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10-27 18:30
来源: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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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鹿寨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印发《鹿寨县禁放烟花爆竹区域严控方案(2019年修订)》(鹿政规〔2019〕40号)。政策实施后,鹿寨县2020—2025年春节期间均未发生中度以上污染天气。

随着城市发展,县城人口集中区逐渐外延,原禁放区边界外已规划落地多个居住小区和办公场所,其中部分住户对居住小区周边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反映强烈。在人口集中地区、人员密集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会带来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也会导致PM2.5浓度短时急剧上升,最高可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即将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根据自治区和柳州市相关工作要求,以及我县自身工作需求,制定《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制定过程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烟花爆竹禁放的区域、时段”的相关规定,在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基础上调整禁放区范围,起草《通告》。

《通告》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同时在鹿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三、重点内容

《通告》主要包含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明确了鹿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如下:

1.特定区域:鹿寨二桥引道(双拥路)、洛清江鹿寨二桥至鹿寨大桥北面沿岸段、鹿寨大桥、鹿寨大桥至鹿寨人民公园南面沿岸段、鹿寨县委党校、磷铵大桥、洛清江磷铵大桥至响水铁厂、建中西路六巷(白龙路)、建中西路、创园一路、飞鹿大道、新胜安置小区、半山领秀、迎宾小区、208省道、G72泉南高速、龙岭路、支八路、322国道等组成的环线构成的区域。

2.县城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所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办公场所及生活庭院。

3.法律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明确了鹿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具体管理要求与处罚依据。

(三)确定自《通告》实施之日起原《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禁放烟花爆竹区域严控方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鹿政规〔2019〕40号)停止执行,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联系人: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廖汝霞  联系电话:0772-6869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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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10-27 18:30 来源: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鹿寨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印发《鹿寨县禁放烟花爆竹区域严控方案(2019年修订)》(鹿政规〔2019〕40号)。政策实施后,鹿寨县2020—2025年春节期间均未发生中度以上污染天气。

随着城市发展,县城人口集中区逐渐外延,原禁放区边界外已规划落地多个居住小区和办公场所,其中部分住户对居住小区周边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反映强烈。在人口集中地区、人员密集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会带来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也会导致PM2.5浓度短时急剧上升,最高可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即将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根据自治区和柳州市相关工作要求,以及我县自身工作需求,制定《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制定过程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烟花爆竹禁放的区域、时段”的相关规定,在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基础上调整禁放区范围,起草《通告》。

《通告》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同时在鹿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三、重点内容

《通告》主要包含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明确了鹿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如下:

1.特定区域:鹿寨二桥引道(双拥路)、洛清江鹿寨二桥至鹿寨大桥北面沿岸段、鹿寨大桥、鹿寨大桥至鹿寨人民公园南面沿岸段、鹿寨县委党校、磷铵大桥、洛清江磷铵大桥至响水铁厂、建中西路六巷(白龙路)、建中西路、创园一路、飞鹿大道、新胜安置小区、半山领秀、迎宾小区、208省道、G72泉南高速、龙岭路、支八路、322国道等组成的环线构成的区域。

2.县城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所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办公场所及生活庭院。

3.法律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明确了鹿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具体管理要求与处罚依据。

(三)确定自《通告》实施之日起原《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禁放烟花爆竹区域严控方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鹿政规〔2019〕40号)停止执行,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联系人: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廖汝霞  联系电话:0772-6869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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