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规〔2019〕11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
鹿寨县人民政府文件
鹿政规〔2019〕11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鹿寨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14日
鹿寨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为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全面提升湿地生态系统功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3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8〕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全面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完善保护体系,创新管理机制,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基础和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全县所有湿地均纳入监管保护范围,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权属单位分级管理责任,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和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
2. 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在坚持保护优先、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
3.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
4. 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鹿寨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
5. 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完善湿地资源监管体制,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全县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湿地生态系统行为。
(三)总体目标。
全面提高湿地保护、管理、修复水平,实现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性、完整性和稳定性。至2020年,全县湿地保有量6694.43公顷不减少,其中自然湿地不低于90.18%即6037.61公顷;湿地保护率5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湿地保护管理制度。
1.建立组织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县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级发改、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修复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2.科学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鹿寨县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对湿地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严格管控。(牵头单位:鹿寨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因素,参照自治区和柳州市湿地总体规划等级划分标准,将全县湿地划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和管理,发布湿地名录(由市政府编制全市湿地名录)。(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对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的重要湿地,通过设立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地等方式重点保护;对一般湿地分批次分阶段逐步落实保护措施,扩大湿地保护范围,提高湿地保护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安排部署,探索建立湿地保护管理公益岗位,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至2020年,全县至少建立湿地保护小区2处以上,并相应建立保护管理体制。(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建立湿地用途监管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擅自开发利用重要湿地,在保护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湿地,已侵占的要限期恢复;禁止擅自开垦、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向湿地排放有毒污染物或超标废水;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合理设立湿地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加强湿地用途管制,保持湿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确因工程建设等需要开发利用重要湿地的,应开展对湿地生态系统影响评价。(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
6.落实湿地保护修复责任。县人民政府根据湿地资源情况,将湿地保护修复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确保湿地面积保有量不减少。经批准依法使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7.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修复,所需资金由责任单位承担;对因历史原因、自然灾害或公共利益遭受破坏退化的,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修复,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8.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各地要制定湿地恢复方案和措施,通过旱地改水田、退耕还湿、生态补水等措施恢复或增加湿地面积;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弃耕地流转、租赁等方式增加湿地面积。(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9.积极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坚持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采取人工修复措施加强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修复。要对河库等区域实施面山植被恢复,防止水土流失;开展污染治理、河湖水系连通治理、生物多要样性保护;采取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拆除围网等措施,逐步改善湿地生态环境。加强湿地修复工程成效监督,由第三方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竣工前评估和竣工后评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0.建立生态用水补水机制。建立湿地生态用水、补水机制,编制生态用水、补水工程实施方案,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需求。因修建电站、灌溉等工程造成断流,影响生态用水需求的,要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1.推行湿地保护政府目标任务考核机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承担相应责任。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政府督察和绩效考评办公室;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2.严惩破坏湿地行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利用和破坏湿地行为,对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实施湿地生态监测评价。
13.开展湿地监测评价。整合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资源,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湿地技术规程和标准,开展水质、野生动物栖息地、湿地生态环境等监测评价工作,为湿地保护修复决策和地方政府考核提供依据。(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4.建立湿地监测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县湿地资源动态,建立公众湿地信息平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强化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15.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及各行业对鹿寨县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资金及政策等支持。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把湿地保护与修复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加大资金优化和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政府引导金融资本参与方式,调动全社会重视和参与湿地保护修复的积极性,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统一部署,积极开展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6.强化科技支撑体系。加强湿地保护修复科学研究,提升湿地公园科研监测能力,开展湿地保护修复示范点建设,推动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加强与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为湿地保护与修复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7.加强宣传教育。以展示、讲解、互动等形式向公众传播湿地知识、弘扬生态文明。利用“世界湿地日”“世界环境日”“广西生态日”“广西湿地宣传周”“爱鸟周”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和移动媒体等渠道,大力开展湿地保护宣传。建立湿地生态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和场所,向广大中小学生和公众普及湿地科学知识,提高公众自觉保护湿地意识。积极探索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活动。(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实施时间安排
(一)研究启动阶段(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据《柳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结合鹿寨县实际情况,制定《鹿寨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县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出台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湿地总量管控制度等配套规章制度。各乡镇要根据实际研究编制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和相关配套制度,全面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各项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7月至12月)。采取自查、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的方式,对全县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各乡镇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进行验收考评,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所辖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进行验收考评,同时通报验收考评结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鹿寨县湿地保护领导小组”,建立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健全执法机构,加大执法力度。
进一步健全执法机构,加大执法力度,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建立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督查小组,制定督查工作方案,每年进行一次督查,重点督查各乡镇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情况、信息公开情况、违反规定的处理情况,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依法依规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启动追责机制,责令限期整改。(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将湿地保护修复投资纳入财政预算,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主导作用,形成社会、个人多渠道投入机制。(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宣传教育。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丰富湿地保护修复宣传内容和宣传方式,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和移动媒体等渠道,宣传普及湿地科普知识;依托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建立一批湿地保护教育基地,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和组织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提高公众对湿地价值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附件:1.鹿寨县湿地面积总量目标管控表
鹿寨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主要任务分解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6日印发
附件1 鹿寨县湿地面积总量目标管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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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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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区 |
总 计 |
自然湿地 |
人工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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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 斑块 |
湿地 总面积 |
河流湿地 |
湖泊湿地 |
泛洪平原 |
草本沼泽 |
库塘 湿地 |
水产 |
运河输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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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 |
季节性 |
永久性 |
季节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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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 |
129 |
6694.43 |
5834.41 |
15.14 |
8.99 |
12.84 |
154.77 |
11.46 |
65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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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依据柳州市湿地保护总体规划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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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鹿寨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主要任务分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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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主要任务 |
部门职责 |
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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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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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
1.建立鹿寨县湿地保护修复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发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8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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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湿地保护制度 |
2.参照柳州市湿地名录管理办法制定办法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发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8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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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湿地管理体制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发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9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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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照柳州市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办法制定办法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 |
县发改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9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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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
5.落实湿地总量管控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发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8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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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制定鹿寨县湿地保护修复考核评价体系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8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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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20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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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发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9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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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湿地修复制度 |
9.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发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9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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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加强湿地修复成效监督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发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20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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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实施湿地监测评价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20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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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
12.完善湿地监测体系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20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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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9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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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发改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20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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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健全湿地用途管控机制 |
15.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8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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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建立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发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9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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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障措施 |
17.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
县财政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发改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9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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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加强宣传教育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县教育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8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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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制定本辖区湿地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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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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