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规〔2019〕38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
鹿寨县人民政府文件
鹿政规〔2019〕38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鹿寨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
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7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31日
鹿寨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政规〔2019〕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鹿寨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对县人民政府负责,代表县人民政府对县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等实施监督。
县财政局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重大决策及其程序合法合规性、财务活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核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对企业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提出预警和报告,对企业年终考核结果提出意见;
(四)检查企业对中央、自治区、柳州市和鹿寨县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六)对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重大决策及其程序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七)指导子企业监事会工作;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出资人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由监事会主席1人、专职监事和职工监事(即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若干人组成,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监事会落实各项工作职责;
(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起草并签署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对其他监事会成员进行指导和管理;
(五)承担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专职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事务工作;
(二)做好监事会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
(三)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收集、整理、分析、归档各类监督信息、资料,为监事会决议提供依据;
(五)负责与监事会工作管理机构、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
第九条 职工监事的主要职责:
(一)向企业职工了解情况,听取并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定精神发表意见;
(二)贯彻执行监事会有关决议;
(三)参与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
(四)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 格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职工监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监事会主席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经济工作和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2.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3.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岗位工作需要。
(二)专职监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熟练掌握财务、会计、审计或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具备较强的独立工作、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
3.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4.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岗位工作需要。
(三)职工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2.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
3.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4.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企业(含子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和财务机构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原则上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以企业“三重一大”所涉及的经营决策、资产变动、投资融资、对外担保、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及重大政策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发现可能或已经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以及企业经营情况异常,监事会可以进行调查或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监事会每年对企业上年度的经营管理情况开展一次年度监督检查,并于6月底前完成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说明;
(四)向财政、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列席或委派监事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包括:企业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党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年度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应在会议上表态,企业采纳的表态意见应作为重要的建议权和否决权的依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加强当期监督,提高监督时效。围绕企业“三重一大”所涉及的重大事项,及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对企业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评判。
第十八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当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交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派出机关负责,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企业“三重一大”所涉及的重大事项,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
第二十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讨论,由监事会主席审签,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在报告审议会议记录中载明。检查报告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上报县财政局,必要时可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经县财政局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通过县财政局提请县人民政府由县审计机关有计划的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企业须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须及时向监事会提供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经营管理有关资料。工作类材料:年度(半年度)工作总结、计划、工作会议纪要、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文本等;财务类材料:年度及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月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和说明;决策类材料:形成决策的决议、决定及相关的可行性报告,决策依据等;统计类材料:企业经营活动的月度、季度、年度统计资料及有关汇报、分析材料;监事会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产权转(受)让、重大并购、薪酬分配、利润分配、重要人事变动、违法、违纪、法律诉讼等重大事项,企业须及时向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企业须及时通知监事会参加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会议名称与第十六条规定相同)。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企业须支持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有关回避制度,按程序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为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 对监事会检查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县财政局责成企业应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县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提出的工作要求、意见和建议,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高度重视并积极回应。
第三十条 县有关部门在考核企业领导班子或拟从企业内部选拔任用企业高管时,应听取监事会主席的意见;企业内设部门正职及重要子企业正职人员的人事任免应通知监事会参加并听取监事会意见。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及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绩效评价、奖惩、任免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管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县人民政府任命,专职监事由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任命。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建立监事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监事队伍建设,建立监事任职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建立规范的考核评价机制。
第三十四条 设立鹿寨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鹿寨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是县财政局二层事业公益一类单位,是专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监管鹿寨县县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服务,外派监事组织生活、人事管理和业务培训组织;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县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进行。县财政局负责对专职监事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考核结果根据有关规定与监事会成员的选拔任用及奖惩挂钩。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认真履行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核拨,列入县财政局的部门预算,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时,应当向县财政局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直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监事会,以及县财政局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监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三重一大”是指: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鹿政发〔2014〕22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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