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规〔2019〕7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
鹿寨县人民政府文件
鹿政规〔2019〕7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鹿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2月25日
鹿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提高公路质量,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政府令1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指经市级以上交通部门认可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一)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二)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村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镇与乡镇之间及乡镇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村与村连接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乡道以上的公路的乡镇与村之间的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养护的原则。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中的大修、中修和县道的小修保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日常小修保养及编制好乡村道大修、中修计划上报县交通主管部门等养护管理。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村道的养护管理。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是本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公路管理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在广大群众中树立爱路护路,支持公路养护的社会意识,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H20-2007、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对农村公路及其设施进行维护,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将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障资金投入,制定公路养护计划,合理使用公路养护专款。依法做好本乡镇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美观。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养护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乡村共管”责任体系。
(一)县人民政府职责。
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设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有明确负责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的职能部门,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列入本县工作任务之一,每年从县财政中安排一定专款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公路水毁抢修、公路大中修工程,并进行部署、检查、督促。
(二)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建设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县公路管理所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设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标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
1.负责县道的管理和养护。
2.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3.对各乡镇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业务技术指导。
4.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5.按自治区交通厅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建立农村公路检查、考核、验收制度。
(三)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保护等方面工作,是具体实施辖区内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的主管单位。
2.落实本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人员和责任。要把养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配备专兼人员抓具体工作,保证公路养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3.负责向人民群众宣传公路养护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并抓好贯彻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群众履行为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4.负责把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到各行政村,明确任务和职责。
5.因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受阻时,根据受灾程度,尽可能多组织乡(镇)有关单位部门、包村工作组人员、村委、沿线群众、专业工作人员和机械共同进行抢修,尽快解决交通问题。
6.负责对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桥梁安全情况排查,重大险情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设置并维护危险路段的警示标志、标牌,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和修复乡、村道水毁工程及其它灾害造成的工程损毁,并负责筹措抢修和修复工程的资金。协助县交通运输局路政执法,制止侵占、破坏及损坏农村公路路产路权行为,并及时向县交通运输局报告。
7.负责对公路养护工作的检查、督促,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村委会的养护职责。
1.村民委员会是本辖区村道管理养护的主要单位。
2.组织村民制定“公路养护公约”并签订养护承包责任状。在村民中进行公路养护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自觉修路、养路、管路的意识。
3.配合县、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受益群众以“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养护工作。
4.负责组织和带领群众参加公路水毁工程的抢修,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5.使用好公路养护专款,确保公路养护质量,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要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6.按上级交通部门下达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任务进行养护,确保完成全年的养护工作任务。
7.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做好监督、检查、考核和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专用公路由使用单位负责养护管理,业务上接受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养护资金筹集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投资为主、村民自筹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筹集机制,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和广西有关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规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500元的标准,在县财政预算中安排并逐年增加。
第十四条 大、中修工程、水毁工程资金按具体项目通过向区级、市级争取专项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安排。
第十五条 公路沿线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召开群众代表会议,筹措一定的资金,用于辖区内的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的养护专项经费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按以下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上级交通部门直接拨付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由县交通运输局管理,并按养护工程项目对应下拨给县公路管理所。
(二)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列支的养护管理资金,由县公路管理所根据所管养公路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直接拨付到县公路管理所。
(三)县财政年度预算列支的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年初由县公路管理所根据各乡镇实际养护公路的里程和等级,编制年度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直接拨付到县公路管理所,由县公路管理所负责管理,县财政部门和县交通运输局监督使用。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养护合同后,由县公路管理所按季或年度下拨到各乡镇政府,由各乡镇政府负责支付给签订养护合同的村委。
(四)各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乡镇政府监督。
(五)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六)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及交通流量不断增加,县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实际需要,增加养护经费,确保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年度审计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如发现问题,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保证养护经费合理有效的使用。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包括小修保养工程、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及改建工程,条件成熟的可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公路养护市场化,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确定养护单位。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必须根据本地实际和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及时总结养护管理工作经验,积极开展预防性养护工作,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机械化养护程度和管理技术水平。督促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办理工伤保险。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县道的养护管理,原则上应由县交通运输局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养护单位实施养护管理,目前尚未具备专业养护管理条件的县道,可采用班组承包或雇工养护等模式过渡;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实行管养分离、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逐步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主要乡道的养护管理,应当逐步通过市场化管理模式,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合理选择养护单位,实行合同化管理;非主要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视交通量、路面类型、地形、里程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路制宜,可以采取村民小组或家庭承包或委托管养等方式进行养护,负责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与管理;也可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养护的管理模式。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督促沿线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群众分段专人、专户养护或采取其他政策允许的方式养护。
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的农村公路养护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与受委托或聘用的养护单位或工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明确管养责任,做好工作记录台帐,完善管理内业资料,接受县交通运输局的检查或评比。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准确掌握本地公路、桥涵的抗灾能力,做好预防措施和应急抢修预案。因自然灾害严重损坏农村公路造成公路中断,应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抢修,并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县交通运输局,组织灾后修复;应在相应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警告、绕道行驶等路障标志,派专人负责,指挥车辆通行,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五条 县公路管理所每年做好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预算计划,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以便逐年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规定设置、修复和更换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公路标志、标牌。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绿化用地及砂石料场,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县交通运输局编制绿化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县公路管理所和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路树需要更新采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养护生产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谁主管谁负责,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养护工的安全意识。上路作业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严禁养护机械(具)带病作业,消除不安全因素,杜绝各类责任事故发生。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域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其下属路政大队具体负责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维护好所管辖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加强巡视,将路政违章防患于未然,对已发生的路政案件,要积极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抓好路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类似临时设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四)挖掘、采矿、取土、挖沟引水、排放污物、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及其他类似作业。
(五)任何违章利用、侵占、损坏路产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从事开山、采矿、伐木和施工作业,特别是爆破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桥梁、涵洞等安全。
第三十二条 因兴建水利工程、通讯设施、架设桥梁等公益设施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或者跨越穿越公路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县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对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设施建设,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按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使用公路的机具,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对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铁轮车、履带车等,不得在地方公路上行驶。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隧道、涵洞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限定标准的路、桥及隧道内行驶,如特殊情况确需行驶的,要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损坏公路。
第三十四条 要有效地控制地方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造物或设施,其建筑设施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仍不停止的按《公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增设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目标列入年度绩效考评范畴。
第三十八条 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扬。对推卸责任,不重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挪用、挤占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2014年12月1日下发的《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14修订)的通知》(鹿政发〔2014〕15号)文件自行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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