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健全对鹿寨县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督,保障国有企业监事会依法依规行使监事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现将起草《鹿寨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鹿寨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工作细则》说明如下:
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认真研究,起草《鹿寨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鹿寨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工作细则》。
二、依据
为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鹿寨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
三、定位
企业监事会是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物。监事会由县人民政府派出,对出资人负责。其职责包括: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核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对企业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提出预警和报告,对企业年终考核结果提出意见;检查企业对中央、自治区、柳州市和鹿寨县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对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重大决策及其程序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指导子企业监事会工作;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出资人赋予的其他职权。
相关规定
(一)对已经派入监事的企业,一般不再外派财务总监以及其他财务监督机构和人员。
(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下的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参照本暂行办法及工作细则执行。
(三)本暂行办法及工作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暂行办法及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鹿政发〔2014〕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