、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污染防治规划、日常联合监管和预警机制等长效闭环机制。要适时对集中整治开展“回头看”,防止问题反弹,遏制新问题发生,持续巩固提升整治成果。
(五)严明工作纪律。排查整治工作坚持循序渐进、务求实效。要严守廉洁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不安排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严禁泄露敏感信息。严格把控宣传报道、管控网络舆情,严防产生负面舆情。
(六)严肃追责问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审核、谁负责”的全过程责任追溯制度。对排查流于形式、整改不力、效果不明显的予以约谈;对因履职不到位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做到移交一批、查处一批、问责一批、警示一批。
附件:1.鹿寨县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问题清单
2.鹿寨县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情况统计表
3.鹿寨县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4.鹿寨县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问题销号审核表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8日印发
附件1
鹿寨县畜禽养殖污染突出问题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养殖场基本情况 |
排查发现存在污染或污染隐患问题(简要描述) |
问题整治进展 |
责任部门 | |||||||
养殖场(户)名称 |
具体地址(到村组) |
经度 |
纬度 |
养殖种类 |
养殖规模(设计存栏量与年出栏量) |
整治方式 |
整治时限 |
完成情况(是/否) |
|||
填表说明:1.整治方式:“改造达标”填“1”、“关停整治”填“2”、“调整搬迁”填“3”、“立案查处”填“4”、其他。
2.养殖规模:填写设计存栏量,年出栏量,如存栏300头/出栏500头。
3.排查发现问题:可立行立改的问题,由县级自行统计留存,不再汇总到自治区专班。
4.经度、纬度保留到小数点后5位。
附件2
鹿寨县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县市区名称 |
县级部门履职情况 |
基层人员配备情况 |
发现存在“六查”问题的养殖场数量 | |||||||||
是否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
是否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 |
是否建立日常监管和部门间协作机制 |
机构改革前与改革后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人员数量情况 |
机构改革前与改革后从事生态环境工作的人员数量情况 |
未依法依规办理环评手续养殖场数 |
造成污染事实的养殖场数 |
禁养区出现规模养殖场数 |
特殊生态区具有污染隐患的养殖场数 |
未按规定配备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的养殖场数 |
污染防治设备设施不使用或运转不正常养殖场数 |
粪污未按需实现有效资源化利用的养殖场数 | |
例:改革前共XX人(其中执法XX人)/改革后XX人(其中执法XX人) |
||||||||||||
合计 |
填表说明:1.1-3列根据排查情况填写是或否。
2.4-12列填写个数。
3.造成污染事实包含:养殖场粪污未经处理直排、偷排、渗出、泄漏等,虽经处理但未达标排放,未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造成恶臭等违法行为。
4.特殊生态区包含:喀斯特地貌的天坑、溶洞、天窗等敏感、生态脆弱地区。
5.未按规定配备废弃物处理设施包含:畜禽养殖场(户)未建设雨污分流设施、液体粪污未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配备的设备设施与设计存栏量、粪污处理工艺不匹配,未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和安全防护要求;未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未按环评批复落实污染防治处理设施。
6.污染防治设备设施不使用或运转不正常包含:设施设备闲置,不及时维护,存在裂痕或破损造成“三防”措施不到位、粪污溢流、渗排等。
7.粪污未按需实现有效资源化利用包含:畜禽养殖场(户)未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土地面积不匹配,或者未委托第三方处理等情况。
附件3
鹿寨县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个
乡 (镇) 名 称 |
养殖场摸排情况 |
问题排查情况 |
问题整治进展情况 | ||||||||||
摸排养殖场个数 |
摸排规模养殖场个数 |
摸排非规模养殖场个数 |
存量问题个数 |
新增排查发现问题个数 |
存量问题已完成整改且验收销号数 |
新增问题已完成整改且验收销号数 |
查处案件 结案数 |
存量问题未完成 整改数 |
新增问题未完成 整改数 | ||||
改造 达标数 |
关停 整治数 |
调整 搬迁数 |
立案查处数 | ||||||||||
合计 |
说明:存量问题一栏统计2021年以来中央和自治区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和信访交办问题、常态化监管问题清单、河湖长制发现问题、媒体曝光问题、群众投诉问题以及各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排查发现的问题。
附件4
鹿寨县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问题销号审核表
养殖场(户)名称 |
养殖场(户)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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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户)联系人姓名 |
养殖场(户)联系人电话号码 |
||
存在问题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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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及整改效果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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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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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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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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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