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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223007794317P/2021-15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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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01日
标  题:
鹿政规〔2021〕14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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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规〔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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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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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规〔2021〕14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1-11-01 17:25   |  作者: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日


鹿寨县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鹿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的决策、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鹿政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鹿寨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鹿寨县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变更,超过经县发改局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未达到批复初步设计概算要求的项目,以超过经县发改局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等核定的投资为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管理控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效控制、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概算控制

第四条 经县发改局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确需突破的按照《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鹿政规〔2020〕1号)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

(一)加强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确保投资估算约束的有效性。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委托资质良好、信誉度高的中介机构客观、科学、全面地编制工程估算,保证估算可以发挥控制工程总投资的作用。

(二)优化初步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积极推行限额设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充分做好项目勘察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总投资编制初步设计(含概算),初步设计概算经审批后,按照批准的概算总投资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和工程建设的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建设期利息等费用总和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初步设计概算一经批准,即作为安排和拨付资金的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突破。

(三)强化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严格设计变更和签证管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中标价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凡超过批准概算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原审批主管部门批准。强化招标投标的合同管理,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按中标价和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合同价的调整必须控制在概算内。项目业主要聘请有资质的监理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把关。严格项目设计变更、签证审批,杜绝不负责任的设计变更和“先干后变、先干后算”的现象,特别要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对重大设计变更、签证,必须建立分级审批和先报批后实施的制度。

第三章  超概算管理

第六条 因上级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设计图纸进行建设。除因设备、原材料价格、征地拆迁费用上涨等不可预见的因素,或者因政策调整、技术、水文、地质、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变更设计,导致工程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或者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形,以及经县委人民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同意增加、调整工程建设内容的情形外,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实行联合审查制,并按照《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鹿政规〔2020〕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超概算责任追究

第九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超概算的,应当按照上级法律法规及《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鹿政规〔2020〕1号)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不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可申请增加政府投资的情形而增加投资,或者不履行增加投资报批程序的,县发改局不予受理概算调整申请县财政局不予受理投资评审和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申请,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超概算部分的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监管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投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工作中,对超概算问题存在审查不严、监管不力、控制不当等失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可对在建项目采取现场核查或委托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投资概算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适时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或绩效评估。

(二)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各有关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项目建设,发现违规的,要及时处罚处置,并将可能引起的概算变化情况书面告知县发改局、财政局。

(三)县财政局要按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在资金拨付时,将概算执行情况作为前置条件,对概算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待项目整改完成后(包括按程序调减建设内容和规模、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强化项目管理等),在批复的概算限额内继续拨付资金。

(四)县审计局要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强化违规超概算问题查处。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的建设工期实施项目建设,按照核定的概算严格控制资金使用,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并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相关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工程内容、变更工程设计、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或因自身原因管理不到位的,无论因此导致超概算的幅度大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当责令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责任追究。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对项目投资概算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管,不得纵容项目业主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违规超概算行为。代建单位在项目代建管理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工程内容、变更工程设计、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因自身原因管理不到位导致项目超概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当责令代建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造价等进行设计、咨询评估以及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进行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者不负责任导致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从严审查其在鹿寨县范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咨询评估以及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编审工作;对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原因导致项目造价超概算的,县住建局、交通局县水利局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权范围依法进行查处,从严审查其在鹿寨县范围内从事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对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超概算负有责任的项目建设实施市场主体,纳入信用管理,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相应的失信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县之前制定的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其他规定,凡与本细则不相符的,均按本细则执行。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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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日


鹿寨县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鹿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的决策、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鹿政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鹿寨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鹿寨县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变更,超过经县发改局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未达到批复初步设计概算要求的项目,以超过经县发改局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等核定的投资为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管理控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效控制、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概算控制

第四条 经县发改局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确需突破的按照《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鹿政规〔2020〕1号)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

(一)加强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确保投资估算约束的有效性。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委托资质良好、信誉度高的中介机构客观、科学、全面地编制工程估算,保证估算可以发挥控制工程总投资的作用。

(二)优化初步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积极推行限额设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充分做好项目勘察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总投资编制初步设计(含概算),初步设计概算经审批后,按照批准的概算总投资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和工程建设的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建设期利息等费用总和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初步设计概算一经批准,即作为安排和拨付资金的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突破。

(三)强化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严格设计变更和签证管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中标价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凡超过批准概算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原审批主管部门批准。强化招标投标的合同管理,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按中标价和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合同价的调整必须控制在概算内。项目业主要聘请有资质的监理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把关。严格项目设计变更、签证审批,杜绝不负责任的设计变更和“先干后变、先干后算”的现象,特别要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对重大设计变更、签证,必须建立分级审批和先报批后实施的制度。

第三章  超概算管理

第六条 因上级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设计图纸进行建设。除因设备、原材料价格、征地拆迁费用上涨等不可预见的因素,或者因政策调整、技术、水文、地质、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变更设计,导致工程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或者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形,以及经县委人民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同意增加、调整工程建设内容的情形外,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实行联合审查制,并按照《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鹿政规〔2020〕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超概算责任追究

第九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超概算的,应当按照上级法律法规及《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鹿政规〔2020〕1号)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不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可申请增加政府投资的情形而增加投资,或者不履行增加投资报批程序的,县发改局不予受理概算调整申请县财政局不予受理投资评审和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申请,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超概算部分的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监管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投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工作中,对超概算问题存在审查不严、监管不力、控制不当等失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可对在建项目采取现场核查或委托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投资概算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适时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或绩效评估。

(二)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各有关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项目建设,发现违规的,要及时处罚处置,并将可能引起的概算变化情况书面告知县发改局、财政局。

(三)县财政局要按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在资金拨付时,将概算执行情况作为前置条件,对概算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待项目整改完成后(包括按程序调减建设内容和规模、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强化项目管理等),在批复的概算限额内继续拨付资金。

(四)县审计局要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强化违规超概算问题查处。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的建设工期实施项目建设,按照核定的概算严格控制资金使用,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并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相关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工程内容、变更工程设计、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或因自身原因管理不到位的,无论因此导致超概算的幅度大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当责令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责任追究。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对项目投资概算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管,不得纵容项目业主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违规超概算行为。代建单位在项目代建管理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工程内容、变更工程设计、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因自身原因管理不到位导致项目超概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当责令代建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造价等进行设计、咨询评估以及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进行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者不负责任导致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从严审查其在鹿寨县范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咨询评估以及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编审工作;对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原因导致项目造价超概算的,县住建局、交通局县水利局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权范围依法进行查处,从严审查其在鹿寨县范围内从事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对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超概算负有责任的项目建设实施市场主体,纳入信用管理,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相应的失信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县之前制定的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其他规定,凡与本细则不相符的,均按本细则执行。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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