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规〔2019〕26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
鹿寨县人民政府文件
鹿政规〔2019〕26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鹿寨县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25日
鹿寨县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因滥用阿片类物质造成的艾滋病等疾病传播和违法犯罪行为,巩固戒毒成效,规范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戒毒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以下简称维持治疗)是指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选用适宜的药品对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长期维持治疗,以减轻他们对阿片类物质的依赖,减少由于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违法犯罪,使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回归社会。
第三条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合作实施。戒毒维持治疗工作是防治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与供应资源及社区管理资源,坚持不营利的原则,严格管理,积极稳妥推进。
第四条 维持治疗工作应当纳入我县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规划,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在自治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的领导下,成立我县以政府领导的禁毒、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
县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以下简称县级工作组),负责全县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及日常协调等工作。
负责实施维持治疗工作的单位每季度向县级工作组汇报维持治疗工作进展情况,并于年底前上报年度总结。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解决日常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我县的维持治疗工作具体实施和技术支持服务。
(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门诊的准入申请和维持治疗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师资人员培训;负责全县美沙酮口服液按需使用计划的上报;监督和指导全县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以下简称门诊)的工作。
(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门诊工作人员行医资格和麻醉药品使用资格的审核认定,按照相关规定颁发执业许可证,并监督和指导我县门诊的工作。按照《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负责对美沙酮口服液出入库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复核我县门诊提出的美沙酮口服液每月使用计划。
第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理维持治疗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和配合协调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一)督促、指导门诊的相关工作。
(二)根据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4〕91号)文件要求,从所掌握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人员中,积极动员符合治疗条件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参加治疗,提高门诊入组人数和年维持率。
(三)保障维持治疗所需药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安全,维持门诊正常工作秩序。
(四)负责审核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参加维持治疗的条件;对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参加维持治疗实施监管,包括直视下监督服药、尿吗啡检测等;协调基层派出所参与门诊安全保卫和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的治安管理。
(五)结合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协调基层派出所,对接受维持治疗者落实帮教措施(三年未复吸海洛因的,解除帮教措施。解除帮教措施后,复吸重新被查获的,重新纳入帮教范围),并将其信息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及时更新维护信息,实行动态管控。
(六)对违反治疗规定仍继续滥用阿片类物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送强制隔离戒毒,有违法、犯罪等行为的按照相关法规处理。
(七)与卫生健康部门相互配合,加强信息的沟通和反馈,每季度将仍活动在我县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信息反馈给县美沙酮门诊,县美沙酮门诊将季度治疗人员名单及治疗基本情况通过纸质和电子版反馈给鹿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强戒人员出所后进入社区管理,建立个人档案。由辖区派出所督导其每一个月接受尿检一次,社区吸毒人员的尿检工作由辖区派出所协助社区专干和社区医生负责组织,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负责尿检工作,阳性者建议转介接受药物维持治疗。
(八)对活动在社区未入组治疗和不参加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依法处理。各辖区派出所要加强对毒品销售市场的打击力度,减少毒品的供应。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维持治疗药品的监管工作。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戒毒药物的采购、储存、出入库管理等工作。
(二)监督指导门诊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各级经费,每年为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提供经费支持,保障门诊工作人员工资及日常门诊工作运转所需经费开支,为门诊治疗人员免费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依从性好、坚持服用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提供岗前技术培训和再就业的转介工作,营造社会关爱氛围,促进其回归家庭和社会。
第十一条 县委宣传部结合“6.26”国际禁毒日、“12.1”世界艾滋病日做好宣传工作,进一步消除社会歧视、营造关爱氛围,提高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社会知晓率。
第十二条 各社区对辖区内参加维持治疗者实施日常动态性的督导服药和跟踪帮教,入户走访,大力营造支持环境。
第三章 维持治疗门诊的设置和申报
第十三条 维持治疗门诊设置和申报条件:按国家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门诊的设置和申报。
第四章 维持治疗者(以下简称“受治者”)的核准
第十四条 受治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申请参加维持治疗。18周岁以下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采取其他戒毒措施无效且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参加维持治疗。
(二)有治疗禁忌症的,暂不宜接受维持治疗。禁忌症治愈后,可以参加维持治疗。
第十五条 受治者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吸毒经历书面材料;
(三)相关医学检查报告。
第十六条 维持治疗核准工作:
拟参加药物维持治疗人员直接向门诊提出申请。门诊按照有关规定初审后,需将相关材料报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核准并备案。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休息日时间顺延)完成核准工作,核准情况及时反馈给门诊。
第五章 药品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七条 戒毒维持治疗工作目前统一使用美沙酮口服液(规格:1mg/ml,5000ml/瓶)作为维持治疗药物。
第十八条 门诊做好美沙酮口服液使用计划,按要求到自治区工作组指定的美沙酮口服液生产配制单位进购。
第十九条 门诊不得从其他任何渠道获得美沙酮。美沙酮口服液只能用于经卫生健康部批准的维持治疗门诊,不能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门诊及延伸服务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230号)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门诊负责人负责管理本门诊治疗药物发放和治疗工作。县工作组应不定期抽查门诊治疗药物发放记录。
第六章 治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协作与配合,做好受治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门诊负责日常的维持治疗工作,包括制定治疗方案、现场监督受治者服药、行为矫治和心理辅导、实验室检测及戒毒药物的管理,并向县工作组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开始药物维持治疗前,门诊要与获准的受治者及其家属签订知情同意书,告知治疗期间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生活、就医等原因需接受异地服药服务的受治者由本人提前向门诊提出书面申请,门诊工作人员根据上级要求为治疗人员及时提供转诊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工作组以维持治疗工作为平台,利用与受治者接触的机会,提供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就业技能、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等综合服务。
第二十七条 受治者在维持治疗期间不得继续吸食或注射阿片类物质及其他毒品。门诊应按照国家要求每月对病人进行尿吗啡检测,监测其是否复吸。尿吗啡检测结果须由受检者签字认可,对尿吗啡检测阳性、拒绝检测或不按要求签字的,禁毒部门应当予以训诫,并延长社区戒毒期限。对累犯不改者,报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公安部门对新入组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者给予30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尿吗啡检测呈阳性者,无其他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公安机关不应在门诊或中渡镇延伸点附近1公里内将服药人员带离尿检,以免影响门诊正常业务。
(二)辖区派出所安排工作人员到门诊值班,协助门诊医生对接受治疗的人员进行常态性的督导与管理工作,维护门诊日常工作运转,以保障药品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三)对治疗依从性较差的治疗人员,由辖区派出所干警进行训诫谈话。门诊工作人员进行心理疏导或家访,管片干警应主动参与家访。
(四)公安部门要将接受治疗的吸毒人员美沙酮治疗3个月维持率列入辖区派出所的考核指标,辖区内已入组的受治人员,3个月维持率要达到85%以上,以保障接受治疗人员的稳定性,对动员后仍不来接受治疗的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参加药物维持治疗的受治者,公安部门和社区戒毒机构要继续落实帮教和监控措施,同时争取其家属的配合,以降低复吸率,减少脱失。
第二十九条 门诊对每位受治者都要建立病例档案,资料要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受治者的个人信息资料。未经县工作组批准,不得接受新闻部门有关维持治疗方面的采访或向无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门诊每天及时将治疗相关信息资料按要求录入并上传至“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管理系统”,每月5日前通过系统汇总上报“药物耗损”情况。
第七章 督导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 县级工作组将门诊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纳入我县艾滋病防治和禁毒的常规工作计划,定期到维持治疗现场监督指导维持治疗工作。
第三十二条 维持治疗工作纳入对我县禁毒工作特别是禁吸戒毒工作的考核范围。参加维持治疗人员数,作为考核县公安部门帮教与管控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和指标。
第三十三条 评估采用问卷调查、血清学检测和报表相结合的方式。评估结果纳入县委年终绩效考核范畴。
第八章 终止或中止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受治者在入组治疗1个月后,公安部门发现受治者在治疗期间继续复吸毒品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及时通知门诊。
第三十五条 受治者如有以下情况应视为终止或中止维持治疗,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0天以上(含30天)不参加维持治疗的;
(二)偷含药行为累计达两次或情节严重的;
(三)不遵守维持治疗制度、无理取闹、干扰治疗秩序的;
(四)因违法犯罪行为被羁押不能继续接受维持治疗的;
(五)因各种并发症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维持治疗的。
已终止维持治疗的受治者,如参加治疗,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入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内容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冲突,遵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寨县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鹿政办发〔2009〕47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印发
相关阅读:《鹿寨县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