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4〕9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结合我县实际,修改此办法。
一、修改依据
依据《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4〕91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戒毒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主要框架及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维持治疗门诊的设置和申报、维持治疗者的核准、药品的使用及管理、治疗管理、督导与评估、处罚。
总则:明确本办法实施的意义及涉及的相关部门。实行“政府主导、各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组织管理:确定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并在自治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的领导下,成立我县以政府领导的禁毒、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解决日常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维持治疗门诊的设置和申报:按自治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门诊的设置和申报。
维持治疗者的核准:受治者需具备条件、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及维持治疗的核准工作。
药品的使用及管理:使用药品的规格、采购、使用对象及保管问题。
治疗管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相关工作流程及工作相关职责。
督导与评估:定期对维持治疗现场监督指导及评估。
处罚:受治者如违反相关维持治疗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