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3007794317P/2026-17786
- 主题分类:
- 其他_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单位:
-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年10月27日
- 标 题:
- 鹿政规〔2026〕6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 发文字号:
- 鹿政规〔2026〕6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10月27日
- 效力状态:
- 相关解读:
- 文字解读
鹿政规〔2026〕6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县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特定区域:鹿寨二桥引道(双拥路)、洛清江鹿寨二桥至鹿寨大桥北面沿岸段、鹿寨大桥、鹿寨大桥至鹿寨人民公园南面沿岸段、鹿寨县委党校、磷铵大桥、洛清江磷铵大桥至响水铁厂、建中西路六巷(白龙路)、建中西路、创园一路、飞鹿大道、新胜安置小区、半山领秀、迎宾小区、208省道、G72泉南高速、龙岭路、支八路、322国道等组成的环线构成的区域(见附件)。
(二)县城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所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办公场所及生活庭院。
(三)法律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管理要求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燃放各类烟花爆竹。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相关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规定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自2026年10月27日起施行。原《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禁放烟花爆竹区域严控方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鹿政规〔2019〕40号)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附件:鹿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2026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27日印发
附件
鹿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