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效益水平,严控项目超概算行为,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鹿寨县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出台背景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鹿政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五个章节17条条款,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3条,第二章概算控制2条,第三章超概算管理3条,第四章超概算责任追究7条,第五章附则2条。
三、相关重要内容
(一)超概算控制。县发改局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确需突破的,按照《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鹿政规〔2020〕1号)相关规定办理。
(二)超概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除因设备、原材料价格、征地拆迁费用上涨等不可预见的因素,或者因政策调整、技术、水文、地质、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变更设计,导致工程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或者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形,以及经县委、县人民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同意增加、调整工程建设内容的情形外,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审批程序。
(三)责任追究。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超概算的,按照法律法规及《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鹿政规〔2020〕1号)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违规超概算涉及的审批和监管相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中介等单位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