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规〔2019〕40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禁放烟花爆竹区域严控方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9-12-09 09:07

广西壮族自治区

 

鹿寨县人民政府文件

鹿政规〔201940

 

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鹿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严控方案

2019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严控方案(2019年修订)》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8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125

 

 

 

 

 

 

鹿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严控方案

2019年修订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动全县形成绿色生活方式,降低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40号)和《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柳大气办20184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行动工作决策部署,依法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强化巡查执法,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行动自觉,严格依法管控烟花爆竹燃放,做到管控有效、管控到位,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市容环境、空气等各类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二、禁止燃放时间

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全面施行。

三、禁止燃放区域

(一)特定区域:兴鹿路(包括碧桂园翡翠湾小区、鹿寨镇片区棚改小区、麓湖公园里小区)、龙田路(包括世纪花园小区)、沐荣世家、农业小区、飞鹿大道(包括景恒上城小区、水电小区、黄冕林场小区、金州小区)、鹿寨二桥引道、洛清江鹿寨二桥至鹿寨人民公园南面沿岸段、鹿寨人民公园、鹿寨县委党校、磷铵大桥、洛清江磷铵大桥至广西凤糖鹿寨制糖有限责任公司东面沿岸段、建中西路、创园一路、新胜安置小区、半山家园、迎宾小区、泉南高速鹿寨收费站等,组成的环线并向外延伸50米构成的区域(见附图)。

(二)特定区域外属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办公场所及生活庭院。

(三)法律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加强宣传

1.发布公告。在辖区人口密集处、社区、村委会、住宅小区醒目位置张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

2.教育引导。一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LED显示屏等载体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进行集中宣传,引导使用电子鞭炮二是在辖区悬挂张贴横幅或标语,在社区、村委会、住宅小区宣传栏公告禁止燃放区域等信息三是全县各学校师生发放不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四是督促各建筑工地在围挡上制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广告五是在公交车、出租车LED显示屏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六是向广大群众发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短信七是出动宣传车深入禁止燃放区域巡回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和重要性,确保人人知晓,调动社会各界群众自觉参与不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积极性。

(二)严格管控。

1.建立联合执法小组。联合执法小组成员由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鹿寨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执法人员组成。

2.在本县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的,违规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烟花爆竹的,由联合执法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法定职责予以查处取缔。

3.强化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一是减少和控制烟花爆竹销售点,暂停在禁止燃放区域内新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二是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内有效的经营(零售)许可证进行核验,进一步优化调整销售网点的布局。

(三)常态管控。各相关单位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整改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措施,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健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常态管理模式。

(四)严格督查问责。

1.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各相关单位的年度绩效考评。

2.组建联合检查组,对各相关单位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3.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在禁止燃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通报批评。

(五)其他要求。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除重大节日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经依法取得公安部门相关许可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按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规定种类的烟花爆竹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对在禁止燃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社会公众,且不听劝阻,拒绝、阻碍公务执法,联合执法小组成员在职责范围内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五、职责分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各建筑工地在围挡上制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广告,督促住宅小区物业公司落实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乱占道经营的烟花爆竹流动摊点进行清理整治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媒体部门播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倡导群众用电子鞭炮替代传统烟花爆竹;大力引导广大群众在婚丧嫁娶、各类庆典及民俗节日期间采用电子鞭炮等环保型烟花爆竹替代产品,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督促新闻媒体发挥监督作用,做好正面报道的同时,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进行监督曝光

县公安局加大禁止燃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根据需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保障其正常行使行政执法权。

县消防救援大队制定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对重点消防单位等禁止燃放区域进行管控。配合相关单位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监管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管,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源头管控工作。一是严格落实上级要求,按照逐年递减的原则,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工作,合理布设审批禁止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点二是强化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的监管,告知销售点负责人须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进货,凭经营许可证、临时占道许可证、营业执照,悬挂规范统一的标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对销售非法生产或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点,一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县财政局负责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经费的保障。

县供销联社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大力推广电子鞭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规范、监督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不合格、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行为,发现无证或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通报烟花爆竹主管部门。

县民政局:加强对群众婚丧嫁娶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引导,做好文明举办婚丧嫁娶活动的宣传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向全县各学校师生发放“不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通过“小手拉大手”活动,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家喻户晓

鹿寨生态环境局: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环境监测。

县交通运输局:在全县公交车载流动媒体上、出租车顶灯显示屏滚动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提醒广大群众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鹿寨经开区管委会督促园区企业落实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

中国电信鹿寨分公司、中国移动鹿寨分公司、中国联通鹿寨分公司:负责向全县市民发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短信。

其他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是改善大气环境、减少安全事故、倡导文明新风的一项民生工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专门队伍,全力推进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

(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充分履职,积极作为,努力营造舆论氛围,形成严厉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党员干部应带头遵守,率先示范,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并定期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烟花爆竹禁燃限放严控方案>的通知》鹿政发201828号)同时废止。

 

附件:鹿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相关阅读:《鹿寨县禁放烟花爆竹区域严控方案(2019年修订)》政策解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8日印发 

鹿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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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规〔2019〕40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禁放烟花爆竹区域严控方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9-12-09 09:07   

广西壮族自治区

 

鹿寨县人民政府文件

鹿政规〔201940

 

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鹿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严控方案

2019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严控方案(2019年修订)》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8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125

 

 

 

 

 

 

鹿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严控方案

2019年修订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动全县形成绿色生活方式,降低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40号)和《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柳大气办20184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行动工作决策部署,依法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强化巡查执法,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行动自觉,严格依法管控烟花爆竹燃放,做到管控有效、管控到位,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市容环境、空气等各类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二、禁止燃放时间

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全面施行。

三、禁止燃放区域

(一)特定区域:兴鹿路(包括碧桂园翡翠湾小区、鹿寨镇片区棚改小区、麓湖公园里小区)、龙田路(包括世纪花园小区)、沐荣世家、农业小区、飞鹿大道(包括景恒上城小区、水电小区、黄冕林场小区、金州小区)、鹿寨二桥引道、洛清江鹿寨二桥至鹿寨人民公园南面沿岸段、鹿寨人民公园、鹿寨县委党校、磷铵大桥、洛清江磷铵大桥至广西凤糖鹿寨制糖有限责任公司东面沿岸段、建中西路、创园一路、新胜安置小区、半山家园、迎宾小区、泉南高速鹿寨收费站等,组成的环线并向外延伸50米构成的区域(见附图)。

(二)特定区域外属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办公场所及生活庭院。

(三)法律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加强宣传

1.发布公告。在辖区人口密集处、社区、村委会、住宅小区醒目位置张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

2.教育引导。一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LED显示屏等载体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进行集中宣传,引导使用电子鞭炮二是在辖区悬挂张贴横幅或标语,在社区、村委会、住宅小区宣传栏公告禁止燃放区域等信息三是全县各学校师生发放不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四是督促各建筑工地在围挡上制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广告五是在公交车、出租车LED显示屏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六是向广大群众发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短信七是出动宣传车深入禁止燃放区域巡回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和重要性,确保人人知晓,调动社会各界群众自觉参与不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积极性。

(二)严格管控。

1.建立联合执法小组。联合执法小组成员由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鹿寨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执法人员组成。

2.在本县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的,违规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烟花爆竹的,由联合执法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法定职责予以查处取缔。

3.强化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一是减少和控制烟花爆竹销售点,暂停在禁止燃放区域内新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二是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内有效的经营(零售)许可证进行核验,进一步优化调整销售网点的布局。

(三)常态管控。各相关单位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整改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措施,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健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常态管理模式。

(四)严格督查问责。

1.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各相关单位的年度绩效考评。

2.组建联合检查组,对各相关单位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3.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在禁止燃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通报批评。

(五)其他要求。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除重大节日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经依法取得公安部门相关许可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按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规定种类的烟花爆竹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对在禁止燃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社会公众,且不听劝阻,拒绝、阻碍公务执法,联合执法小组成员在职责范围内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五、职责分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各建筑工地在围挡上制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广告,督促住宅小区物业公司落实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乱占道经营的烟花爆竹流动摊点进行清理整治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媒体部门播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倡导群众用电子鞭炮替代传统烟花爆竹;大力引导广大群众在婚丧嫁娶、各类庆典及民俗节日期间采用电子鞭炮等环保型烟花爆竹替代产品,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督促新闻媒体发挥监督作用,做好正面报道的同时,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进行监督曝光

县公安局加大禁止燃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根据需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保障其正常行使行政执法权。

县消防救援大队制定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对重点消防单位等禁止燃放区域进行管控。配合相关单位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监管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管,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源头管控工作。一是严格落实上级要求,按照逐年递减的原则,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工作,合理布设审批禁止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点二是强化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的监管,告知销售点负责人须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进货,凭经营许可证、临时占道许可证、营业执照,悬挂规范统一的标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对销售非法生产或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点,一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县财政局负责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经费的保障。

县供销联社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大力推广电子鞭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规范、监督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不合格、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行为,发现无证或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通报烟花爆竹主管部门。

县民政局:加强对群众婚丧嫁娶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引导,做好文明举办婚丧嫁娶活动的宣传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向全县各学校师生发放“不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通过“小手拉大手”活动,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家喻户晓

鹿寨生态环境局: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环境监测。

县交通运输局:在全县公交车载流动媒体上、出租车顶灯显示屏滚动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提醒广大群众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鹿寨经开区管委会督促园区企业落实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

中国电信鹿寨分公司、中国移动鹿寨分公司、中国联通鹿寨分公司:负责向全县市民发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短信。

其他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是改善大气环境、减少安全事故、倡导文明新风的一项民生工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专门队伍,全力推进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

(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充分履职,积极作为,努力营造舆论氛围,形成严厉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党员干部应带头遵守,率先示范,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并定期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烟花爆竹禁燃限放严控方案>的通知》鹿政发201828号)同时废止。

 

附件:鹿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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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8日印发 

鹿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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