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鹿寨县鹿寨镇、寨沙镇、中渡镇等9个乡镇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加强江河湖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我县依法组织完成了鹿寨县鹿寨镇、寨沙镇、中渡镇等9个乡镇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包含285条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现将其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和河湖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通知》(自治区第3号总河长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4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9〕86号)等文件。
二、划定标准
(一)有堤防河道(含湖泊、水库,下同)。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20至50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15至30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8至15米。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可将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的相连地域30至50米划定为堤防安全保护区。
(二)无堤防河道。有防洪规划的河道,按照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岸线、治导线或者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的行洪区域、堤基地和护堤地确定;无防洪规划的河道,按《防洪标准》(GB 50201—2014)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行洪河床确定。
(三)有相关成果河道。已批复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城市蓝线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各类保护地边界满足前述第1点、第2点标准的,可直接采用作为管理范围。
(四)涉水工程河道。河道内的水库、水闸、泵站、水文测站、桥梁、码头、枢纽工程等水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划定。
三、公告内容
鹿寨县鹿寨镇、寨沙镇、中渡镇等9个乡镇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附件1:鹿寨县鹿寨镇辖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附件2:鹿寨县寨沙镇辖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附件3:鹿寨县中渡镇辖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附件4:鹿寨县黄冕镇辖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附件5:鹿寨县平山镇辖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附件6:鹿寨县四排镇辖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附件7:鹿寨县导江乡辖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附件8:鹿寨县江口乡辖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附件9:鹿寨县拉沟乡辖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鹿寨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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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鹿寨县鹿寨镇、寨沙镇、中渡镇等9个乡镇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加强江河湖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我县依法组织完成了鹿寨县鹿寨镇、寨沙镇、中渡镇等9个乡镇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包含285条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现将其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和河湖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通知》(自治区第3号总河长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4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9〕86号)等文件。
二、划定标准
(一)有堤防河道(含湖泊、水库,下同)。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20至50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15至30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8至15米。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可将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的相连地域30至50米划定为堤防安全保护区。
(二)无堤防河道。有防洪规划的河道,按照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岸线、治导线或者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的行洪区域、堤基地和护堤地确定;无防洪规划的河道,按《防洪标准》(GB 50201—2014)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行洪河床确定。
(三)有相关成果河道。已批复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城市蓝线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各类保护地边界满足前述第1点、第2点标准的,可直接采用作为管理范围。
(四)涉水工程河道。河道内的水库、水闸、泵站、水文测站、桥梁、码头、枢纽工程等水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划定。
三、公告内容
鹿寨县鹿寨镇、寨沙镇、中渡镇等9个乡镇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附件1:鹿寨县鹿寨镇辖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附件2:鹿寨县寨沙镇辖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附件3:鹿寨县中渡镇辖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附件4:鹿寨县黄冕镇辖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附件5:鹿寨县平山镇辖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附件6:鹿寨县四排镇辖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附件7:鹿寨县导江乡辖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附件8:鹿寨县江口乡辖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附件9:鹿寨县拉沟乡辖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鹿寨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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